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小平理论概论 - 南方医科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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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
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不仅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经济和文化,而且要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政治。因此,我们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人民当家做主的基础上,依法治国,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一、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1、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和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68页)是邓小平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地位和作用最精辟、最准确的概括,也是邓小平民主政治理论的核心。
(一)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
之所以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其原因在于(1)民主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前提条件。“民主”一词,最早源于古希腊文,其原意为“人民的权力”或“多数人的统治”。在阶级社会中,民主在本质上,是指一种国家形式、国家形态,它是国体和政体的统一。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人类社会民主类型的最高形式,是指全体人民在共同享有对生产资料不同形式的所有权和支配权的基础上,享有管理国家的最高权力。●众所周知,社会主义是人民当家做主的新型社会制度,毫无疑问,它的建立和巩固也必然以人民充分享有民主作为其建立的前提条件。因为,任何一个新的阶级,要建立新的社会制度,总是要把自己的政治目标作为革命任务的第一步。无产阶级自不例外。社会主义制度作为有别于资本主义的新型社会制度,无产阶级要使其建立起来,就必须首先通过自己的斗争,推翻资产阶级统治,掌握国家政权,争得民主,并运用政权的力量,“剥夺剥夺者”,才能实现。不仅如此,无产阶级夺取政权后,更需要通过民主来巩固自己的政权。可见。民主是建立社会主义的前提条件。(2)民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社会主义是适应社会化生产力发展要求建立起来的。生产力和生产资料的社会化,客观要求经济和政治管理活动必须民主化,而社会主义民主正是适应这一客观要求的产物。不难设想,在我们的社会里,如果广大劳动人民不能真正成为国家主人,不能在经济上享有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和支配权,不能在政治上享有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各种权利,不能按照社会主义民主原则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的新型关系,那么,这样的社会可以说连社会主义的起码条件都不具备,当然,它也不能被称为社会主义社会。即使自诩为社会主义,也是名不符实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民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3)民主是建设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目标。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上层建筑,归根结底是为经济基础服务、为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服务的。可见,民主是一种手段。从民主与社会主义的本质联系上看,民主既是手段,又是目的。因为社会主义不仅要有高度的社会主义经济和文化,而且要有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因此,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主义的奋斗目标和根本任务。这正如邓小平所说的:“我们过去对民主宣传得不够,实行得不够,制度上有许多不完善,因此,继续努力发扬民主,是我们全党今后一个长时期的坚定不移的目标。”(《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176页)围绕这一目标,他又进一步指出:“我们的目标是想造成一个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纪律又有自由,又有统一意志、又有个人心情舒畅、生动活泼,那样一种政治局面。这就是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局面,这就是我们今天和今后所要努力实现的政治局面。”
(二)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
之所以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原因在于:(1)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实现现代化,建设现代化国家,不仅是我们党和人民始终不渝的追求,也是我们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路线的重要内容。早在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上,我们党就提出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即领导和团结全国各族人民,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自力更生,艰苦创业,为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显然,民主是现代化的重要内容。然而,要实现现代化的目标,我们不仅要实现经济的现代化,而且要实现政治的现代化,文化的现代化。只有这样,我们的现代化才是真正的现代化,否则,现代化就是不完整的,是残缺不全的现代化。(2)民主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力量源泉。现代化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它涉及面广,参与人众,实现难度大,需要动员社会各方面的力量,齐心协力才能实现。因此,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把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都发挥出来,从而推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也正是在这个意义上,邓小平说:“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42页)
2、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逐步发展的历史过程
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是一项长期的奋斗过程,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逐步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
(一)民主政治建设的自身规律,决定了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需要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追寻人类民主发展的历史足迹,我们会发现,自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胜利、建立议会制民主开始,到逐步形成并完善议会制、普选制、政党制等为内容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期间走过了300多年的历史。300多年虽然在整个人类的历史长河中不过短暂的瞬间,但它同新生的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历程相比,却是相当长的一个历史过程。因此,社会主义民主要逐步完善起来,也要经历一个逐步发展的长期的历史过程。企盼在一夜间就建立起完善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享受到充分的民主生活,不仅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的。尤其在中国这样一个东方大国进行民主政治建设就更要遵循历史发展的规律,一步一个脚印地进行建设。否则,我们就要吞吃违背规律所结下的苦果。这一点,“文革”的惨痛教训是深刻的。●“文革”时,我们在经济十分落后、公共理性不成熟、法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就采取了以搞群众运动作为实现民主的基本形式,并进而发展到文革中采用所谓的“大民主”来推进民主建设。这种脱离民主程序,缺乏法律规范约束的民主实践,表现出了极大的盲目性和缺乏建设性,不仅没有给我们带来真正的民主繁荣,反而导致了社会的无序和动乱,最终阻碍了民主政治的健康发展。历史的教训是深刻的。●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拨乱反正,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才得以步入正轨。国家不仅专门制定选举法,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公民享有的民主权利,而且在物质上、现实生活中保障公民享有并行使民主权利。经验告诉我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不仅要遵循历史发展规律,把民主建设的阶段性和渐进性有机统一起来,而且要在民主建设的探索中,从自己的国情出发,坚持探索性和创造性的有机统一,逐步摸索出适合自己国情的民主制度模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需要有一种符合本国国情的民主制度模式,以保证全体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各项权利。然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又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它既没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也没有固定不变的模式可以照搬,它只能在实践中不断的探索、总结和积累,这就注定了这种探索必然是一个艰巨的长期的历史过程。
(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受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一条基本原理。民主政治作为上层建筑,必定要受到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目前,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相对落后,经济不发达,市场经济体制不健全,人民生活水平还不高,这直接制约着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民主作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上层建筑,只有与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才能促进经济的发展。●从一定意义上说,经济愈发展,民主也愈发展。
(三)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受社会文化条件和历史传统的制约。
