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薪不再单独计税 合并计税仍存操作余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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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薪不再单独计税 合并计税仍存操作余地

2009-09-01 18:58:43 来源: 网易财经 跟贴 132 条 手机看股票

部分单位年底发放的“第13个月薪水”将与第12个月薪水合并计税,这要比单独计税多征不少个人所得税。

网易财经9月1日讯 8月3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文件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

自此,双薪单独计税被正式叫停。

这意味着,部分单位年底发放的“第13个月薪水”将与第12个月薪水合并计税,这要比单独计税多征不少个人所得税。

629号文件,即2002年国税总局给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黑地税发〔2002〕35号)的批复。

629号文件双薪政策详解

629号文件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的工资)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如果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足8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减除8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这个800元的额度是以当时的个人所得税起征点为准的。

这即是说,如果纳税人获得双薪当月(通常是12月)的月薪不超过800元,则双薪与当月工资合并计税。如果纳税人月薪在800元之上,则双薪应单独计税。

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月薪为700元,合并双薪后的收入为2×700=1400元,在800元的基数上进行扣除,即(1400-800)×10%-25=35元。

若纳税人月薪为1000元,则需要单独计税,双薪当月应缴个税总额为(1000-800)×5%+(1000-800)×5%=20元。

与月薪700元相比,在月薪增加300元的情况下,若单独计税,纳税额反而会减少。这是因为双薪单独计税实际上等于多扣一次基数(起征点)。

可见,合并计税将加重个人税负。

各地双薪计税办法不一

2004年,北京市地税局开始执行629号文件,规定将双薪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薪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合并起点已经由800元提升至1200元:对于纳税人取得“双薪”当月的工薪所得不足l200元的,应以“双薪”所得与当月工薪收入所得合并减除l200元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北京市与629号文件的不同之处仅在于,合并起点由800元上升至1200元。

2006年,广州市发布《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征税业务指引(二)〉的通知》,明确“双薪”按照“年终一次性奖金”方法计税,即先将奖金除以12个月,按照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再按工资薪金项目计税。

广州市并未依照629号文件,而是将双薪作为“年终一次性奖金”,合并到全年12个月进行扣除,而不是合并到双薪当月计税。例如,若纳税人年终拿到1200元双薪,在计税时,将每月个人所得增加100元进行扣除。

合并计税仍存操作余地

上海财经大学财税专家胡怡建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这次国税总局的通知条文,并不是对于原有政策的调整,而是针对原来个税执行中的偏差,做出了一些更确定性的规定。

胡怡建还建议采用广州市的计税办法,最大限度降低纳税人税负。他表示,如果将这个所谓的“第13月薪水”当作年终奖,将具体金额除以12个月,可以大大减少缴税额度,从而达到合理规避。

实际上,在操作层面,“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定义区别不大,从而使新规留下了一定的操作余地,企业可以更灵活地根据自身情况来处理。 (本文来源:网易财经 作者:董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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