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全文1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4 20:46:37
 

  第十七章  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17.1 本所对本规则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实施监管,具体监管措施包括:

    (一) 要求作出解释和说明;

    (二) 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三) 书面警示(发出各种通知和函件);

    (四) 约见谈话;

    (五) 撤消任职资格证书;

    (六) 暂不受理有关当事人出具的文件;

    (七) 限制交易;

    (八) 上报中国证监会;

    (九) 其他监管措施。

    本规则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应当积极配合本所的日常监管,在规定限期内回答本所问询,并按本所要求提交说明,或者披露相应的更正或者补充公告。

    17.2 上市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17.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以上(二)、(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17.4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 通报批评;

    (二) 公开谴责;

    (三) 公开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以上(二)、(三)项处分可以并处。

    17.5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或者其所作出的承诺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情节严重的,本所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查处。

    17.6 破产管理人和管理人成员违反本规则或者本所其他相关规定的,本所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公开谴责;

    (三)建议法院更换管理人或管理人成员。

    17.7 本所设立纪律处分委员会对涉及本规则1.5条规定的监管对象的纪律处分事项进行审核,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核意见。

    本所根据纪律处分委员会的审核意见,作出是否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