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财经:监督唯有独立才能更具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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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唯有独立才能更具力量2009年06月17日 08:13第一财经日报【 】 【打印】 7位网友发表评论

最近,围绕纪检监察制度的变革,广东加大了推进的力度。据悉,广东纪检监察派驻管理体制将继续深化。34个省直部门实行省纪委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并进行直管,此举将使这些部门的纪检干部都从“单位人”变成“纪委人”。

其实,广东纪检系统的这项举措,并非是一个创新性的事业。早在2004年4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就曾转发《关于对派驻机构实行统一管理的实施意见》,派驻机构统一管理工作由此在36个中央部门开始全面实施。至2006年2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纪检机关的双派驻机构(即同时派驻了纪检、监察机构)也全都开始推进统一管理工作。

众所周知,在推进预防与惩治腐败工作的过程中,执政党体系内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发挥着特殊的重要作用。坚持和完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制度,是发展中国式的民主政治、提升政治文明的重要保证。不过,纪检监察制度尚处在不断完善的过程中,且有些制度更多停留于理念当中,却没有真正落实到具体行动上。

在传统的双重领导模式——即以地方党委领导为主,上级纪委领导为辅(更多只是业务上的指导)的时代,类似“上级监督太远,同级监督太软,下级监督太难”这样的感慨,曾经是很多人发自内心的喟叹。这样的传统领导模式弊端是明显的。监督者由被监督者领导,监督者的人权、事权掌握在被监督者手中,如此制度安排,凸显出监督者的无奈——既无监督的独立性,更无监督的权威性。监督不能独立,其力量定然是有限的。

在这样的背景下,纪检监察制度正在经历一条必由之路。如前所述,中央层面已经大规模地实施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是实行垂直化的领导模式。在此之后,省级地方全面铺开,并逐渐得到深化(广东纪检系统的举措便是例子)。而纪检干部由“内设”到“派驻”的转变,带来的是人权、事权的变化,进而强化了监督的力量及监督的有效性。

这意味着,统一管理制度在同一级政府内部实施之后,监督者的独立性大大增强。古今中外的历史经验表明,监督者唯有充当干净的、独立的“裁判”,而非自身即是利益主体,方能真正起到监督权力的作用,方能不辜负人民的重托。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体制改革的推进,对于强化党内和行政监督,提升反腐败工作效力,遏制官员腐败乃至高层腐败,意义不言自明。

应该认识到,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体制的改革,只是纪检监察制度变革的一个方面,其不彻底性也已经体现出来。这种不彻底与不完善,正如学者任建明所指出的,其一,对已经实行统一管理的派驻机构,管理和领导的范围还是有限的;其二,目前的统一管理仅在同一级政府内部实施,而在两级政府之间难以推行。一些地方虽然执行了这一体制,但人权、事权并没有割断,且受限于目前行政体制的安排,两级政府之间还只是依靠巡视的办法。

但我们可以注意到,中央及地方乃至最基层的纪检制度一直在不断探索改革的路径。比如中央曾“空降”四直辖市纪委书记,其实质,是由中央掌握省级纪委书记的提名权和任命权,刻意打破以往由地方党委提名本地纪委书记的惯例。又如,四川省南溪县曾推行引发关注的纪检制度改革,该县15个镇纪委均被撤销,成立4个片区纪委,每个片区纪委管辖3到5个乡镇的纪检工作。由此,片区纪委书记与镇党委书记平级,可以“独立”办案。其核心,还是突出了监督者的独立性。毫无疑问,纪检制度改革的探索意义,不只是强化党内监督,更是在寻找中国式的对于权力的约束与制衡机制。

当然,从制度安排的公正性与必然性出发,也一定会涉及到“谁来监督监督者”的命题。纪检监察系统的公务人员,特别是纪检监察官员的被监督问题,近年来愈加受到重视。事实证明,纪检官员也不是“金刚之躯”,最近落马的原广东省纪委书记王华元,即是例证。如何监督纪委官员,关键恐怕还在于,党内监督要与法律监督、人大监督及舆论监督等结合起来,则手中有权力者,包括拥有监督权者,才能同样受到约束与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