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篇关于陈独秀案的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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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篇关于陈独秀案的旧文

“下界已哀喑万马,上方犹喜拘斯人”——转引一短信。

【傅国涌按: 1919年陈独秀被北洋政府拘捕,受到举国舆论关注,关押了90多天获释。1932年陈独秀被国民党政府逮捕就没有这么幸运,这一次,一审被判处13年,经上诉改判8年,因为卢沟桥事变,全面抗战爆发提前获释。尽管如此,当时的主流媒体《申报》、《大公报》、《国闻周报》等报刊一直追踪报道陈独秀案,对陈独秀案开庭的详细情况更是逐日报道,当时的出版社在第一时间将陈独秀的辩护词、律师章士钊为他做的无罪辩护书等公开结集出版,东吴大学法学院等随即当做学生必读的参考书。陈独秀在狱中也受到礼遇。陈独秀有名言,出了研究室就进监狱,出了监狱就进研究室。这是人类两大文明发源地。在没有赢得自由的古老土地上,这是一个追求尊严的人无奈的选择。今天是2009年圣诞节,唯有祈祷上帝来拯救我们这个苦难的民族,带我们出埃及,过红海,到迦南之地。】

这是当时《大公报》对陈独秀案的报道之一

 

“还有一点人味儿——1919:陈独秀被捕之后

傅国涌

 

遥想“五四”当年,陈独秀“白帽西服”,亲自到北京“新世界”屋顶花园上散发传单,何等的风采!即使入狱也是风光无比,光焰万丈,举世注目。他亲自起草、散发《北京市民宣言》,无疑是一次“直接行动”,是一个北大教授、前文科学长的“直接行动”,更是一个普通公民的“直接行动”。1920年4月21日,离轰轰烈烈的“五四”还不到一年,这位“五四运动总司令”在《时事新报》发表《五四运动的精神是什么?》一文,他将五四“特有的精神”概括为直接行动与牺牲精神。“直接行动就是人民对于社会国家的黑暗,由人民直接行动,加以制裁,不诉诸法律,不利用特殊势力,不依赖代表。”这是他和无数青年身体力行所创造的五四“特有的精神”。在不断侏儒化的后人眼中,他们的这些举动也许就是飞蛾扑火、以卵击石,即便在学者专家笔下,五四精神也不再是什么直接行动与自我牺牲的精神。顺便提一句,《北京市民宣言》是由胡适“译成英文”的。重温历史就会发现,我们今天与“五四”巨人的距离首先不是时间上的,而是精神上的。

在陈独秀被捕之后,我们更是看到了1919年的中国,那年头的世道人心、社会元气。一个社会是需要几分元气的,这元气首先就来自公道人心,也就是说要有一点“人味儿”,否则与禽兽的社会何异?1919年的中国,不只有学生运动,不只有马克思主义的传播,1919年的中国还有一点“人味儿”。从6月11日到9月16日,98天的牢狱没有打倒陈独秀,“出了研究室就入监狱,出了监狱就入研究室”,他实现了自己男子汉的承诺。这个社会也是爱护他的,没有让这位“思想界的明星”失望。即使身在囹圄,他也不是孤立的。这是我们在1919年看到的亮色:

     6月13日,北京《晨报》、《北京日报》率先报道了陈独秀被捕的消息,全国舆论一片哗然。14日,上海《民国日报》全文发表陈独秀的《北京市民宣言》;15日发表《北京军警逮捕陈独秀  黑暗势力猖獗》的述评:“当此风潮初定,人心浮动之时,政府苟有悔过之诚心,不应对于国内最负盛名之新派学者,加以摧残,而惹起不幸之纠葛也。”[1]同日,《时报》刊出《陈独秀被捕》时评。 17日,老牌的《申报》刊载《北京之文字狱》杂评,尖锐指出“陈独秀之被捕,益世报之封禁,皆北京最近之文字狱也”;“利用黑暗势力,以摧毁学术思想之自由”,批评北京当局“树欲静而风又来,是诚何心耶?”[2]上海《神州日报》、《时事新报》等各大报纸都纷纷发表消息、评论。

