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随意更换法定代表人的效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2 16:41:11
根据我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那么,应如何看待公司(或企业)已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却未向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效力呢?不容否认,现行的法规对此问题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而现实中经常出现公司法定代表人已实际变更却没有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况。
例如:某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因经济犯罪被判刑,依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就丧失了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资格。公司随即召开股东会选举产生了新的法定代表人,但公司一直未办理变更登记。工商部门在接到举报后,向公司发出了《责令改正通知书》,但该公司仍迟迟不办理变更登记。对此,工商部门内部出现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工商部门对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进行登记,是该变更事项生效的条件,既然没有进行登记,就不应产生法律效力。因此,仍应以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另一种意见认为,股东会作出决议更换法定代表人,使新法定代表人在公司内部产生效力,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则是新法定代表人对外产生效力,并不影响公司内部对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效力。笔者倾向后一种意见,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定代表人变更必须办理登记的立法目的来看,是为了维护商业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利益。一方面,公司(或企业)作为一个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对其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应该具有决定权,这是公司作为私法人不可剥夺的私权利。只要法定代表人变更决定是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作出的,这一决定就当然产生法律效力,而无须工商机关进行授权。如果由是否进行登记来决定法定代表人变更是否有效,实际上是公权力侵入了私权利的领地。另一方面,由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行为被视为公司的行为,直接影响到商业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的利益,因而法律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必须进行变更登记,由国家将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信息公之于众,政府以其公信力保证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法定代表人变更经过登记,公司即可以该登记事项对抗第三人而寻求法律对其经营活动的保障,从而得以有效地维护社会交易安全和当事人合法利益。如果变更未经登记,则公司不得以法定代表人已实际变更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三人如果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原法定代表人发生民事法律行为,仍对公司产生效力。进而考虑,如果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的新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行为,其行为是否对公司产生效力呢?如果认为变更登记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件,显然该“法定代表人”无权代表公司实施法律行为,该行为就属于无权代理。这对保护市场交易秩序和第三人的利益来说是极为不利的。因为在实际的市场活动中,很少会有人交易前先查阅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商登记再进行交易。公司确定的法定代表人往往会持有公司相关的文件来证明自己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这就足以让第三人相信其代表公司的资格。如果工商部门认定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未经登记而一律无效,无疑将置第三人于两难境地:要么在每次交易前查阅公司的工商登记,要么自行承担交易风险。这样一来,市场的安全、高效、顺利运作将无法得到保证。因此,承认公司未办理变更登记而实际变更法定代表人行为的有效性,不但不会危害交易秩序的安全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反而是更为有利的。
第二,从工商登记的作用来分析,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工商部门代表国家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将其公开的过程。这里的合法性审查是一种事后审查,是一种代表国家认可其效力的行政性审查,而不是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的批准程序,所以它不是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生效要件。逾期未登记的,只能由工商部门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来促使其进行登记,而不能产生变更无效的后果。
第三,就本案的具体情况而言,既然公司的原法定代表人丧失了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资格,那么自其丧失该资格之日起就不可能再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这时如果一味以登记内容为标准来确定法定代表人,就会与法律规定产生矛盾。
综上所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只需公司依据公司章程作出决定即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怠于办理变更登记,并不足以影响法律行为本身引起的法定代表人有关权利的转移。不按法律程序进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不利后果主要在于:第一,不能对抗第三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而未进行变更登记,如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原法定代表人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不利后果将由公司承担。公司不能以已经选举产生新的法定代表人为由对抗第三人。第二,由于可能扰乱市场交易秩序,危及市场交易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公司将受到登记机关的处罚。如果出现这种情况,当事人应当按照《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应当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而未办理的,由工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企业登记,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规定接受处罚。
□上海市工商局青浦分局
钱卫红 邵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