社会主义同其他任何社会一样,都是由经济、政治和文化构成的三维统一体。它建设的好坏,发展的快慢,与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以及社会历史传统有着重要的关系。对此,列宁曾尖锐地指出“文盲是站在政治之外的。”正因如此,所以,建国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科学文化建设,科学文化和教育事业由此获得了飞速发展,城乡广大人民的科学和文化水平也有了空前的提高。但总的来说,我国的科学文化和教育事业还不发达,全民族的文化素质还比较低,文盲和半文盲还占整个人口的近1/5,许多人还缺乏民主知识、民主习惯。他们不仅对民主程序不熟悉,而且参政议政的民主意识也相当淡漠。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脱胎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几千年专制的旧传统、旧习惯仍然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存在着消极的影响,现实生活中的家长制作风、官僚主义、特权思想等仍有一定的市场,这些腐朽落后的东西还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毒害着社会的风气,腐蚀着人们的心灵。加之,西方资产阶级为和平演变战略的需要,极尽对我民主政治建设进行诋毁中伤之能事,大肆宣扬其腐朽的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这些负面的因素,都阻碍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健康发展。所以,必须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决不能等闲视之。这也同时意味着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和完善必然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纠正两种错误倾向。
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从中国国情出发,稳步健康地加以推进,这既是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要求,也是民主建设成功经验的总结。从国情出发搞建设,决不意味我们在民主政治建设上,可以消极观望,裹足不前。更不意味着我们可以脱离中国实际,盲目冒进。因此,必须谨慎处理好民主与集中、民主与稳定的关系。正如邓小平指出的:“中国正处在特别需要集中注意力发展经济的进程中。如果追求形式上的民主,结果是既实现不了民主,经济也得不到发展,只会出现国家混乱、人心涣散的局面。”(《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284页)因此,当前,在党领导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中,●我们必须注意反对两种错误倾向和错误做法:一是借口经济文化落后,忽视民主政治建设;二是脱离中国国情和社会发展阶段,提出过高过急的民主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地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最终实现我们的目标而不至误入歧途。
二、坚持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
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过程中,目前,我们已经建立起来且行之有效的民主政治制度主要有: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这些制度不仅鲜明体现了国家的社会主义本质,而且构成了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基本内容和基本框架。
1、坚持和完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国体是指国家性质或国家的阶级本质。它是指在一个国家中哪个阶级是统治阶级,哪些阶级是被统治阶级,哪些阶级是统治阶级的同盟军,也即各个阶级在国家中所处的地位。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可见,我国的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
人民民主专政作为我国的国体,其中所具有的深刻内涵,早在1949年毛泽东同志发表的《论人民民主专政》中就给予了明确地阐述。他指出:“对人民内部的民主方面和对反动派的专政方面,互相结合起来,就是人民民主专政。”(《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75页)具体来讲:
第一,它对人民实行民主。其意味着人民是国家主人,人民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国家政权组织形式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种权利;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在人民内部按照民主法制原则建立起人与人之间的平等的同志式关系;在人民内部,只能用民主的方法来解决彼此间的矛盾和纠纷。
第二,它对敌人实行专政。其意味着人民运用国家的强制力,对人民的敌人实施有效地专政,以维护社会主义正常的经济秩序、政治秩序、法律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及人民的生命、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三,它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其新就新在,它是我国历史上广大劳动人民第一次摆脱受压迫、受剥削的地位,真正享受到了民主,民主从此从极少剥削者手里转到了广大人民手中;同时,它也是我国历史上第一次占绝大多数广大人民,对极少数剥削者和破坏社会主义事业的敌对分子的专政。
必须强调的是,人民民主专政所包含的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两个方面,是辩正辩证统一、不可分割的。只有对广大人民实行民主,才能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从而形成强大的政治统治力量,实现对敌人的有效专政;与此相对应,只有对敌人实行强有力的专政,才能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和根本利益。因此,那种把对人民实行民主与对敌人实行专政割裂开来的说法和做法都是十分错误的,其结果必然导致对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损害。
(二)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是无产阶级专政
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的精髓,是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和基本实践。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就是消灭阶级,消灭剥削,解放全人类,实现共产主义。为了最终实现这一伟大历史使命,无产阶级在马克思主义政党领导下,通过革命斗争在推翻资本主义制度后,必须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国家政权。建立和巩固无产阶级专政是马克思主义不可动摇的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革命中,坚持把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理论与中国的具体实际相结合,创造性地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专政学说,人民民主专政由此成为了中国历史条件下的无产阶级专政。
由于人民民主专政全面具有了无产阶级专政的共同本质和基本特征,因此,它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之所以说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这集中表现在:第一,它们的领导力量相同,都是以工人阶级(通过共产党)领导;第二,他们的阶级基础相同,都是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第三,他们专政职能相同,都是对工人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实行民主,对极少数敌人实行专政;第四,它们的历史使命相同,都是要消灭阶级、消灭剥削,最终实现共产主义。以上这些表明,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同无产阶级专政没有差别,二者在本质上是一致的。
(三)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
人民民主专政的职能,是我国国家性质的集中体现,是由国家的历史任务决定的。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承担对外、对内两项职能:
对外职能。即抵抗外来侵略,保卫国家的独立和安全。●其主要是防御国外敌对势力的颠覆、渗透和侵略,保卫社会主义成果、国家安全和人民的和平劳动。
对内职能。它包括专政职能和管理职能两个方面。其中,专政职能,即对敌对势力、敌对分子和社会主义建设的破坏者实行专政。●其主要是镇压国内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制裁危害社会治安、破坏社会主义建设的犯罪活动,惩办和改造各种犯罪分子;管理职能,●即管理社会主义经济、文化建设职能。它是无产阶级专政最基本、最主要的职能。其主要是组织社会主义的经济、文化建设,大力发展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水平,促进社会全面进步。现阶段,党和国家的中心任务,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集中力量发展社会生产力,因此,强化人民民主专政管理职能无疑十分必要,但这决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或放弃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职能。恰恰相反,人民民主专政的专政职能不仅不能削弱,而且必须加强。因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虽然剥削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已不复存在,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国内的敌对分子和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还在,旧社会的残渣余孽还在,国际上的反华敌对势力及外国、台湾的间谍、特务还在,特别是从全国来看,当前危害国家安全、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仍大量存在,形势依然严峻,这表现在:(1)敌对势力内外勾结,继续加紧对我实行“西化”“分化”战略。(2)个别地区的民族分裂恐怖活动加剧。(3)“法轮功”等邪教组织严重危害社会。(4)严重的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大幅上升,社会治安秩序不好。(5)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大量发生。所以,在新的历史时期,必须大力强化人民民主专政职能,发挥人民民主专政作用,以确保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为此,邓小平强调指出:“在阶级斗争存在的条件下,在帝国主义、霸权主义存在的条件下,不可能设想国家的专政职能的消亡,不可能设想常备军、公安机关、法庭、监狱等等的消亡。它们的存在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并不矛盾,它们的正确有效工作不是妨碍而是保证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化。事实上,没有无产阶级专政,我们就不可能保卫从而也不可能建设社会主义。”
(四)社会主义的人权观
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是充分地保障和尊重人权的。然而,长期以来,围绕着人权问题,特别围绕着政治权利和自由问题,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抨击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严重侵犯人权、践踏人权。那么,我们应采用什么样的基本立场和观点来分析认识这一问题呢?答案只有一个,那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的人权观。
▲第一,人权的历史观。人权是历史的,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步产生的。它既不是天赋的也不是神授的。既非伟大人物恩赐,也非人性中所固有。西方传统的人权理论从抽象的人类理性出发,认为人权是造物主给予的,或者认为是出于人的自然本性,因而它是贯穿于人类社会始终且永恒不变的。这种观点虽然被西方很多人接受,但没有科学证明,只是一种先验的假设。马克思主义认为人权是一种社会现象,是历史的产物。历史和现实都告诉我们,人类要生存,要发展,就不能听天由命,必须与天奋斗,正确认识和运用自然规律,合理地使用自然资源,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也可以说是向自然界争生存、争自由。人的这种不同于一切生物的特殊本质,是人所以能够创造财富,创造价值的内在根据,也是人所以理所当然能够获得生存、享受、发展等的内在根据。因此,人完全可以自豪地说,人的权利不是上帝赋予的,也不是伟大人物恩赐及人性中所固有的,而是人依靠自己的劳动实践奋斗得来。
