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玲:“临时性强奸”引发持久性关注(《财经》 200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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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强奸”引发持久性关注

本文见《财经》杂志 2009年第23期 出版日期2009年11月09日  共有 1 条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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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实习记者 白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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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据浙江《今日早报》报道,2009年6月10日晚,刚刚考完高考的浙江南浔女孩小陈邀约三位好友吃饭庆祝。其中,邱某和蔡某是当地派出所的协警,平时负责保安工作。两人一个26岁,一个35岁,对小陈照顾有加。席间,四人连连豪饮,酒量最差的小陈,饭后已经醉得不省人事。

  邱某和蔡某商量决定带小陈去“醒醒酒”。蔡某无视酒后禁驾令,开着自己的现代轿车将一行人带到宾馆。两人借酒起意,趁小陈喝醉意识不清、无力反抗,先后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待小陈酒醒有意识后,发现自己躺在宾馆房间内的床上,下身赤裸。此时,蔡某和邱某尚在房内,面对愤怒的小陈,两人表示后悔。次日上午,两人来到派出所自首。

  审讯中,蔡某、邱某均痛哭流涕,忏悔自己当日所为。两人称,他们一直将小陈当做妹妹,当晚喝醉了酒,才做了糊涂事。除了主动投案,两人还当面向受害人小陈赔礼道歉。

  据中国新闻网报道,10月29日,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

  该判决结果被公开后,判决理由中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立即引起舆论的关注,质疑声不断,该事件也被网民喻为“临时性强奸”。

  “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一词首先被舆论拷问。网友“辽河鱼”发帖质问:“临时”即是非正式的和短时间的行为,难道强奸犯罪还有正式与非正式和时间的长短之分?有律师表示,“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并非一个法定术语。同时,网友搜遍网络也未能发现该词的来源和条款依据,最后只能认定“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实乃南浔法院创造的新词。

 

  同样被质疑的,还有南浔法院对此案件的判决是否合法。首先,在被害人不清醒的情况下,两人轮番实施强奸,为什么不裁定为轮奸?根据《刑法》第236条,三年有期徒刑是强奸的最低量刑起点,轮奸作为加重处罚情节,对犯罪人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案中涉及两人,实质上已经构成轮奸,即便“从轻”,最少也应该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其次,从目前的新闻报道来看,两人先将小陈灌醉,然后带她去开房,实施强奸,更像蓄谋已久,而非法院认定的“事前无商谋”。

  据杭州《都市快报》报道,针对舆论的质疑声,南浔法院有关人士作出解释,“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说法,来自辩护人提出意见时的原文表述,而不是法官创造出来的新名词,“它不是法律专用词语,是辩护人自己归纳出来的。”在上述人士看来,法院采纳的是关于被告人具有自首、“临时性的即意犯罪”、被害人谅解等法定和酌情从轻处罚情节的辩护意见,而不是把“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作为一个严格的法律概念来运用或创设。

  舆论质疑声并不仅限于“临时性强奸”。据《华西都市报》报道,今年4月,成都一男子李某因爬树偷窥女邻居而被判强奸罪——2008年4月17日晚,李某在家喝点酒后,仗着“酒胆”,趁夜翻墙进入女邻居刘某家,并爬上刘某院落中的一棵树伺机而动。后来在一阵闪电中,刘某发现了躲在树上的李某。李某仓惶跳下树逃回家中。次日早上,李某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带走。“我爬上树,确实想强奸她。”面对民警,李某如此坦白。2009年4月,该案在成都市新都区法院开庭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鉴于其从主观上终止了犯罪行为,可对其依法减轻处罚,法院据此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缓刑一年。

  该案亦曾引起舆论的争议。联系到此次南浔法院的判决,性侵犯案件判决的随意性以及法官个人拥有很大裁量权,不得不引人关注。

  目前,湖州市中级法院已经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对“浙江南浔两协警强奸醉酒女子获刑三年”一案进行调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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