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中医立法制度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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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国中医立法制度介绍

                                          美国中医立法制度介绍

文章来源:知识人网整理 更新时间:2008-3-12 16:40:03

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目前全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有关针灸或中医方面的立法,仅以州立法的形式对针灸进行规制和管理。但这不等于说美国政府没有考虑到以联邦法律形式来解决和规范针灸立法问题,只是因为联邦制国体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均享有一定范围和程度的立法权,而且,目前各州中针灸事业的发展水平和现状层次并不一致,所以有必要先以州立法形式暂时管理和解决这一问题。

虽然美国联邦政府尚未公布全美的针灸法律法规,但在1995 年5 月美国联邦政府人类健康服务部所属的食品与药物管理局(FDA)将针灸针列为医疗器械,这被认为是美国政府间接而策略地认可针灸疗法。


目前,美国各州政府对于针灸立法管理大体上可以分为两大类。
第Ⅰ类:美国州政府专门为针灸立法,并且设立针灸师头衔。
共计30 个州,其中于1973 年立法的有内华达、俄勒冈、马里兰;
1974 年立法的有夏威夷、蒙他拿、南卡罗莱纳;
1975年立法的有路易斯安纳;
1976 年立法的有加利福尼亚;
1978年立法的有新墨西哥、罗得岛;
1981 年立法的有佛罗里达;
1983 年立法的有新泽西、犹他;
1985 年立法的有佛蒙得、华盛顿;
1986 年立法的有马萨诸塞、宾夕法尼亚;
1987 年立法的有缅因;
1989 年立法的有科罗拉多、哥伦比亚特区、威斯康星;
1990 年立法的有阿拉斯加;1991 年立法的有纽约;
1993年立法的有依阿华、北卡罗莱纳、德克萨斯、弗吉尼亚;
1995年立法的有康涅狄格、明尼苏达;
1996 年立法的有西弗吉尼亚。

第Ⅱ类:美国州政府未专门为针灸进行立法,也不存在针灸师头衔问题,但医师或在医师指导下可以应用针灸。
共计21州:亚拉巴马、亚利桑那、阿肯色、特拉华、乔治亚、爱达荷、伊利诺伊、爱荷华、堪萨斯、肯塔基、密歇根、密西西比、密苏里、内布拉斯加、新罕布什尔、北达科他、俄亥俄、俄克拉荷马、南达科他、田纳西、怀俄明。

美国对于针灸的立法管理的特点可以概况为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法律手段与非法律手段并存,但总体趋势是加快立法步伐,规范针灸疗法的整体运作过程,使之日益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整体提高美国的针灸治疗水平和扩大应用范围。其主要内容概括起来包括针灸疗法的应用规程、从业者的资格认证和服务技能考评、针刺医疗的责任负担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