▲第二,人权的阶级观。在阶级社会中,人权不是超阶级的,而是具有阶级性。这种阶级性:一是表现在掌握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即统治阶级,充分享受着该国的人权。二是一定阶级享受的人权总是同该国的政治、法律制度等相联系,是同一定阶级的民主、自由、专政相联系的,被专政的对象不可能享受到真正意义上的人权。三是一定阶级享有的人权总是为该阶级的政治统治和经济利益服务的。既然如此,人权不可能是普遍的、超阶级的。在阶级社会中,人作为社会中的人,也是隶属于一定阶级的,离开了一定社会关系和阶级关系的人和人权是根本不存在的。不管是社会主义的人权,还是资本主义的人权,都不可避免地要打上它阶级的烙印。这也恰说明了,为什么在资本主义社会,无产阶级和广大劳动人民不能真正地享受人权的原因。因此,在资本主义统治的现实王国里,人权是只属于资产阶级的。
▲第三,人权的经济制约观。人权属于上层建筑,其存在和发展不能超越也不可能超越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权的拥有和实现都是和一定历史阶段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呈现出阶段性和层次性的。初级阶段的中国人权状况与高级阶段的中国人权状况不同,发达国家的人权状况与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不同,这也是为什么发达国家不能用自己的人权标准去评价、衡量发展中国家的人权状况的根本原因之一。当然,承认这种差距与落后,并等于说我们可以置人权的改善于不顾,或以此作为自己拒不推进人权改善的借口,而应急起直追,加大改善人权状况的力度和发展步伐。
▲第四,人权的发展观。人权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发展的。这种发展既是绝对的也是相对的。说它是绝对的是指发展是必然的,无止境的。说它是相对的,是指人权要受到人们认识程度以及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传统等条件的制约。因此,超越现实条件而提出过高的人权要求或滞后于社会发展的现实要求而拒不发展人权都是不正确的。当今国际社会,各国都应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对人权认识的不断深化,相应改善人权,同时也都有进一步提高人民享有人权程度的任务。充分享有人权是全世界所有国家和人民的共同任务。任何国家都不能置身圈外而只作品头论足的旁观者。
▲第五,人权的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观。人权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正如马克思所讲的,在权利与义务问题上,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权利与义务总是相统一的。人权作为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一方面法律规定人权的内容与范围,维护着人权的实现;另一方面,法律又限制和约束着人权,权利的行使必须纳入法制的轨道,必须以不危害他人行使权利和自由为限度,必须适应道德、公共秩序和普遍福利的正当需要。在任何国度里,不受任何限制的人权是根本不存在的。因此,任何国家和人民在享用自己人权的同时,必须承担不损害他国与人民权利的国际义务。
▲第六,人权的国内管辖观。人权虽有其国际性的一面,但从本质上讲,它仍属于一个主权国家的内部管辖问题。一方面,人权的实施与保障最终要通过各国法律来加以确认和体现。另一方面,保护人权的责任主要还是靠主权国家自己的政府和人民来实现。实践证明,全世界范围的民族平等首先是以各国国内的各民族平等,没有民族压迫,没有种族歧视为前提的。因此,人权问题本质上属于一国国内管辖。
▲第七,人权的有限国际保护观。人权的国际保护是有限度的。在国际人权领域,人权不仅需要国际保护,而且国际社会也有义务联合起来,对于诸如由于殖民主义、种族主义、外国侵略占领造成的粗暴侵犯人权的行为以及种族隔离、种族歧视、种族灭绝、贩卖奴隶、国际恐怖等侵犯人权的严重事件予以干预和制止,并有效地实行人权的国际保护。但是,人权的国际保护必须建立在尊重他国主权,不干涉他国内政的原则前提下。我们强调人权保护的重要,也重视人权的国际保护,但这种保护不能成为一国干涉他国内政的借口。
▲第八,人权的国情评价观。衡量他国的人权状况要结合该国的基本国情,不能搞一个模式。当今国际社会中,联合国众多的成员国,虽彼此间有许多相同的方面,但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以及历史背景、文化传统、社会习俗、意识形态等的不同,不仅对人权的认识与理解不尽一致,而且对人权的实施与保障也各不相同。因此,观察一国的人权状况,不能割断该国的历史,不能脱离该国的国情。衡量他国的人权状况,也不能按一种模式或某一国家或某一地区的情况去套。只有从一国的国情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评价他国人权状况,提出的结论才是科学的和公正的。
上述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人权观,鲜明揭示了社会主义人权所包含的历史性、阶级性、发展性、绝对性、相对性、普遍性、特殊性、国内性、国际性等的重要的人权特征,它是我们研究和分析人权问题的基本的立场和观点,也是我们处理人权问题的重要方法
2、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的政体
政体也称政权组织形式,它是指特定社会的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形式去组织保护自己,反对敌人的政权机关。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表明,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指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在民主普选的基础上选派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受人民代表大会监督,对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人民代表大会向人民负责。这里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指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全体。人民是国家权力的主体。由于国家权力统一不可分割,所以不能把每一个公民单独地看作是部分权力的所有者,而只能说人民作为整体是国家权力的所有者。在我国,有12亿多人口,由于人们的文化程度、生活水平、思想素质和各自所从事的职业以及具体利益与要求等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因此,要使人民能够统一意志,行使权力,必须实行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政治制度。在我国,这样的制度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当然,不能简单地认为,只要建立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切权力就自然属于人民了。所以,我们要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务使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每一个环节都能充分地体现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使每一个代表都能真正代表人民,为人民服务,使每一项决策都能完善地体现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实现宪法规定的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最高准则。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
▲人民代表选举制度。我国选举法明确规定,在我国,●▲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即使被判刑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也仍然享有该项权利,但依法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人除外。这充分说明了我国选举权的普遍性。为了保证选举的正常进行,我国选举法还对选举的原则、条件、方法、程序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每次选举时,规定采用差额、不记名的直接和间接选举相结合的选举方式。其中,●县以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间接选举。县以下(含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实行直接选举。直接选举是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都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间接选举是指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不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而是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选举产生。目前,我国之所以采取两种选举形式并用而不全面实行直接选举,主要是考虑到我国地广人多,各地情况各异,交通不便,经济文化发展不平衡,人民还缺乏民主的习惯与经验,全国直接选举还有实际困难。因此,采取了两种选举形式并用的办法,这不仅切合实际而且也是适宜的。但这并不排斥一待条件成熟时就全面实施直接选举。这正如邓小平向一位外国客人所讲的,“大陆在下个世纪,经过半个世纪以后可以实行普选。”但“即使搞普选,也要有一个逐步的过渡,要一步一步来。”他同时提醒我们:“如果我们现在十亿人搞多党竞选,一定会出现‘文化大革命’中那样‘全面内战’的混乱局面”。正因如此,所以我们采取了直接和间接并用的差额不记名投票方式,以确保选举的公正、公平、有效。代表一经选民选出,则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近3000名代表组成。它作为全国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最高机关,是国家权力的最高体现者。它集中人民的意志,代表人民的利益,行使国家的立法权和决定国家生活中的其他重大问题的权力。具体来讲,主要行使下列职权:●▲第一,修改宪法、监督宪法实施。▲第二,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如,刑法、刑诉法、民诉法、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等。●▲第三,选举、决定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选举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根据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总理的提名决定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和秘书长的人选,根据军委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委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对于上述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罢免。●▲第四,决定国家重大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批准国家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划分;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以及制度;决定战争和和平问题等。●▲第五,最高监督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监督由其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的工作。▲第六,其他应当由它行使的职权。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中央国家机关关系。人民对国家权力的行使通常是通过下列两种途径实施的,一是由代表人民的人民代表大会直接行使。二是经宪法授权给其他国家机关行使,由人大负责组织和监督。目前,●在我国经宪法授权的其他国家机关有:国家的行政机关、军事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们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军事机关,是指中央军事委员会,它是领导和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领导机关。审判机关,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它们是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机关。检察机关,是指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它们是代表国家行使检察权的机关。由于国家行政、军事、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因此,它们要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的监督。