     陈独秀被捕的消息迅速传遍全国,各界、各省函电交驰。6月15日,北京学生致函警察总监,提出二点:“一、陈先生夙负学界重望,其言论思想皆见称于国内外,倘此次以嫌疑遽加之罪,恐激动全国学界再起波澜。当此学潮紧急之时,殊非息事宁人之计。二、陈先生向以提倡新文学现代思潮见忌于一般守旧学者,此次忽被逮捕,诚恐国内外人士疑军警当局有意罗(织),以为摧残近代思潮之地步。现今各种问题已极复杂,岂可再生枝节,以滋纠纷。”同时通电上海各报各学校各界:“陈独秀氏为提倡近代思潮最力之人,实学界重镇。……除设法援救外,并希国人注意。”[3]很明显,这是在向当局施加压力。

16日、20日,北京大学、北京高等师范学校、北京医学专门学校等9所高校40人, 民国大学、新华商业专门学校、私立毓英中学等7所学校29人,分别联名致函警察总监,称陈独秀“此次行动果如报纸所载诚不免有越轨之嫌,然原其用心无非激于书生爱国之愚惘”,要求“宽其既往”,“爱护士类” ,予以保释。[4]目的无非是为陈独秀开脱。在署名的69人中有著名的教授,也有普通的中学教员;有新派人物,也有旧派人物,如因病卧床的刘师培等。

从6月17日起,国民大会上海干事部、江苏省教育会、北大全国校友会联合会、北京中等以上学校学生联合会、全国学生联合会、中华工业协会等团体,乃至对五四运动持反对态度的田桐,广东护法军政府主席、总裁岑春煊等纷纷发表函电,要求立即释放陈独秀。中华工业协会在6月25日《时报》刊出致当局的电文:“陈君提倡新思想,著书立论,无非研究学理的关系,既不与共和国家法律相抵触,亦适合共和国民思想自由之心理。兹值全国人民愤激甫息之时,当局岂可遽兴文字之狱,而以北京学潮迁怒陈君一人。窃恐大乱之机将从此始。”[5]

 6月22日,章士钊分别致电龚心湛、王克敏等政要,谴责这是“忽兴文网,重激众怒”,称陈独秀“英姿挺秀,学贯中西”,“向以讲学为务,生平不含政治党派臭味”,自己与陈“总角旧交,同出大学,于其人品行谊知之甚深。敢保无他,愿为佐证。”敦促“立予释放”。[6]  
     陈独秀是安徽人,当时掌握北京政权的就是皖系军阀,警察总监吴炳湘也是安徽人,安徽各界纷起营救。据6月16日、24的《申报》,由旅沪皖人组成的安徽协会几次致电北京安徽会馆,要求以同乡关系,“速起营救”、“竭力设法营救”。[7]在为陈独秀获释而奔走的同乡中,既有他的好友,也有与他素不相识的人,余裴山致函安徽协会,称陈“为革新思想之先守,实吾皖最优秀之分子”[8]。他在写给《时事新报》张东荪的信中说:“我和陈君并靡有一面之交,但不过我觉得他这样的爽直敢言,是很令人可敬的。”[9]甚至还有反对白话文的桐城派古文家马通伯、姚叔节等,他们认为陈独秀“所著言论或不无迂直之处。然其学问人品亦尚为士林所推许”,吾等“与陈君咸系同乡,知之最稔”,恳请准予保释。连安徽省长吕调元也致电吴炳湘:“怀宁陈独秀好发狂言,书生积习。然其人好学深思,务乞俯念乡里后进,保全省释。”他们的政见也许不同,甚至相反,他们的学术观点或许大相径庭,但并未妨碍他们在那一刻站出来为这位同乡说一句公道话。  
     6月29日,胡适在《每周评论》(第28号)发表两则随感录,《研究室与监狱》重申了陈独秀的那句箴言:
   “我们青年要立志出了研究室就入监狱,出了监狱就入研究室,这才是人生最高尚优美的生活。从这两处发生的文明,才是真文明,才是有生命有价值的文明。”
   《爱情与痛苦》则说:“爱国爱公理的报酬是痛苦,爱国爱公理的条件是要忍得住痛苦”。 [10]
     7月14日, 远在湖南的青年毛泽东在《湘江评论》创刊号发表《陈独秀之被捕及营救》一文,为这位“思想界的明星”大声疾呼,他说:“陈君之被逮,决不能损及陈君的毫末。并且是留着大大的一个纪念于新思潮,使他越发光辉远大。”“我祝陈君万岁!我祝陈君至坚至高的精神万岁!”[11]
舆论的呼声发挥了作用,这是1919年,五四浪潮汹涌澎湃,军阀政府还不敢太肆无忌惮,逆流而行。值得一提的还有吴炳湘其人,当年7月25日的《申报》报道:“尚幸警察总监吴炳湘,脑筋较为新颖,虽被军阀派多方威胁,及守旧派暗中纵恿,然其对于陈氏始终毫无苛待(当陈氏初被捕时,步军统领王怀庆即与吴争执权限,斯时陈最危险,盖一入彼之势力圈,即无生还之望,幸吴警监坚执不肯让步,故仍得留置警厅)。”[12] “吴于五四运动,应付学生,甚得体要,学界中殊佩服其手腕。“《大公报》l928年6月10日北都易帜记 )
  
