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我眼中的美国法官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4 20:10:45
《法制日报》:我眼中的美国法官
新华网 (2003-05-29 09:13:11)

在美国做律师十多年了,记忆里留下许多法官的面孔与身影。在上至巍峨如庙堂的联邦最高法院,下到一间板房的村镇法院,我见过的法官真不少,有的风度翩翩,有的老态龙钟……
说起老态龙钟,我还真见过法官老得在庭上打瞌睡的。其中一位是纽约南区联邦法院的一位黑人女法官。不可小视的是,她还是这个法院中的首席法官。美国的法院里,一般都有一个首席法官,多由最资深的法官担任。当时律师正在盘问他自己那一方的证人,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直接询问。由于缺乏对抗性,问题又很单调,的确令人昏昏欲睡。对于一个年过七旬的老太太来说当然更不容易。
这把年纪,为什么还不退休呢?美国的联邦法官是终身任职,所以没有退休这么一说。年纪实在太大,就会退到二线,做些主持仪式之类的辅助工作。
美国建国二百年来,“终身制”并没有使美国的联邦法官变成酒囊饭袋,这主要是因为要想进这个门槛可不是件易事。首先,被总统提名联邦法官的一般有两种人,一是已经名声在外的检察官,二是大型律师事务所专擅诉讼的合伙人。
应该说美国的司法独立,有一半是来自法官个人的独立。而法官个人的独立,不仅来自终身任职的制度(州法院系统的法官多半为民选,一旦选上基本上成为永久性职位),还有一半来自他们本身的素质与尊严。这种尊严不仅仅来自白色大理石的法院建筑与黑色的法袍,以及形成于文字的制度。更重要的还是法官的素质。而这种素质又首先决定于美国法官的门槛。美国是一个民主社会,但它又是一个非常精英主义的社会。你是哈佛毕业的还是社区学院毕业的,决定了你今后能踏进多高的门槛。法官处于这样一个学而优则仕的文化的宝塔尖上,其社会地位远远不是仅凭滥用手中的权力就能带来的。
但美国法官的素质也不都尽如人意。我曾见过法官听双方辩论了二十分钟之后,仍然把被告与原告搞混的。也有明明已经在庭上判一方胜诉,过后居然忘得一干二净,又通知双方继续出庭辩论。这都发生在纽约的州法院里,因为那里案件积压率实在太高。双方律师用了几十个乃至上百个小时写出来的法律备忘录,法官也许只能在辩论前花上十几分钟草草读一遍。
如果说州法院法官在素质上低于联邦法官,那么市镇法官就更是等而下之了。在市镇法院里,证据规则不适用,法官做决定也不需要书面陈述理由,程序上也是没有很严格的规定,所以做法官一般不需要具备很高的条件,只要是律师就可以了,有时根本就是由私人执业律师兼职。
说也奇怪,级别越低,人也就越趾高气扬。市镇法官就经常有一种“朕即天下”的心态。他管的是车祸、夫妇打架、溜门撬锁这类小案子,法庭里律师不多,经常充斥老百姓,吵吵嚷嚷的,时间长了很难不烦躁。反正也没有许多规矩约束他们,这些法官经常是我行我素。我曾经遇见过一位法官,他居然把手里的案子停下来,不理会一大屋子的当事人而同我大谈宪法原则与中国菜,大概看我是在场的人里惟一的中国人。其他案子的当事人也只好眼巴巴地等着。
反过来,越是往上,法官反而越有礼貌。有一次,我在联邦上诉法院辩论。三个上诉法官坐在很高的一个台子上,居高临下地望着我。当时我才执业一年多,感到自己的两个膝盖在相撞,事先准备好的提要原是为了做参考用的,这时只好拿来照本宣读。法官一定是看出我心情紧张,故意给对方出了很多难题,渐渐地我脑子开始冷静下来,能够正常地思维,他们才开始向我提问。对于新手,联邦法官常常是比较宽宏大量的,态度也比较和蔼。
无论是联邦还是各州法院的书面事实认定与结论或裁决意见书,都载入汇编,供将来案件中作为判例而沿用。由于这是“留名青史”的好机会,法官裁决意见书中写成学术论文者有之,写成洋洋洒洒的散文者有之,写成短篇小说者亦有之(有一篇裁决意见书中的第一句话是:“在一个月光溶溶的夜晚,港湾里风平浪静……”),对上级法院判决的批评也不新鲜。
当然,与此相比,美国的陪审团裁决过程可以说是六个人或十二个人关在屋子里的黑箱作业。整个过程中发生了什么,只有事后陪审团成员在媒体的采访中才会有所透露。
常使大陆法系国家的人感到惊讶的是,美国联邦法院里专业分工程度低,不分刑事庭、民事庭、知识产权庭等。同一个法官,同时审理的案件从贩卖毒品、有组织犯罪等刑事案直到产品责任、民权、商业纠纷等民事案,外加专利、版权、商标、海事、证券等专业性极高的案件,应有尽有。
当然,同中国的法官相比,美国法官在两个方面又是比较轻松的。一是不负责案件的事实调查,这一工作完全由当事人进行;二是没有上边的压力,这就是国内现在开始提倡的“法官独任制”。美国的法院本来也没有院长一说。每个法官都只对自己负责。所谓“首席法官”,权力也不过是分配案件,兼管一些杂事而已。
总之,在美国,法官这个职位对专业素质的要求,绝非一般人能够达到的。能够登上这个社会的宝塔尖上的人,对自己的名声自然会十分珍重。法官营私舞弊的情况不是没有(前几个月纽约布鲁克林的一个州高等法院法官曾为此被起诉定罪),但由于无所不在的媒体监督,不存在体制范围的腐化。且不要说吃了原告吃被告,两边拿钱的事十分罕见,就是给当事人请去吃饭的事一般也不会发生。如果有,被披露出来后,法官就一定会被迫辞职。
如果说在美国法官堪称为人师表,备受尊敬,这主要不是因为他们个人的操守,而是因为他们的专业素质。律师都知道,要成为一个法官,首先必须是一个较为优秀的律师。实际上,从广义上讲法官也是律师。所以,在美国法官面前,你可以输,你可以赢,你可以指出他们的错误,你甚至可以说他们不公平,有偏见;但除了少数例外,你就是没法说他们在专业上不胜任。 (林晓云)
作者简介
本文作者林晓云为德恒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先后毕业于美国威廉姆斯学院,美国路易斯克拉克学院,美国耶希瓦大学卡多佐法学院,分别获历史学士学位、行政管理硕士学位和法学博士学位,现任纽约市立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美国法通讯》主编、《牛津美国法指南》主编,并担任美中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全美律师协会(ABA)知识产权分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