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诸暨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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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诸政办发〔2008〕162号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诸暨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诸暨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诸暨市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暂行规定
为建立覆盖我市城乡居民的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使广大老年居民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根据国家、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低标准、广覆盖。
(二)补贴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承受能力相适应。
(三)实行多渠道筹集资金。
二、享受对象
具有10年及以上本市户籍(且申请补贴时的户籍需连续满5年及以上)、年满70周岁及以上、无社会养老保障的城乡居民,可申请享受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属市政府统一安置迁入或因区域调整划入的人员不受户籍年限限制。
三、待遇标准
70周岁至89周岁的人员,非农户籍居民每人每月70元,农村户籍居民每人每月50元;9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人每月100元。
2008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从2009年1月起享受待遇;2009年1月1日后达到规定年龄的人员,从达到规定年龄的次月起享受待遇。
四、工作管理
各镇乡(街道)要切实加强对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做好相关组织工作。各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做好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的宣传、组织、登记、办理等具体业务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社保机构负责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的业务工作;指导、管理镇乡(街道)劳动保障管理服务机构开展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有关业务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的筹措、资金专户管理、保值增值和工作经费的落实,并纳入财政预算。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城乡老年居民户籍迁入年限确定工作,提供户籍迁出本市和户籍性质变更等人员的信息。
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提供城乡老年居民生活保障情况,完善殡葬管理办法,协助核准享受生活补贴人员死亡信息等工作。
相关金融单位配合做好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工作。
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依法对城乡老年居民生活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转借、挪用、平调或侵占。
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主题词:劳动 社会保障 规定 通知
抄送: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
诸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8年11月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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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诸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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