(4)全国人大常设机构——人大常委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是以会议的方式进行工作的。在我国,各级人大每年举行一次会议,会期一般不长。●闭会后由于许多事情仍要进行处理,为此,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均设立了常务委员会,作为人大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并代行人大职权。要强调的是,人大常委会与人大是隶属关系,人大常委会必须服从人大的领导。因此,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作为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当然要向人民负责。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点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具有以下的优势:▲(1)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和人民性,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2)实行民主集中制,保证了国家主权的完整统一和人民主权的最高地位,提高了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3)有利于人民代表与广大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更好地为人民服务。因此,我们必须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这一制度。
3、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一)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在共产党执政的前提下,各民主党派通过参加国家政权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等途径,与共产党进行政治合作、民主协商、互相监督的政党制度。我国之所以采用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由我国具体的历史条件和现实条件决定的。
(1)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是历史的产物。熟悉中国历史的人都知道,中国民主党派共有八个,它们是:
▲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简称“民革”。它成立于1948年1月。是由三民主义同志联合会、民主革命同盟和国民党民主促进会等国民党内的民主派,在民主革命的共同斗争中组织起来的民主政党,成员是原国民党民主派和国民党其他爱国分子。
▲中国民主同盟,简称“民盟”。它于1941年3月成立,原称“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4年改现名。1947年10月被国民党反动派宣布为“非法团体”而被迫宣布解散。1948年1月在香港重新组建,在当时,它是民族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各民主阶层的政治联盟,成员主要是文教、科技界的知识分子。
▲中国民主建国会,简称“民建”。它于1945年12月成立。它由一批民族工商业者和一些与其有联系的知识分子所组成。它成立的宣言和政纲,都反映着当时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的要求。
▲中国民主促进会,简称“民进”。它成立于1945年12月。它是在抗日战争胜利后,于上海民主运动中逐渐形成的,是反对内战,争取民主的社会性的政治组织,其成员主要是教育界和出版界的知识分子。
▲中国农工民主党,简称“农工”。它创立于1927年12月,原称中华革命党,1930年8月又改称“中华民族解放运动委员会”,1941年3月筹建并参加“中国民主政团同盟”,1947年2月正式定名为中国农工民主党。它的主要成员是医药界、工程技术界和文化教育界的知识分子。
▲中国致工党,简称“致工”。它于1925年10月在美国旧金山成立。它是太平天国革命失败后,由流亡海外的中国侨民所组织的秘密团体――洪门致工党改组而成。它的成员是归国华侨和侨眷。
▲九三学社,简称“九三”。它于1946年5月成立。前身是在1944年底组织起来的“民主科学社”。1945年9月3日为纪念世界反法西斯战争胜利曾定名为“九三座谈会”,后定名为九三学社。它的主要成员是文化教育界、科学技术界的高、中级知识分子。
▲台湾民主自治同盟,简称“台盟”。它于1947年台湾人民举行二。二八起义失败后,由台湾省籍的各界爱国同胞于当年11月在香港成立的政治团体。它的成员是台湾省籍的爱国人士。
从上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各民主党派是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先后建立的,其中,绝大多数是在抗日战争前后建立的。各民主党派形成时的社会基础,主要是民族资产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和它们的知识分子以及其他爱国民主人士。他们所联系和代表的不是单一阶级,它们是这些阶级、阶层的人们在反帝爱国和争取民主的共同要求的基础上的政治联合。在它们的成员和领导骨干中,还有一定数量的革命知识分子和共产党人。各民主党派主张国家独立、民主、和平、统一并愿意同共产党进行合作。各民主党派从来不是单纯的资产阶级政党,而是带有统一战线和阶级联盟性质的民主政治力量。它们在抗战胜利后争取和平民主的斗争中,在维护政协协议,反对蒋介石独裁统治和内战政策的斗争中,积极支持共产党并同共产党站在同一条战线上,特别是1948年各民主党派响应共产党的号召,纷纷进入北平,积极参加新政协会议的筹备,为新中国的建立做准备。1949年初,它们还发表声明,表示“愿在中共领导下”为建设新中国而努力。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就是这样历史地形成的。
(2)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是现实的客观要求。从建国初期到现在,各民主党派和共产党的合作已走过了半个多世纪的发展路程,期间,虽然经历过二次大的挫折,即57年反右扩大化和“文化革命”的十年内乱,但民主党派与共产党的多党合作还是顽强地坚持了下来。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它们已经成为各自联系的一部分的社会主义劳动者和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的政治联盟和人民团体,成为进一步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政治力量。他们当中的不少人,已经成为我国现代化建设中不可缺少的重要力量。因此,为了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我们必须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
(3)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的特征
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作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既有别于个别社会主义国家的一党制,也根本不同于西方国家的两党制、多党制,它具有自己的显著特征:
▲第一,共产党是国家的领导核心和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与共产党进行友好合作的参政党。一个国家是采用一党还是采用两党或多党并存制度,是由这个国家的历史条件和党派的具体情况及国家性质决定的。西方国家实行两党或多党制,是早期资产阶级同封建势力之间、资产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资产阶级和资产阶级化的贵族之间互相斗争和妥协的产物。从表面上看来,资产阶级政党今天你上台,明天我上台,这种翘翘板游戏,看似很热闹,很民主,但它都是资产阶级内部矛盾斗争,力量对比不断变化的结果,无论谁在台上,都不会根本改变资产阶级专政的阶级本质。这种两党制或多党制说到底仍然是资产阶级的专政,是资产阶级对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专政。这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多党制有什么好处?那种多党制是资产阶级互相倾轧的竞争状态所决定的,它们谁也不代表劳动人民的利益。在资本主义国家,人们没有也不可能有共同的理想,许多人就没有理想。这种状况是它们的弱点而不是它们的强点。”显然这种制度是不符合我国国情,也是不能照搬的。如果我们实行西方国家的两党制或多党制,只能导致山头林立、党派纷争、四分五裂、国无宁日、民无宁日的局面,那样就完全违背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更何况,我国的八个民主党派,无论民主革命时期,还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它们都是与共产党密切合作的参政党,而非西方国家的那种反对党和在野党。在我国不存在也不应存在所谓的“反对党”,因为工人阶级在本质上是联合的,而不是分裂的,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正是这一本质的反映。
第二,共产党与民主党派以四项基本原则为共同的政治基础。四项基本原则即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共产党与其他八个民主党派之所以能够进行友好地合作,其中重要的就在于各民主党派承认和接受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彼此以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为前提,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祖国统一、中华振兴为目标。这是他们得以合作的政治基础。所以,●邓小平指出:“我们国家也是多党,但是,中国的其他党,是在承认共产党领导这个前提下面,服务于社会主义事业的。”
第三,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早在1956年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针对民主党派有无存在必要时,毛泽东就提出了同各民主党派实行“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方针。当时他特别强调指出:“一个党同一个人一样,耳边很需要听到不同的声音”。“所谓互相监督,当然不是单方面的,共产党可以监督民主党派,民主党派也可以监督共产党”。中国共产党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基本方针提出后,各民主党派积极地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他们同中国共产党一起,无论是在57年反右,59――61年三年国民经济困难时期以及十年浩劫期间都风雨同舟,患难与共,因此说,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的关系是经历了长期考验的友党关系。在此基础上,中国共产党与其他民主党派间的“长期共存、互相监督”的基本方针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1982年党的第十二次代表大会上把基本方针扩展为“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这十六字不仅是中国共产党同民主党派长期合作的历史经验的总结,也是社会主义建设时期,中国共产党与其它民主党派进行合作的行动准则。因此,●党的十五大再次重申要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合作共事,巩固我们党同党外人士的联盟,并进一步提出要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制度化,使之成为党团结各界的重要渠道。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
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是以各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爱国人士举行政治协商会议的方式为其重要标志的。▲人民政协作为在共产党领导下实现各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的重要组织,是由中国共产党、各民主党派、无党派爱国人士、各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国外侨胞和社会各界代表组成的,是中国人民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
