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王先民为反腐倡廉支的是什么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3 08:01:01

  日前,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原县委书记王先民涉嫌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白银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检察机关指控,王先民自2006年11月任县委书记至2010年3月被双规,受贿金额逐年递增,被称为“渐进式腐败”;1212天受贿1500万元,被称为“日进斗金”的县委书记,堪称县委书记腐败的又一标本。

  然而本案发人深省的地方却不在这里,王先民在“悔过书”中坦言:“在宕昌,没有人能够监督我这个县委书记,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不了,本县检察机关监督不了,就是上级监督也存在不到位的情况。”正是这种缺乏有效监督的权力,使得王先民大权独揽,大小事情都要由他拍板,他成了希望“买官、承包工程、违法批地”的官员和商人的“最主要公关对象”。在对金钱的渴望和侥幸心理的驱使下,他一步步走向犯罪。

  王先民并不是“贪官谈监督”的第一人。1996年被判死缓的山东泰安原市委书记胡建学说:“官当到了我这一级,就无人监督了。”1999年被判死刑的广西玉林原市委书记李乘龙说,“我的权力太大,稍不注意,权力就会转化成金钱,监督机构对于我形同虚设。”江西省原副省长胡长清说:“我当上副省长以后,天马行空来去自由。”“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对我而言,如同是牛栏关猫,进出自由。”“假如江西的新闻媒体能像美国记者曝光克林顿那样,敢于报道我的绯闻,我不至于落到死刑的地步。”

  现实生活就像是被一个“喜欢捉弄人的高手”所掌控,在身为领导干部手握重权之时,打心眼里讨厌监督,想方设法逃避监督,更有甚者动用国家机器压制监督。可是到了身陷囹圄或者即将赴死之时,又感叹是“监督机制缺失”害了自己。接下来,很多领导干部在听取了“警示教育”后不以为然,在贪污受贿腐化堕落的道路上直至落马,这时他的头脑仿佛一下子清醒了许多,检讨自己的犯罪原因头头是道,把“前辈”曾经说过的话重说一遍,被媒体指责为“悔过书抄袭”现象。

  那么,贪官为反腐倡廉建设支的到底是什么招?是高招还是无用之招?这需要从两方面来看。一方面,我们的监督机制确实不够完善。比如,纪委的领导体制在“同级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地方党委和政府决策过程的公开化有待于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尚缺少“公示”环节,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等阻碍“人大监督”发挥功能的现象普遍存在,领导干部混淆诽谤案件“自诉”与“公诉”的界限动用国家机器“跨省抓捕”舆论监督当事人的案件屡见不鲜。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导致上级监督太远;夏季监督太难;同级监督太软的现象普遍存在。

  另一方面,贪官对于监督机制缺陷的描绘是一种“夸张式”的表述。党中央严厉惩治腐败的态度和决心人所共知,中纪委查处腐败案件的工作力度不断加大,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越来越严,人民群众对于腐败现象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对此腐败分子心知肚明,在拜金主义和侥幸心理的驱使下走上了犯罪道路,落马后在“忏悔书”中揣着明白装糊涂,把尚不完善的监督机制说成“完全没有”,不但与事实不符,在逻辑上也不通:如果说监督机制在事实上“不存在”,那么“你”是怎么进去的?

  我党一贯重视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改革开放以来,面对腐败案件多发频发的现实,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党内监督条例》、《廉政准则》、《领导干部申报财产制度》等法规陆续出台,记录着监督机制建设前进的脚步。但时至今日,我们还不能说现行监督机制已经很健全了,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承认现行监督机制是有缺陷的。近年来,众多专家学者和反贪战线人员研讨监督机制问题,其文章可谓汗牛充栋,从已经发表的成果来看,未能起到推动监督机制建设创新发展的实际效果。依笔者之见,监督机制问题的真解决,不能就监督说监督,尤其是不能不能离开权力的授受关系谈监督,也就是说不能离开干部管理体制谈监督。否则,说得头头是道,对反腐倡廉工作却于事无补。

  现行干部管理体制的缺陷是寻租空间太大。以县委书记为例,作为县委领导集体的“班长”,处于承上启下、指导协调、总揽全局的核心位置。因为负有重大职责,该职位集县域的政治、经济、人事、财政大权于一身。如果秉承“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执政理念,这种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有利于整合全县各种资源集中力量办大事,促进县域经济的发展。与此同时,县委书记大权独揽的管理体制就把县委书记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成了“买官的”、“买工程的”、“非法批租土地的”发射“糖衣炮弹”的首选目标,在巨大的诱惑面前,如果对“贪廉一念间”的把握失衡,就会悄无声息的变成贪官。

  现行的监督机制的缺陷,主要是监督的成本太高。人们常说领导干部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但是真正掌握县委书记贪腐事实的却是他的下级,特别是他的直接下级。然而,掌握着县委书记腐败证据的直接下级是否举报则取决于下列因素:第一,他自己是不是行贿者,如果他自己是一个行贿者,因为怕牵连到自己而不会举报;第二,自己掌握的证据是否有分量,如果举报后不能把县委书记“拉下马”,为了防止“打不着狐狸闹一身臊”而选择不举报;第三,自己举报的人背后有没有保护伞,如果有保护伞并且很强大,有可能把刑事案件变成轻描淡写的党纪处分蒙混过关,或者指示纪委不予立案。“山西省夏县教育局长举报县长遭遇刑事拘留并抄家”的案例,充分说明了基层干部举报贪官要承担巨大的风险。

  有人说我们的干部是“生有人管,死有人管,中间没人管”,意思是说,任命干部由组织部考察并下文,罢免干部由纪检委调查并下文,而在平时,监督并没有伴随权力行使随时随地发挥作用,一些领导干部感觉不到“监督”的存在,在贪腐的道路上我行我素,一旦东窗事发,往往已成为巨贪。

  监督的实质就是限权。堵塞监督漏洞完善监督机制,要把握好两个关键环节。其一是对地方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做出禁止性规定。党委书记在一个地方“负总责”,处于总揽全局的核心位置,一言九鼎,位高权重。一旦兼任人大主任,就等于取消了人大对党委的监督,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背道而驰,实不可取,应该禁止。其二是要改革选举制度。从理论上讲,地方党委书记,是由上级党委考察推荐和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但是在实践中,“上级党委考察推荐”一条腿比较硬;“党代表选举产生”一条腿比较软。现行《党内选举条例》关于候选人提名方式和选举方式的规定,属于“确认性选举”。这样的一种制度设计,反映到各级党委书记的头脑中,认为自己手中的权力来源于上级首长,本地区党员及其党代表的意志对于选举结果的影响很小,甚至可以忽略不计。持有这种想法的人“当选为”党委书记后,对上级唯唯诺诺,阿谀奉承;对下级盛气凌人,一手遮天。所以,当务之急是要改革党内选举制度,把“确认性选举”改为“选择性选举”。陈明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