在各方的压力下,9月16日,陈独秀在被迫具结“以后安心问学,……不再作越出法律范围举动”之后恢复了自由。李大钊、刘半农、胡适、沈尹默等同人在《新青年》发表白话新诗,欢迎他的出狱。

1919年6月11日,当陈独秀被捕之后,学界、新闻界,政治人物、故旧朋友的反应自在意料之中,最让后人难以理解的恐怕是中华工业协会,尤其是反对白话文的老辈人物也站出来为他呼吁、奔走。对此,胡适6年后还念念不忘,1925年12月,他在“北京群众烧毁晨报馆事件”发生后写给陈独秀的信中说——

       我记得民国八年你被拘在警察厅的时候,署名营救你的人中有桐城派古文家马通伯与姚叔节。我记得那晚在桃李园请客的时候,我心中感觉一种高兴。我觉得这个黑暗社会里还有一线光明;在那反对白话文学最激烈的空气里,居然有几个古文老辈肯出名保你,这个社会还勉强够得上一个‘人的社会’,还有一点人味儿。[13]
  
  
【注释】
◎[1][2][3][5][6][7][8][9][10][11][12]《陈独秀被捕资料汇编》,30、36、42、62、63、64、34、60、49、50、70、71、82、83页,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82。
◎[4] 转引自张宝明《陈独秀与刘师培:秀才们演绎的传奇人生》,《中华读书报》,2002年9月18日。
◎[13]《胡适书信集》(上),367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
  

 

政府等于国家吗?

——章士钊为陈独秀案与程沧波笔战

 傅国涌

 

 

1933年4月,国民党江苏高等法院公开审理陈独秀等“危害民国案”,起诉书列举的罪名为“以危害民国为目的,集会组织团体,并以文字为叛国宣传”。无论陈独秀的无罪自辩,还是章士钊律师义务做的无罪辩护都很精彩,经当时《申报》、《大公报》、《国闻周报》等各大报刊的报道而轰动一时,他们提出的“政府不等于国家”,“反对国民党及其政府,并非反对国家”等观点尤其有力,让国民党当局很是难堪。

4月14日上午在江宁地方法院刑二庭第一次开审,55岁的陈独秀踏上法庭时,记者发现他“两鬓已斑,须长寸许”,但“面色红润,已无病容”,而且“四周瞻顾,态度自若”。当审判长问他:“何以要打倒国民政府?”他回答:“这是事实,不否认。至于理由,可以分三点,简单说明之:(一)现在国民党政治是刺刀政治,人民即无发言权,即党员恐亦无发言权,不合民主政治原则。(二)中国人已穷至极点,军阀官僚只知集中金钱,存放于帝国主义银行,人民则困苦到无饭吃,此为高丽亡国时的现象。(三)全国人民主张抗日,政府则步步退让。十九路军在上海抵抗,政府不接济。至所谓长期抵抗,只是长期抵抗四个字,始终还是不抵抗。根据以上三点,人民即有反抗此违背民主主义与无民权实质政府之义务。”