政治协商制度也即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是各党派、人民团体和无党派人士,以召开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形式,就国家的大政方针,各民族人民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统一战线内部关系等进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的制度。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的特征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作为爱国统一战线组织虽然不是国家机关,不属于国家机关体系,但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人民团体,有其自己的特色:●▲第一,它实行团体性和广泛性的政治参与形式,开辟了人民民主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新渠道;●▲第二,它实行广泛民主和平等合作,有利于充分表达最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从而提高国家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更好地协调人民内部的各种关系;▲第三,它实行民主监督,有利于纠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各种不正之风,保持政府的高效、廉洁。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自1948年9月召开第一届会议开始,至今已过50多个春秋。50多年来,为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推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为促进祖国统一、民族团结,为推进改革开放,加快两个文明建设,为增进世界各国人民的友好往来,为维护人类和平事业的发展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也做出了重要贡献。历史的丰碑将永远铭刻人民政协的丰功伟绩。
4、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一项重要政治制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中央政权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它是我国处理中央与民族地方关系的一项重要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单一制国家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国家结构是指国家整体与部分,中央与地方的关系。其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种。单一制是指由若干不享有独立主权的一般行政区域单位组成的统一主权国家。联邦制则是指由两个以上的共和国或邦、州共同组成的统一国家。
●在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存在已有五十多年的历史。那么,我国为什么会采取单一制下的民族区域自治呢?
原因在于:中国自古以来就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尽管其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出现过短暂的分裂和割据,但团结统一仍是国家发展的主流;由于历史的原因,汉族人口众多,经济、政治、文化比较发达,而少数民族人口较少,经济、政治、文化比较落后,但地域辽阔,资源丰富。频繁的迁徙活动,逐渐形成了少数民族大杂居、小积聚的居住状况。长期的民族融合及共同抵御外来入侵的革命斗争,使各民族间既结下了团结的友情,也深刻认识到了彼此团结的重要。
正因如此,所以1949年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以临时宪法的形式确认了这一行之有效的制度。补充说明的是,这一制度产生,并不是1949年才有的。早在抗日战争时期,抗日根据地的某些少数民族聚居区就开始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1947年5月,内蒙古自治区就已经正式宣告成立。1949年,在人民政协筹备期间,毛泽东就我国是否实行联邦制问题征求李维汉的意见。李认为,我国与苏联国情不同,不宜实行联邦制。理由是:(1)苏联少数民族占当时全国人口的47%,与俄罗斯民族相差不多。我国少数民族只占全国总人口的6%并呈现大分散、小积聚的状态,汉族与少数民族间以及几个少数民族间往往杂居或交错杂居。(2)苏联实行联邦制是由当时的形势决定的。本来马、恩、列、斯都主张在统一的单一制的国家实行地方自治或民族区域自治,只在例外情况下允许联邦制。俄国经过二月革命和十月革命,许多民族实际上已分离成为不同的国家,不得不采取联邦制把按照苏维埃形式组成的各个国家联合起来,作为走向完全统一的过渡形式。而我国则是各民族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由平等联合进行革命到平等联合建立统一的人民共和国,并没有经过民族分离,因此,单一制国家更符合中国实际,在统一的国家内实行民族区域自治,更利于民族平等的实现,所以,当时中共中央就采纳了这一建议。于是这一制度也就被历史地写进了1949年的共同纲领。此后,自1954年开始的我国历部宪法都以根本大法的形式确认了这一制度。
(二)民族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核心,是自治机关享有自治权。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享有的自治权有:
▲第一,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适合民族特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第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的,可报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
▲第三,自治地方在执行职务时,有权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
▲第四,依照国家军事制度和当地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主义治安的公安部队;
▲第五,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制定本地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和管理地方性的经济建设事业;
▲第六,自治机关有权管理本地方的财政;
▲第七,自治机关有权自主地发展本地区的民族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等等。
(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第一,实行区域自治的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脱离祖国而独立或半独立。
▲第二,各民族自治地方都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都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政策。
▲第三,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是在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领导下的一级地方政权,都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各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行使宪法规定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外,还依照我国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自主地管理本地方的内部事务。
▲第五,各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主要领导职务,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由真正代表本民族人民利益的少数民族干部担任,由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这些特点充分显示出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巨大优越性:它有利于国家的统一领导及民族平等与自治;有利于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贯彻国家各项政策;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民族团结及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增强国防实力,维护国家统一,抵御侵略。所以,我们必须始终坚持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同时在坚持这一制度的前提下,不断完善这一制度。
值得注意和警惕的是,在贯彻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时,必须注意民族分裂的倾向。任何借口民族自治,企图从国家分裂出去的图谋和行为都是不允许的。和则民族共荣,分则两败俱伤,搞分裂的人到头来决没有好下场。这早已被中外历史和现实所证实。因此,我们在进行政治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须始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特别是要警惕西方“西化”“分化”的渗透、颠覆和破坏活动。
5、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不适合我国国情
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主要是指西方资产阶级在长期的权力斗争中形成的三权分立和多党轮流执政的制度。对于以“三权分立”为代表的西方政治制度,长期来一直为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所炫耀标榜,它们自诩其政治制度的模式最好,并采取经济、政治等各种手段向发展中国家及第三世界国家,尤其是一些社会主义国家进行所谓的“推销”。那么,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到底适合不适合中国呢?回答当然是否定的。
西方政治制度模式之所以不适合中国国情,其原因在于,第一,中国不存在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经济基础。西方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根本原因,是资产阶级为了缓和内部根源于私有制的矛盾和冲突。而我国,以公有制为主体的所有制关系决定了劳动者之间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他们之间不存在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者之间那种深刻的利益对抗关系,因而在国家政治形式和党派制度上,没有必要人为地把他们划分为各种不同利益的政治对手。同时,在我国现阶段,资产阶级作一个阶级已经消灭,以资产阶级为阶级基础的多党制存在的条件已不复存在,我国各民主党派已成为各自联系的一部分社会主义劳动者和爱国者的政治联盟。第二,中国也不存在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的历史前提。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等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革命斗争的产物,是人民群众的历史选择。如果放弃了这些行之有效的政治制度,实行三权分立和多党制,必然动摇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根基,动摇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治地位,甚至危及国家的统一和民族的团结,导致天下大乱。这是全中国人民所不愿看到,也是广大中国人民所不以允许的。所以,中国决不能采用西方的政治制度模式。这正如邓小平所说的,“我们讲民主,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那一套。我经常批评美国当权者,说他们实际上有三个政府。当然,美国资产阶级对外用这一手来对付其他国家,但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烦。这种办法我们不能采用。”
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以江泽民为核心的党的第三代领导集体根据邓小平同志的民主法治思想,结合现代化建设的新形势作出的重大决策,是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具体要求,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1、社会主义民主是民主化和法制化的统一
邓小平历来十分重视民主法制建设,早在1978年,他就强调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一纲领性表述,鲜明体现了邓小平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思想,同时,也向我们揭示了民主发展的方向及与法制的关系。
