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税局:29条税收优惠为“以广州创造提升广州制造”提供大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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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地税局:29条税收优惠为“以广州创造提升广州制造”提供大力支持
2008年11月25日 14:54  来源:市地税局 

    据记者了解,从为广州 “首善之区”建设服务和大力扶持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出发,以实际行动坚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州市地税局最新梳理归集的119条税收优惠政策,今天 对媒体发布第三部分《关于鼓励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着力贯彻实施的29 条税收优惠政策》。这29 条税收优惠政策,涉及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软件产业、集成电路产业、企业节能节水、技术转让、技术进步、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综合 利用资源、安全生产、个人从事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研究、开展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13个方面的税收减免和税收政策优惠。广州市地税 局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这29 条税收优惠政策,为“以广州创造提升广州制造”在税收优惠上提供大力支持。

    关于鼓励自主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着力贯彻实施的29 条税收优惠政策

    (一)鼓励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产业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高新技术企业和项目奖励或分配给员工的股份红利,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可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于以后年份继续以股份分红形式奖励或分配给予员工,直接再投入企业生产经营的,经当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鼓励软件产业

    3.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5.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所有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8.外国企业向我国境内企业单独销售软件或随同销售邮电、通讯设备和计算机等货物一并转让与这些货物使用相关的软件,国内受让企业进口上述软件,无论是否缴纳了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其所支付的软件使用费,均不再扣缴外国企业的营业税。

    (三)鼓励集成电路产业

    9.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10.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12.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13.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鼓励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的投资

    15.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 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 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五)鼓励企业节能节水

    16.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节能节水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7.从事符合条件的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鼓励技术转让

    18.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0.对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 免征营业税的,免征随营业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七)鼓励技术进步

    21.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22.自1999年7月1日起,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才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八)鼓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

    2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九)鼓励综合利用资源

    24.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十)鼓励安全生产

     25.企业实际购置并自身实际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十一)鼓励个人从事科学、技术等方面的研究

    26.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27.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

    (十二)鼓励开展技术开发以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28.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十三)外商投资企业从事自主创新、高新技术城市房地产税的减免税优惠

    29.从事自主创新、高新技术的外商投资企业,按规定免征城市房地产税期满但纳税仍有困难的,经市、县税务机关审批,可继续定期给予减免城市房地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