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应赋予基层适当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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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ctaxnews.com.cn 2010.06.02   刘玉清 尹贵刚
■刘玉清尹贵刚
《企业所得税法》实行法人所得税制,有利于企业减轻税负,因为实行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机构的盈亏可以相互抵消,部分税前扣除项目可以在汇总后扣除,从而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由于企业所得税纳税地点的特殊性,汇总纳税企业总、分支机构所得税管理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存在的问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并实行分月或分季预缴政策。对于跨地区经营企业如何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该办法规定了税款预缴方式和办法,即总机构在每月或每季终了之日起10日内,按照以前年度各省市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将统一计算的企业当期应纳税额的50%在各分支机构之间进行分摊。该项政策可能导致总分机构调剂税收、转移税款。
汇总纳税对跨地区经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影响更大。《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第九条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度(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结算其计税成本并计算此前销售收入的实际毛利额,同时将其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企业本项目与其他项目合并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该项规定可能造成当地房地产企业税负不公的现象,甚至扰乱分支机构当地税收秩序和经济秩序。
为加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填制《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报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同时下发各分支机构。对于总机构不向分支机构提供企业所得税分配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7号),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责成该分支机构督促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同时函请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责成总机构限期提供税款分配表,并由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对总机构按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本规定严重剥夺了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企业的税收管辖权。假设总机构操纵分支机构转移税款,由于转移税款在总机构缴纳,分支机构如若不及时索取分配表,或索取分配表后不及时报送当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无能为力。即使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发函,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考虑当地经济利益,也会“睁一只眼,闭一只眼”,或象征性地处理一下,而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只能干着急,有劲无处使。
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建议
鉴于汇总纳税企业在所得税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国家应该出台硬性政策理顺总分机构及其当地税收管理部门的管理秩序,改变现行预缴管理模式,赋予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更多的税收管辖权力,以加强信息互通,最大限度堵塞漏洞,防范税收风险。
一是改变现行预缴管理模式,要求各分支机构单独设立账簿核算会计利润。若分支机构盈利,按实际利润额的一定比例在当地预缴税款,其余部分的实际利润额合并到总机构核算。总机构按规定核算会计利润,按规定在当地预缴税款。年底,再把所有业务汇总到总机构进行汇算清缴。若分支机构亏损,则全部亏损额合并到总机构核算,由总公司统一核算会计利润,按规定在当地预缴税款,年底时总机构把所有分支机构业务汇总进行汇算清缴。
二是赋予分支机构税务机关更大管理管辖权。对分支机构不提供或未及时提供分配表的,税务机关可先征收入库,先征收入库税款算作预缴税款,年底汇算清缴时再到总公司抵消。对分支机构隐瞒收入或有其他不缴、少缴税款行为的,赋予税务机关检查或评估权。对检查或评估的税款,若仍在汇算清缴期内,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先征收入库,先征收入库税款算作预缴税款,年底汇算清缴时再到总公司抵消。税款若是在汇算清缴期之后检查或评估产生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按规定直接征收入库,不再算作预缴税款,以防止总机构税收管理机关管理不到位造成税款流失。
作者单位:山东省阳谷县国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