4月20日上午第三次开庭,旁听者人满为患,有些是从上海、无锡、镇江各地赶来的,法庭无地可容,门外挤满了人。等检察官控告完毕已是下午一点四十五分,陈独秀当庭抗辩:“检察官论告,谓我危害民国,因为我要推翻国民党和国民政府,但是我只承认反对国民党和国民政府,却不承认危害民国。因为政府并非国家,反对政府,并非危害国家。”他的书面辩诉状说得很清楚,国家乃是土地、人民、主权的总和,所谓亡国是指外族入据其土地、人民和主权,本国某一党派推翻某一党派的政权而代之,不能说是“亡国”,所以“危害民国”不成立。民国之所以叫民国,就是民主民主共和国,以别于专制君主国。所谓“叛国”,刑法上有具体说明,即平时外患罪、战时外患罪、泄露机密罪。如果把国家和政府混为一谈,那又何必屏弃法国路易十六的“朕即国家”说。如果说在野党反抗不忠于国家或侵害民权的政府党,而主张推翻其政权,就是“叛国”,则古今中外的革命政党无不曾经“叛国”,国民党也曾“叛国”矣。

他指斥——“国民党政府,以党部代替议会;以训政代理民权;以特别法(如危害民国紧急治罪法及出版法等)代替刑法;以军法逮捕、审判、枪杀普通人民;以刺刀削去了人民的自由权利,高居人民之上,视自己为诸葛亮与伊尹;斥人民为阿斗与太甲。日本帝国主义方挟‘武力征服’政策对待吾国,同时国民党政府亦挟同样态度以临吾民。”他表示自己力争的只是体现民主共和国实质的人民自由权利,力争的是实现普选的国民立宪会议,力争的是民主制扩大到历史的最高阶段。现在和将来,他本人都没有篡夺民国为“党国”的企图,“试问谁为‘危害民国’?”

他进一步反驳,如果说人民发言反对政府或政府中某个人,就是有罪,那么两千年前周厉王有监谤之巫,秦始皇有巷议之禁、偶语之刑,汉武帝更有腹诽之罚,那时当然没有言论自由。20世纪的民主共和国,似乎不应该有这样的怪现象。如果认为宣传共产主义就是“宣传与三民主义不相容之主义”,就是“危害民国”,欧洲中世纪专横黑暗的宗教法庭迫害异教徒、科学家,以阻塞思想信仰自由的故事,岂不是重见于今日的民国,那不是正好证明日本人所谓的“中国非近代国家”之说不是污蔑吗?

 接着,仗义而来的章士钊起立为陈独秀辩护,雄辩滔滔,长达53分钟。他指出,本案首先当区分言论与行为,“以言论反对,或攻击政府,无论何国,均不为罪。”即使是应付紧急状态的特别法规,也未见这样的规定,所以起诉书的指控,“无中无西,无通无别,一切无据”。反对或攻击政府,进一步推翻或颠覆之,这是行为。即便指控陈独秀主张暴动,“既未越言论或理想一步”,与紧急治罪法上的“行为”含义迥然不同,以行为而论,断无科罪之理。何况国家与主持国家的机关(即政府)或人物,属于截然不同的范畴,如果说以言论攻击机关和人物就是危及国家,“于逻辑无取,即于法理不当”。民国的主权在民,复辟国体才是叛国,才是危害。否则,不论对于政府或政府中何人何党,有何抨击,都是正常的,只有半开化的国家才会以此“临之于刑”。

当章士钊辩护时说,陈独秀早已被共产党所开除,实际上是与“国民党最前线之敌人为敌”,说他“与国民党取犄角之势”也无不可。这当然是律师有意做的有利于他的辩护。但陈独秀当庭声明,章律师的意见是他从法理上说的,与他本人的政治观点不符。

