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洪波:私拍公务与影像权力学(南方都市报 2008-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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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拍公务与影像权力学
日期:[2008年9月5日]  版次:[AA31]  版名:[个论]  稿源:[南方都市报]   网友评论: 0  条
■无限杂思之刘洪波专栏
 
又一个拍照冲突事件,还是公民与公务人员。昆明市民胡子胜用手机拍摄街道综合执法被殴打,《春城晚报》9月4日报道说,这次执法中因拍照被殴打的市民还不止胡子胜一人。“综合执法”嘛,大概什么闹心事都是执法对象的,“敢拍者打”,算是一个证明。那么法是什么呢?当然是执法人员做什么它就是什么。
 
整整4个月前,《三秦都市报》也报道过一个拍照冲突事件,陕西商洛市农民吴宗和去县纪委反映问题,离开时对着领导拍了一张手机照片,发生纠纷,隔壁的监察局副局长斥责吴宗和“不知天高地厚”、“胆大包天”,并报警。经反复表明“请领导原谅”,才被公安机关“从轻处理”。天有多高,地有多厚,谁知道呢?但领导不高兴时对他一拍照,就是胆子大得把天都包住了,使我不能不想到,人们所生活的天,其实是相当低的。
 
还有一个拍照事件,是今年2月间的事。北京《通州时讯》摄影记者王力利,拍了一张区长讲话时正低头的照片,被认定为“政治事故”,遭到了解聘。这个解聘决定的精神虽然相当野蛮,但形式上还是比较文明的,没有“交公安机关处理”,甚至没有什么冲突,只有当事人报冤。
 
最可怕的拍照冲突事件,发生在今年1月7日的湖北天门。当事人魏文华,还是个公司总经理,路上碰到城管执法打人,拿出手机拍照,结果被打死。
 
镜头对着公务人员,实在是一个凶多吉少的事情,轻则交公安机关处理,重则现场打死。公务人员难道是拍不得的吗?却又绝对不是,他们是很想人照相的,有时候电视记者没有到场,会议可以往后推,有时候摄影记者没赶上,过场可以再摆一遍。他们是很讲形象的,报纸上没相片,电视上没影像,那有劲吗?但很多时候,他们并不像电视上那样一脸诚恳,不像报纸上那样宝相端正,这样的相就不能拍了。
 
不想被照到的与想被照到的,在公务人员的行为中各占多大比例呢?这个难说,整天在仪式和典礼上来来去去的,和经常要去“执法”的,差别就很大。前者,怎样照都可以;后者,你就别想去照了。现在没有人不讲究个形象,不照相,他凶神恶煞,你只留在心里,他觉得没有关系;相一照,他吆五喝六就留成了影像,这不是个事儿。他们是这个无处不在“树立形象”的国家中最讲形象的人。
 
他们也有维护形象的能力。喊你来照,照坏了,开除。不喊你照,照了,打死。我这当然是说的极端情况。人并不总是要打死的,打死实在是因为没想到人竟然可以那么不经打。一般而言,不喊你照,照了,“现场执法”打一顿,或现场不执法,扭送到什么机关去处理,这已够“严肃”的了。
 
昆明胡子胜,照了什么呢?他在楼上,照到了“综合执法人员”用脚踩住一个人,拍照时被正在现场DV取证的执法队员拍到。看,执法文明了,都有现场取证了,但这个用脚踩人的情景是不是取证内容,谁知道呢,反正取证人员取到了胡子胜照了执法人员把人用脚踩,就有若干彪形大汉冲上去打他。显然,用脚踩人是正常执法,但又不属于想被人知道的内容。执法总是威仪端正的,但怎么执,这是不应该被记录的,这便是文明的意思了。
 
胡子胜又被带到了派出所,派出所是参加了综合执法的,他们保证他们的人没有参加殴打,但也说胡子胜“你太不懂事,这样的东西你拍了干什么?”不懂事,有人去教训,似乎也顺理成章。街道部门说的是“执法人员遭到阻挠并发生了冲突,执法人员也有人受伤”,这算是扯平的意思,但拍照的市民并没有阻挠执法队员脚踩人啊。
 
现在拍照工具太多了,大多数人的手机都可以照相,我看差不多就是大多数人拿了个自寻麻烦的祸根。但愚民相信还是会不断出现的,太不懂事的、胆大包天的、不知天高地厚的人,不知何时就会冒出来。手机是能拍照,但你要拍些陶冶性情的东西啊,为什么要对准公务人员?当然,最好还是要宣布一下,公务人员不管在公堂,在街上,“非请勿拍”,这实在是一个爱民的告示。
 
公家的照相机拍愚民,那当然另论。电子眼拍了你违章,执法人DV取了你的证,这都要算数,街上走路不文明,你的照片可能出现在街口甚至被登在报纸上,这叫做“曝光”。影像权并不是一样的,其中存在着社会的权力关系。它如同晋惠帝耳朵里的蛙鸣,要问“为公乎,为私乎”,公务人员照公民并无限制,公民拍照公务人员,算是“私拍公务”,这是危险的。
 
(作者系杂文家)
http://epaper.nddaily.com/A/html/2008-09/05/content_56554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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