(一)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的辨证关系
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是辩证统一的,二者紧密联系、互相依存、相辅相成、不可分割。其关系具体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首先,社会主义法制随着社会主义民主的产生而产生。如果人民在政治上不取得当家做主的地位,社会主义法制就无从产生。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只有在建立了人民政权,争得民主之后,才能把自己的意志上升为法律,才能建立起自己的法制。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谈不上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其次,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力量源泉。社会主义法制是保护人民、打击敌人、处罚犯罪、发展经济的重要工具。法制的这种作用是否能得到充分发挥,最根本的是取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程度。因为只有充分发扬民主,才能制定出真正反映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法律,才能为人民所拥护和自觉遵守。再次,社会主义民主决定着社会主义法制的性质和发展方向。社会主义国家政权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权,保障人民民主是国家不可动摇的原则。这就决定了社会主义法制必须同人民民主密切联系起来,把保障和实现人民民主权利,特别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的权力,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这是社会主义法制区别于一切剥削阶级法制的一个根本标志。
(2)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和保障。首先,社会主义法制是确认民主的有利措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夺取政权,争得民主以后,为了巩固和发展这一民主成果,必须把自己的意志用法律的形式确认和肯定下来,使它变成全体社会成员必须一体遵行的行为准则,从而把民主权利制度化、法律化,使社会主义民主具有最大权威和尊严。其次,社会主义法制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工具。应当指出,用法律把人民的民主权利确认下来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如何把这些民主权利付诸实现。我国社会主义法制,既要求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严格依法办事,又要求全体公民严格守法。只有这样,才能使社会主义民主真正得以实现。再次,社会主义法制是同破坏社会主义民主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有力武器。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国内阶级斗争还将在一定范围内长期存在,国际上还存在妄图颠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势力,保卫社会主义民主的斗争远没有结束。在人民内部,也还不可避免地产生种种损害社会主义民主的不法行为。社会主义法制以国家机器为后盾,具有强制执行的属性。因而,就必然成为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同一切危害和破坏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有力武器。社会主义法制正是通过对各种破坏民主的行为实行不同形式的法律制裁,从而保障一切公民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
总之,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法制;没有社会主义法制也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因此,必须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有机统一起来,才能使二者得到充分发挥。
2、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一)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具有以下五层含义:(1)依法治国的前提是什么?是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我们的事业无往而不胜的根本保证,这早已被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所证实。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不能离开党的领导。(2)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什么?是党领导下的广大人民群众。这是由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所决定。在社会主义国家,政府、执政党与人民的利益一致。它们是经人民授权,受人民委托来治理国家的。因此,治国的主体当首推人民。(3)依法治国依据的什么?依据的是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效力。法律是由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制定的,是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其效力仅次于宪法。(4)依法治国治理的内容是什么?治理的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其中,国家事务是依法治理的重点。(5)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什么?实质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6)依法治国的特点是什么?特点是使国家的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是我们总结历史经验教训所得出的正确结论。
(二)依法治国方略的重大意义
党的十五大提出并最终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第一,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党的十五大,之所以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为我们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就在于法治这一载体本身具有其他治国方法所不可替代的优点。它不仅具有稳定、连续、规范性特征,有效地保证国家治理活动的科学性,而且具有公开明确、公正平等的特点,确保对全体社会成员一体遵行效力的实现。●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是一项缔造中华民族崇高物质和精神文明,推动社会全面发展进步的纷繁复杂的伟大事业。要成就这一伟业,必须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的作用。唯有此,才能保证国家政治、经济、文化的繁荣稳定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可见,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
第二,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当今世界,没有实行市场经济不实行法治的社会。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社会必须也必然是法治的社会。因此,要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建立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律体系,以确保市场有序、公正、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过程,实质上也就是经济法制化的过程。中国不论繁荣国内市场,还是走出国门,与国际市场接轨,●都离不开健全的法律保障。可以说,依法治国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跨入现代化社会的客观要求。
第三,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国家稳定,长治久安是人民的最高利益。历史经验证明,法令行则国治国兴,法令弛则国乱国衰。邓小平也告诫我们:“中国人这么多,底子这么薄,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什么事也干不成。”因此,要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就必须依法治国,用法制的权威来保障国家政治的稳定和社会的长治久安。
3、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严格贯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法制建设的基本方针。
▲有法可依,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前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高度重视立法工作,要制定充分的法律、法规,以保障人们的行为有章可循,有法可依,这不仅是实行依法办事的前提,而且也是加强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
▲有法必依,是实施依法治国的核心。法律制定出来后,关键是要严格依法。反之,有法不依,再好的法律也等于一纸空文,没有任何意义。这是加强和实现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因此,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都必须依法办事,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从而发挥法律在国家和社会生活中应有的作用。
▲执法必严,是实施依法治国的关键。国家执法机关是法律的具体实施机关,是法律重要的实现形式。其能否严格执法,直接关系到依法治国方略的成败。因此,作为国家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在执行法律的过程中,必须严格、严明、严肃,切实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对一切违法犯罪分子都要坚决依法查处,决不姑息迁就。对每一公民的合法权益,都要依法予以保护,决不非法侵害。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
▲违法必究,是实施依法治国的保障。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时,必须坚决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意味着,任何人都依法平等地享有宪法、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依法平等地履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义务。决不允许任何人享有法律之外和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权。必须对一切违法犯罪行为都平等地、毫无例外地依法予以追究和制裁。唯有此,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才有根本保障。
四、积极推进政治体制改革
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所以具有蓬勃的生命力,就在于它是实行改革开放的社会主义。改革是全面的改革,自然包括政治体制改革在内。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及其他方面的改革一样,是社会主义社会发展的重要动力,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1、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