陈独秀、章士钊的辩护,“政府不等于国家”等观点通过大江南北各新闻媒体广为流传,章士钊旁征博引、洋洋万言的辩词,文采斐然,受到读者的注目。各地报纸论坛上出现了与他唱和的声音。就在这个时候,英国伦敦大学政经学院留学归来、担任国民党《中央日报》社长不久的程沧波站了出来,在4月26日的《中央日报》发表署名文章《今日中国之国家与政府——答陈独秀及章士钊》,从“现行法律”出发反驳陈、章,俨然“法家”姿态。文章指出,“律师不能离现行法律条文而谈法理”,认为章不知“今日法律上国民党与国家之关系”,身为律师,“应知今日中国现行之根本大法为《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该约法第三十条规定:

“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行使中央统治权。

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闭会时,其职权由中国国民党执行委员会行使之。”

国家的组成要件是土地、人民、主权,统治权就是主权的“动的状态”,“今日中国之国民党,在法律上既为行使中央统治权之团体,则按之‘国家为行使统治权之团体’之原则,国民党至少在现行法律上,在现存制度下,即为国家。国民党此种资格,由法律所赋予,由事实所造成。训政时期约法未经合法废止以前,反对并图谋颠覆国民党者,即为反对并图谋颠覆国家,即为危害民国,亦即为叛国。”

他接着指出,今日为统一共和国,与苏维埃的国体根本不同,“陈独秀自认推翻国民党及其政府后将建立苏维埃制度。则与郑孝胥等迎立溥仪,同为变更国体,同称叛国。而决非更易政府一语所可轻轻文饰。”“中国人民皆可用合法之方法推翻今日之政府——行政院。而不许以非法之方法推翻政府。”何谓“合法之方法”?他的答案:“即院长副院长之产生,由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选任之。(修正国民政府组织法第十条)中国现政府之推翻,必经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之选任。除此方法以外,希图推翻政府者,即为违法。”

程沧波文章发表的当天下午,陈独秀以所谓“以文字为叛国之宣传”判刑13年(经上诉,1934年6月30日最高法院终审改判为8年)。

5月4日,章士钊在上海影响最大的老报纸《申报》上发表《国民党与国家》一文,反驳程沧波。他发现程所引的《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三十条与原文不同,原文为:“训政时期,由中国国民党全国代表大会、代表国民会议,行使中央统治权。”“代表国民会议”是本条的眉目,贸然将“国民会议”割去,“不知是何用意?”而且主权与统治权不能混为一谈,在英语中对应的也是不同的词。即便是“训政时期约法”第一章也标举主权属于全体国民,由国民会议行使,岂能在国民会议之外谈国家主权?既然承认国家的要件是土地、人民、主权,又怎么可能得出“党即国家”的结论,岂非矛盾?更令他吃惊的是,程明明说民主国家主权寄予全民,“则以主权论,全民者国家也,国民党不过全民中一小小分子,乌得谬居其名”。说白了,不过是国民党专政。国民党专政,与苏俄的无产阶级专政,正是它们的相同之处。当事人陈独秀倡言推翻国民党,并非危害民国,充其量只是布达未来的政治理想,无背于近世立宪国的通则。

章游学英国,曾受教于著名宪法学家戴雪,程更是英国教育背景。两人在笔战时都搬出西方法理,列举英、美等国的例证。只是程站在国民党的立场,为国民党政权的合法性辩护。

5月7日,程沧波又在《中央日报》发表《再论今日中国之国家与政府——答章士钊》,对章的反驳一一进行辩驳,没有说出多少新意,无非一再重申国民党就是国家,还声称这是“民意”所赋予的。章士钊没有再作回应。国民党当局因此大为得意,程沧波也因此在国民党内文名大盛,陈布雷在杭州连夜写信给他,说自己“为之喜而不寐”。连蒋介石身边的大红人、南昌行营秘书长杨永泰也专门自南昌给他发来贺电。

当年5月1日胡政之创办的《国闻周报》第10卷第17期发表了一篇详尽的《陈独秀案开审记》。陈独秀本人的辩诉状当时也有一种14页的单行本流传,后面还有“独秀”的签名。亚东图书馆当年出版的《陈案书状汇录》,共102页,收入了起诉书、判决书、陈独秀的自辩词、章士钊的辩护词、程沧波对他们辩词的反驳、章士钊回应程沧波的文章等。此书汪原放经手付排、付印,他记得印了一千册,有些大学的法学专业马上将此书作为参考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