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三河:嫖娼是“因公”吗?(南方日报 2000-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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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娼是“因公”吗?
李三河
局长嫖娼被杀,却成了“因公殉职”,这个类似天方夜谭的故事真实地发生在不久前。从报道上看,该局长嫖娼,本来是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偷偷完事的,更不致搭上身家性命,怎知天有不测风云,风流一夜之后,却因费用发生纠纷,女的召来男友,局长身中五刀……
这也叫“因公殉职”的话,真让人笑掉大牙。什么叫殉职?新版《现代汉语词典》说得很清楚:“在职人员为公务而牺牲生命。”这是个不难理解的释义。原西藏阿里地委书记孔繁森不幸遇难于外出考察途中,原锦州市委书记张鸣岐在抗洪前线被急流卷走,他们的牺牲才可以称做以身殉职。在平时,他们忠诚地履行自己的职责,即使在生命最后一刻,仍然坚守在岗位上,因之成为广大干部群众的典范。反观那个局长,不错,他是到省城因公出差的,但他深夜嫖娼也是公务吗?不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第134条的规定,如果他是中共党员的话,这种违反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一旦事发,是要被开除党籍的!
近几年来,在“因公”这块金字招牌下,我们委实开了不少眼界:酩酊大醉的官员跌进粪坑里再也没有爬出来,是“因公”;陪席的女干部酒力不支而猝死 “疆场”,是“因公”;手眼通天的坐台小姐,因为傍上市委书记便摇身一变为管宣传的官员,当然也是“因公”,工作需要嘛。更有甚者,我们甚至听到过一个腐败分子在被告席上“委屈”地说,他的行为完全是为了他的企业。好家伙,在他看来,其行贿受贿都是“因公”,可他竟成了舍身饲虎的萨陲太子。
好一个“因公”!“因公”俨然已成了丑闻的遮羞布,成了滥用职权者冠冕堂皇的借口,成了腐败分子试图逃脱谴责和惩罚的遁词。一句话,“因公”已成了可以顺手拈来随意奉送随意玷污的字眼。是呀,嫖娼、腐败都可以“因公”,还有什么不能呢?但是这些“因公”如果成立,势必败坏党风,败坏政府的形象。杯觥交错纸醉金迷之中,什么改革开放、致富奔康、百姓疾苦,早就被他们抛到九霄云外。
如今,在一些人的潜意识里,公与私的界限也许确实已经模糊到了难以分辨的地步。但是我们的各级组织机构却应该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可以听之任之。不负责任的盖棺定论,是对人民的犯罪。
《南方日报》 200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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