第一、政治体制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的客观要求。经济是政治的基础,政治是经济的集中体现。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客观上要求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社会主义建设不仅需要一个与之相适应的经济体制,而且也需要一个和这种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政治体制,以保证经济体制的正常运行。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践也表明,改革的阻力不仅来自旧的经济体制,而且也来自与旧的经济体制相联系的政治体制。所以邓小平说,“现在经济体制改革每前进一步,都深深感到政治体制改革的必要性。不改革政治体制,就不能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不能使经济体制改革继续前进,就会阻碍生产力的发展,阻碍四个现代化。”但必须注意的是,由于政治体制作为上层建筑,对经济体制具有能动的反作用,所以,政治体制的改革必须要与经济体制的改革相适应。反之,政治体制改革滞后或超前都会阻碍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和快速发展。所以,政治体制改革与经济体制改革必须相互依赖、相互配合。尤其政治体制改革的发展,必须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服从服务于改革的发展需要。但这决不意味着只要经济建设搞上去,政治体制改革就会水到渠成。一方面,现代化建设是一个多层面的系统工程,单纯的经济增长并不能必然保证社会稳定和政治现代化。经济生活的现代化,若没有政治生活的现代化相配合,社会的紊乱将再所难免。另一方面,经济的发展,总是要受到政治上层建筑的制约。如果说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主要是改变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而政治体制改革则是改变不适应经济基础发展的上层建筑,那么,以改变我国过去那种单一的所有制模式和经济模式的经济体制改革,实际上,也早已超出了单纯的经济范畴,一定程度上与政治体制改革相联系。所以邓小平说,“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目前,我国正致力于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已取得很大成果并已进入到了攻坚阶段,为了巩固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并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扫平道路,必须对政治体制进行改革。
第二、政治体制改革是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客观要求。邓小平说:“现在看,不搞政治体制改革不能适应形势。改革,应该包括政治体制改革,而且应该把它作为改革向前推进的一个标志。我们要精兵简政,真正下放权力,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把人民群众和基层组织的积极调动起来”。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并不是改变我们的基本政治制度,而是要通过改革,克服我们原有体制中的某些弊端,以不断保持和发展自己的优势。应当看到,长期以来,我们党和国家的一些具体制度中确实存在不少弊端,这是不容回避的事实,譬如,官僚主义,权力过分集中,干部终身制,个人专断,滥用职权,形式主义等等。这些弊病,尽管经过前些年的改革,有些问题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改善,但权力过分集中,家长制作风,形式主义,滥用职权等仍严重地存在着,特别是在政治生活方面的滥用职权、假公济私、以权谋私、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不仅严重侵害着我们党和国家健康的肌体,而且也严重损害着党和国家的政治权威,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政治体制则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和享有各种权利的实现形式。如果在实现这些权利时,把人民的权力滥用,或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那么,国家权力属于人民和人民当家做主就等于空谈,党和国家政治生活民主化也会成为泡影。因此,必须进行政治体制改革。
第三、政治体制改革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客观要求。政治体制和精神文明同属于上层建筑,它们是上层建筑整体中的一部分。要使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不仅要求上层建筑的各要素对经济基础相适应,同时要求各要素彼此间也要相互适应。只有这样,才能共同形成合力,促进经济的快速发展,从而巩固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所以,我们说,政治体制改革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客观要求。由于政治上层建筑是在一定的思想观点和意识形态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而一定的思想观点和意识形态,又必须借助一定的载体,凭借一定的政治设施和制度才能得到贯彻和传播,所以,必须不断完善我们的政治制度,健全我们的政治设施,以适应社会主义文化发展的客观要求,从而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营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
2、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
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非常艰巨而复杂的任务,它要求从实际出发,确立明确的改革目标、原则和标准,并对改革的步骤和程序实施严格的控制。
(一)政治体制改革,必须要有明确的目标。政治体制改革如同经济体制改革一样,是一项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没有可供遵循的路子和成功的经验,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前进。因此,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有明确的目标,才能有所趋使,避免少走弯路。针对此,邓小平早在1986年就指出:“我们政治体制改革总的目标是三条:第一,巩固社会主义制度;第二,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第三,发扬社会主义民主,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根据邓小平的这一思想,党的十四大明确提出,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党的十五大又进一步重申了十四大提出的这一目标,并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概括在这一目标之中。十五大报告将其明确规定为“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共中央“十五”《建议》中再次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社会主义现代化的重要目标。”
(二)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政治体制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前提下,对那些不适应生产力发展和人民要求的体制和环节的变革。改革不是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否定,而是不断的完善。所以,改革必须要把握一定的方向和原则。对此,●邓小平强调指出“我们的政治体制改革是有前提的,即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我们要在中国实现四个现代化,必须在思想政治上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这是实现四个现代化的根本前提。”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邓小平一贯反对任何企图否定四项基本原则的“自由化”倾向,同时他也强调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同时,要始终用发展的辩证的观点来看待四项基本原则,坚决与形形色色的“左”的僵化、教条观念划清界限,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化,不断地给四项基本原则注入新的内容。只有这样才是真正坚持了四项基本原则。
(三)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三条标准。●邓小平说:“我们评价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政治结构和政策是否正确,关键看三条:第一是看国家的政局是否稳定;第二是看能否增进人民的团结,改善人民的生活;第三是看生产力能否得到持续发展。”这三条标准,是生产力标准在政治上层建筑和政治体制改革中的具体要求,它的核心和实质是,强调政治体制改革必须服从和服务于社会稳定和发展。因此,只有把保障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生产力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政治体制改革和民主政治建设才能卓有成效。
(四)政治体制改革要在党的领导下有步骤有秩序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而且与每一位百姓休戚相关。它的风险高,难度大,困难多。▲这正如邓小平所指出的:“政治体制改革很复杂,每一个措施都涉及千千万万的人利益。所以,政治体制改革要分步骤、有领导、有秩序地进行。我们不能照搬资本主义国家那一套,不能搞资产阶级自由化。比如共产党的领导,这个丢不得,一丢就是动乱局面,或者是不稳定状态。一旦不稳定甚至动乱,什么建设也搞不成。”在具体实行的时候,“要先从一两件事上着手,不能一下子大干,那样就乱了。国家这么大,情况太复杂,改革不容易,因此决策一定要慎重,看到成功的可能性较大以后再下决心。”因此,必须审慎从事切不可操之过急。凡有条件办到的坚决去办,对不能办到的决不勉为其难。只要我们坚持不懈地努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就会取得可观的成果。“积土成山,风雨兴焉;积水成渊,蛟龙生焉;……骐骥一跃,不能十步;驽马十驾,功在不舍。”
3、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
(一)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任务
党的十五大根据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和政治体制的状况,提出了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任务:▲“发展民主,加强法制,实行政企分开,精简机构,完善民主监督制度,维护安定团结。”
健全民主制度。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首先要致力于基本政治制度的完善。邓小平同志一贯重视制度建设,他指出:“领导制度、组织制度的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党和国家是否改变颜色,必须引起全党的高度性重视。”政治体制改革就是要建立有利于我们事业发展的制度体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从而保证社会主义民主长期有效地运行。为此,在健全民主制度方面,我们要(1)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是保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加强立法和监督工作,密切人民代表同人民的联系;要把改革和发展的重大决策同立法结合起来;逐步形成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人民群众智慧的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提高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2)坚持和完善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主要是坚持“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加强同民主党派的合作共事,巩固我们党同党外人士的联盟;继续推进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的规范化和制度化,使之成为党团结各界的重要渠道;巩固和发展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3)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主要是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切实加强民族工作;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认真贯彻党的宗教政策、华侨政策。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发挥参与和民主监督作用,成为党联系广大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不断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城乡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对干部的民主监督;坚持和完善以职工代表大会为基本形式的企事业民主管理制度,组织职工参与改革和管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坚决纠正压制民主、强迫命令等错误行为。
