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工伤七级赔偿案例(2010年最新)- 王科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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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工伤七级赔偿案例(2010年最新)

发布日期:2010-12-08 西安市工伤七级赔偿案例(2010年最新)

     【案件概况】:2010年3月1日,张xx经招聘入职xx机电有限责任公司,具体担任喷漆技师职位,张xx月工资为3000元,公司与张xx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 2010年5月1日上午9时左右,当张xx在公司工厂喷砂罐旁进行喷砂调压工作时,因喷砂罐突然爆炸而引发事故,致使张xx左小腿等部位受到严重伤害。事故发生后现场工友王xx、赵xx等人及时将张xx送往西安xx骨科医院救治,后经医院诊断为:1、1、左孟氏骨折,2、右桡骨茎突及舟状骨骨折,3、右手食指末节完全离断,4、双上肢广泛皮肤碾挫伤,5、右尺骨桡骨远端骨折,并下尺桡关节脱位。经医院细心治疗,张xx于2010年7月1日办理出院手续,在家休养。住院治疗期间,公司已经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但张xx要求公司依法为自己申报工伤,公司却只是口头敷衍认可属于工伤,但始终不愿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张xx 迫于无奈,自己于2010年6月1日向劳动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按照劳动部门要求提供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劳动局于2010年7月3日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张xx受伤属于工伤。
2010年9月1日,张xx依法向xx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伤残程度鉴定以及停工留薪期确认鉴定的申请。2010年11月1日,经最终评定伤残等级为七级,属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停工留薪期确认为八个月。
张xx与公司就其工伤待遇问题因多次协商无果,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申诉请求】
一、依法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
二、被诉人依法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支付的双倍工资:27000元(3000元/月*9个月,2010年3月—12月)。
三、被诉人依法为申诉人补办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2010年3月—12月)。
四、由被诉人依法为申诉人支付以下工伤待遇: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6000元(本人工资3000元/月*12个月)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2540元(西安09年职工平均工资2836元/月*15个月)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2540元(西安09年职工平均工资2836元/月*15个月)
4、停工留薪期工资:24000元(本人工资3000元/月*8个月)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5、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元(30元/天*60天住院天数)
6、交通食宿费:500元(救治期间实际发生的必要费用凭正规票据如实计算)
7、营养费:1200元(30元/天*60天住院天数)
8、陪护费用:3000(50元/天*60天住院天数)
9、残疾辅助器具费:
10、后续治疗费用:
………..
  【工伤认定时限】:单位提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30日,工伤职工提起工伤认定的期限为1年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工伤认定办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工伤认定需提交的材料】:
     一、受害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个人申请(写明事故经过和所受伤害情况,包括时间、地点、现场证人及用人单位对伤害事故是如何处理的,是否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事故结案情况)。
二、二人以上证人证言、身份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
三、受伤害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工作证、押金条等)
受伤害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因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应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确定劳动关系,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
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查询证明;个人申请应提供用人单位情况:(1)、用人单位全程,详细地址,邮政编码,联系方式;(2)、工商注册机关名称;(3)、法人代表姓名,联系方式;
五、受伤害人的初诊病历、住院病历、诊断证明或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六、受伤害人委托他人申请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
七、全部报送认定材料须为A4纸,有复印件的须提供原件由劳动部门进行审核;
八、提交上述材料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申请工伤认定。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材料:(1)、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企业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须出具企业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人殴打致残者,须出具公安部门或法院的判决书。
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部门以及需提交的材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1、提出书面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填写完整的《西安市因工负伤或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表》、《西安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鉴定确认表》,如有必要可再填写《西安市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鉴定表在各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领取);
    3、工伤认定书或确认书复印件;
    4、医疗机构诊治工伤的有关病史资料(包括放射材料等)
5、近期彩色照片
    *如果需要申请职业病鉴定的,还需提交:
   1、职业病诊断、鉴定医疗机构出具的职业病诊断证明;
    2、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病史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二十八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陕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1、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4个月
  2、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2个月
  3、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0个月
  4、四级伤残=本人工资×18个月
  5、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6个月
  6、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4个月
  7、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2个月
  8、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0个月
  9、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个月
    10、十级伤残=本人工资×6个月
(单位办理工伤保险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办工伤保险的由单位全额支付)。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解除劳动关系时享受。
  1、五级伤残:2836元/月×24个月=68064元
  2、六级伤残:2836元/月×21个月=59556元
  3、七级伤残:2836元/月×15个月=42540元
  4、八级伤残:2836元/月×12个月=34032元
  5、九级伤残:2836元/月×9个月=25524元
  6、十级伤残:2836元/月×6个月=17016元
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级至四级伤残无此项目)解除劳动关系时享受。
     1、五级伤残:2836元/月×24个月=68064元
  2、六级伤残:2836元/月×21个月=59556元
  3、七级伤残:2836元/月×15个月=42540元
  4、八级伤残:2836元/月×12个月=34032元
  5、九级伤残:2836元/月×9个月=25524元
     6、十级伤残:2836元/月×6个月=17016元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四、伤残津贴:(七级至十级伤残无此津贴)
     1、一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90%
     2、二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5%
    3、三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80%
   4、四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5%
   5、五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70%
   6、六级伤残按月支付为本人工资的60%
五、停工留薪期间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医疗费: 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医用费用
七、营养费:根据住院救治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也可按照20元/天标准计算)。
八、住院伙食补助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九、生活护理费: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836元/月×50%=1418元/月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2836元/月×40%=1134.4元/月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2836元/月×30%=850.8元/月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十、工伤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工伤死亡待遇:
     1、丧葬补助金:2836元/月×6个月=17016元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注意: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标准)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2836元/月×48个月=136128元
    【职工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发给48个月至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七)项和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的,发给48个月的工亡补助金;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给54个月的工亡补助金;被授予烈士称号的,发给60个月的工亡补助金。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上述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享受上述丧葬补助金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备注: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三)拒绝治疗的;(四)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第四十三条 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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