夏佑至:律师辩护权事关法治共识(东方早报 20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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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权事关法治共识
2010-2-2 1:20:09

夏佑至
专业人士也不脱普通人的七情六欲。在律师业里,不久前一起轰动全国的“律师涉嫌伪证案”引发了一些关于“穷律师”和“富律师”、“有背景的律师”和“没有背景的律师”的争议。一些富有的刑事辩护律师给同行一种印象,他们之所以富有,仅仅是因为他们是有背景的律师。这些律师愿意也能够走关系、向法官输送利益、组织专家意见书甚至动员媒体,达到——用某地警方的说法——“捞人”的目的。
尽管律师“捞人”的根子是司法机关的腐败,但在“捞人”的故事里,被告是否有罪,或者他们的法定权益有没有受到损害,是不被关注的。在国家机器面前,所有被诉人都可以称作是弱势一方,但只要你和强势者暗通款曲,就无法得到同情。这也许能够证明罗素的一个观点:正义的目标,不可能通过不正义的方式达成。
公众不太同情他们的另一个原因是,即便是在弱势群体里,也有更弱势的群体。在最极端的情况下,律师捞出来的人固然是无辜的,也许还受到过刑讯逼供,但想一想,至少他是一个有钱人。不是吗?不然他就付不起“捞”他出来所需要的开销。
有时候,公众的同情心是极端稀缺的。据说那名涉案律师正是个成功而有钱的律师。当他需要辩护的时候,可能得不到大众的同情,但他同样需要一次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审判。这两点有赖于法律界和媒体的努力。但据我所知,甚至连他的个别律师同行也认为,同行的援手和媒体讨论是在浪费公共资源。他们认为,有更多贫穷和缺乏法律知识的人需要帮助,有更多律师,特别是维权律师需要支持,而他不符合这些条件。
的确,有许多人身陷刑狱甚至冤死,仅仅因为没能得到更好、更及时的法律服务,媒体也没有对公检法有足够的监督。还记得河北的聂树斌案吗?法院以强奸、杀人罪判这个年轻农民死刑,尽管存在明显的疑点,也远没有引起如同人们对上述律师涉嫌伪证案这样的重视。他死去12年后,真凶落网,交代出了真相,但为时已晚。即便后来中国最著名的律师张思之先生出面,为他辩白,但河北高院——这是那名涉黑律师打过许多次官司,成功地使许多客户脱罪的地方——似乎决心将这个案子拖死,聂树斌的冤屈仍然没有得到昭彰。
但如果因为公众对律师——尤其当他们与“捞人”的传闻有关的时候——怀有普遍的恶感,以至于很少有人去关心《刑法》第306条对律师辩护权的戕害,那么最终伤害的将是整个社会的利益,对上述律师涉嫌伪证案的讨论就会走上一条错误的道路。这是愤怒的感情歪曲了公共讨论的一个例子。
警方提供的有关律师“捞人”的说法,符合人们对刑事辩护律师的成见,《刑法》第306条的对错就被隐匿了;他被描述成一个“富有”和“有背景”的律师,因此在一部分人心里已经被定了罪,关于司法程序的讨论就不再急迫。人们不去怀疑警方说法的真伪,甚至为他做无罪辩护就成了另一个“捞人”故事。
公共讨论的议题往往是这样被置换的。
我写这篇文章的本意是要谈谈共同体的问题。“共同体”的英文community主要有两个意思,一是指人们居住的同一区域,另一个是指有相同信仰、民族属性或者职业的特定人群。在“打黑”的问题上,地域意义上的共同体得到了强化。作为恶劣的社会治安的受害者,一些本地市民旗帜鲜明地支持“打黑”,对一切“捞人”的故事表现出足够的警惕,这不仅无可厚非,而且可以得到充分理解,直到他们把一切律师的辩护行为视作“捞人”。
如果将“打黑”理解为警察的一种日常工作而非简单的运动,我们就不能说所有“打黑”都是不择手段的“黑打”,正如我们绝不能说律师的辩护就是“捞人”。这是个简单却不受重视的逻辑。
三十年来,中国一直在寻求法治。法治最重要的目标之一不受权力干涉、也不被金钱腐蚀的司法体系;它旨在实现公正,但只有通过公平和公开的程序才能达到目标。律师是这个程序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这是许多个聂树斌式的悲剧,才让我们得出的共识,也是日渐利益多元的中国社会的共识之一。这些共识将中国人凝聚在一起,作为一个共同体,继续寻求更文明的社会形态。
“打黑”和这种寻求文明生活的努力本来并不对立,如果有人想人为地把它们对立起来——不管是出于汹涌的义愤还是什么其他的原因,都将腐蚀和伤害共同体的根基。
(作者系媒体人士)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224/userobject1ai20916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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