加强法制建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成就,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先后制定并颁布了300多部法律和法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制定了4000多项地方性法规、规章,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要求,今后的立法工作,任务依然繁重,提高立法质量尤其重要。党的十五大提出,要根据改革、发展、稳定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到2010年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从而发挥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引导和保障作用。有了法律,关键在于执行。法律的生命就在于此。现在,我国法制建设存在的重大问题,已不再是“无法可依”,而是“有法不依”,诸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滥用职权、以权压法、徇私枉法等,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1)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2)一切政府机关必须要严格依法行政,切实保障公民权利,实行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3)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开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建立冤案、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加强执法和司法队伍建设;(4)深入开展普法教育,增强全民族的法律意识,着重提高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对权力进行监督,是防止权力脱离人民、滋生腐败的重要条件。英国历史学家阿克顿说过,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孟德斯鸠也说过,失去监督的权利必然产生腐败。这是有道理的。列宁,针对苏维埃政权官僚主义现象严重的状况,特别强调要扩大工农检察院和党的检察委员会的职权,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包括党的高级领导人的监督。毛泽东也提出要通过扩大民主,让人民监督政府来跳出历史的周期率。但在实践中社会主义国家都没有很好地解决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问题。因此,要完善民主监督机制,就必须(1)深化改革,完善监督法制,建立健全依法行使权力的制约机制;(2)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直接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部门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3)要把党内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结合起来,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4)加强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5)加强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贯彻的监督,保证政令畅通;(6)加强对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滥用权力,严惩执法犯法、贪赃枉法。
维护安定团结。当代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是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从旧体制向新体制转型的特殊社会历史背景下进行的。在这个特殊的社会过渡转型期,存在着大量不稳定因素,不稳定现实可能随时发生。因此,邓小平告诫我们:“中国人这么多,底子这么薄,没有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什么事也干不成。”然而,政治的稳定并非一潭死水,我们需要的稳定是稳而不死、活而不乱,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稳定的社会主义政治,因此,必须不断进行改革。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关系的不断调整,又必然会涉及到一些群众的切身利益,从而引发人民内部矛盾。如何解决这些矛盾,直接关系着能否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维护社会的稳定。改革政治体制,兴利除弊,有利于克服人民与政府之间的矛盾,获得人民群众对改革的理解和支持。因此,我们必须要正确认识和处理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人民内部矛盾,要确实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防止矛盾激化。同时,要切实加强政法工作,严厉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坚决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伸张正义,保护人民。要不断加大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力度,打防结合,预防为主,加强教育和管理,为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积极推进机构改革。
●加快机构改革,特别是加快行政体制改革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密切党和政府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客观要求。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指引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开展,对外开放不断扩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与此同时,政府机构改革也取得了一定进展,积累了经验。但是,由于历史条件的制约和宏观环境的限制,政府机构存在的诸多问题虽经多次改革仍未得到根本性的解决,机构设置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矛盾日益突出。这集中表现在:
首先,现有政府机构设置的基本框架,是在实施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逐步形成的。突出的弊端是政企不分,政府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形成科学决策的投资体制,容易造成责任不清和决策失误,难以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作用。政企不分必然导致政府包揽属于企业的事务,大量设置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同时,片面强调综合部门与专业部门的相互制约,造成部门职能重叠,政出多门,相互扯皮,办事效率低下。经过20年来的改革开放,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格局已经展开,国有经济的规模日益扩大,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通过专业经济部门直接管理企业的体制,已经越来越不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
其次,现有政府机构的设置,是在社会主义法制还不完善的条件下确立的。主要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许多本来应该运用法律手段或者通过社会中介组织来解决的问题,也是通过设立政府机构管理,把许多的社会责任和事务矛盾集中在政府身上。政府管了许多不该管、管不了、实际上也管不好的事情,影响了政府集中力量去办那些应该办的事情。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完善和社会中介组织的发育,需要及时改革政府机构的设置原则和职能运作方式,明确界定政府、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的责任,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化、规范化。
第三,现有政府机构重叠庞大、人浮于事的现象严重。这不仅滋生文牍主义和官僚主义,助长贪污腐败和不正之风,也给国家财政造成了沉重负担。中央与地方财政几乎都成了“吃饭财政”,极大影响了政府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能力。
当前,我国改革与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面临着新的问题。一方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逐步建立,国际经济技术文化合作与交流不断扩大,现代化建设突飞猛进。另一方面,相当多的国有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下岗和失业人员增多,社会矛盾不容忽视;农业基础仍然薄弱,城乡、工农差别依然很大;盲目投资和重复建设造成大量不良贷款,潜伏着一定的金融风险,严重威胁着我国经济的健康发展。面对严峻挑战,我们必须加快政府机构改革,为推动经济体制改革,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创造有利条件。
然而,机构改革是一场革命。改革不可能没有阻力和风险,但是改革势在必行,不改革又没有出路。改革的原则是:(1)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要把政府职能切实转变到宏观调控、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方面来,把生产经营的权力真正交给企业。(2)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调整政府组织结构,实行精兵简政。加强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调整和减少专业经济部门,适当调整社会服务部门,加强执法监管部门,发展社会中介组织。(3)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调整政府部门的职责权限,明确划分部门之间的职能分工,相同或相近的职能交由同一个部门承担,克服多头管理、政出多门的弊端。(4)按照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要求,加强行政体系的法制建设。
小结:国务院机构改革为契机的自上而下的政府机构改革,不仅精简了机构,裁减了冗员,改进了工作作风,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更好地适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强化了政府对企业的宏观调控力度。经过近年的不懈努力,国务院政府机构改革已初见成效。我们有理由相信,在新一届国务院领导班子和舟共济、共同努力下,国务院今后的工作将会再创辉煌。我们更有理由相信,以政府机构改革为突破口的我国政治体制的全面改革定会取得成功,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也一定会在21世纪展现出更加旺盛的生命力。
思考题:
为什么说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
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是什么?为什么必须坚持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如何理解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的关系?怎样理解依法治国这一基本方略的科学内涵和重大意义?
4、我国政治体制改革必要性和基本任务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