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诉当信访,江苏高院真荒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5 20:38:49

何兵


  我所代理的苏州嘉湖阁业主委员会,诉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局建筑规划和施工许可一案,一审判决败诉后,我方依法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被高院告知应当首先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对原审法院再审不服的,可以向高院申请再审。我方为此向苏州中院申请再审,苏州中院裁定不予再审。接到裁定后,我方向江苏高院申请再审,结果高院将我方的申诉状当成信访材料,由高院涉诉信访办公室给出一个通知,告知再向苏州中院交涉。依法申请再审的材料,被高院当成信访!江苏高院的太极功夫真是了得!


法律:


  《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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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背景:


  


  近年来,我一直力推人民陪审制,实现司法的人民性。有人担心说,老百姓不懂法,素质不高,怎么能审案子呢?司法不公是因为法官素质不高吗?我的经验告诉我,司法不公,并非法官素质出了问题,而是良知出了问题。下面用“看图说话”的形式,将本人在苏州工业园区法院和苏州中院亲身经历一个案件告诉大家。案件是两级法院,几组高素质法官和审判委员会判出来的!一百多当事人至今上访不止。相信领导们看了以后也会明白,——上访都是谁逼的?


  一、苏州嘉湖阁业主们在他们的楼盘上,挂出了中国维权史上“最高的标语”,约二十层楼高!“停止野蛮侵权,誓死保卫家园”。中产阶级为何也像农民一样维权?



  二、因为苏州工业区规划建设局,2007年5月9日,给一个新加坡的开发商颁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筑施工许可证,要在业主们早已成熟的小区,加建一幢二十多层的楼房。



  三、土地证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呢?你总不能任空建房子吧?


  诉讼中,规划局和开发商提供了这些证据:


  1、土地证。请注意,在这个土地证上,土地部门注明“06年10月24日分割”。土地证被分割,自然无效并且收回土地部门。可诉讼中,开发区规划局的官员作证说,土地证分割后也还有效!苏州法院也是这么判的!分割以后还有效,意味着什么呢?意味着开发商用一张土地证可以无限开发!他的土地证魔鬼般的神奇!分割以后如果还有效,那么开发商还余多少土地?他的土地方位在哪里?开发商不告诉你,法院也不告诉你!



  2、规划许可证


  有了土地,不代表你想建房就建房。建什么房,建多大的房,要有建设用地规划证可证。开发商提供了什么证呢?大家看图:1994年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法律,许可证的有效期不超过两年,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当延长,可这个开发商的许可证有效期达13年!看来是服了长生不老药。


  更重要的是:证书上用地位置“苏斜路东端北侧”的“北”字,是用涂改液直接涂上以后改的,涂改液下面的原字是“南”字,当庭可以看得清清楚楚。开发商和规划局当庭多次承认。3、苏州法院怎么判决这个问题呢?他们说“修正的内容与事实相符”。法官们说的是什么意思呢?就是国家机关的证件发错了,可以用涂改液改改!法律怎么说?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11条:“对于采用虚假证明文件骗取施工许可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施工许可证,责令停止施工,并对责任单位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80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四、莫非要找王胜俊?


  大家看明白了吧?


  新加坡开发商没有土地证,没有规划证,但偏偏就要建二十层的大楼!这块土地值多少钱呢?数千万元。苏州工业园区行政官员们和法官们,为什么非要抢中国人的土地,白送给外国人呢?


  关于本案,我已致函最高法院分管领导,尚未见效果。莫非要找王胜俊?普通百姓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