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机关不能成为掌权者私家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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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称司法机关不能成为掌权者私家机器

2010年12月02日05:53  中国青年报

  

12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媒体公开了马晶晶当年考公务员的试卷复印件,以此证明王鹏的相关举报失实。陈良飞摄
彭水诗案、稷山文案、高唐网案、王帅帖案、陕西徐梗荣跟帖诽谤案……这个名单还在不断地被拉长。因为发短信或发帖,近年来,被公安机关带走甚至遭遇跨省追捕现象,频频见诸媒体。类似的案件,大多以公权力机关撤案、道歉甚至相关人员受到处分而告终。然而,却仍然阻止不了历史的重复,情节基本相似的事件仍在不断发生。
公权力插手下,诽谤罪由频频翻新
从系列的类似案件可以看出,公权力面对网民和公众的质疑和批评时,表现得十分彪悍,抓捕理由从“敲诈”到“诽谤”再到“严重危害国家利益和社会秩序”等等,频频翻新。北京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青松认为,这些案件确实经历了一些变迁。从最早的情况来看,是基本不顾法律,只要公民的言论触怒了某些政府官员,就有可能遭受牢狱之灾。然而,随着媒体及社会舆论对类似事件的关注度越来越高,这类案件逐渐走向法律程序,尤其经常被当作诽谤案处理,而援引的法条,大多是《刑法》第246条。。。。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撰文表示,如果想从根本上防止诽谤罪成为警察或官员压制公民权利的工具,“‘自古华山一条路’,那就是彻底取消《刑法》关于侮辱诽谤罪的规定,此乃釜底抽薪之举”。
司法机关不能成为“私家机器”
近年来媒体所报道的多起诽谤案最大的共性在于,被诽谤对象是手握公权力的政府官员,或者是抽象的政府。张青松表示,滥用公权力是这些案件频频发生的根本原因。“司法机关往往成为掌权者的工具,这种工具化倾向越来越明显。有时候甚至未必是掌握权力者,掌握财富的人也可能将司法机关变成工具。”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王琳在一篇评论中认为,诽谤罪的常识,只要看过《刑法》就能明了,无需“精通”也能依法执法。民警岂会不知“诽谤罪”的定义,之所以有怀揣“诽谤罪”令箭跨省抓捕之雷霆行动,多半是源于当地更高领导的授意或暗示。王琳认为,之所以公安司法机关会为了某些地方官员而不惜动用国家机器,可能的原因就在于,这些地方公安司法机关事实上成为地方党政官员的“私家机器”。 在祝华新看来,类似案件频繁也跟政府和官员的心态有关,发生类似诽谤案的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仍然习惯于高高在上,遇事就试图让台下的百姓噤声,不能容忍民众和媒体七嘴八舌议论公权力的得失,不能容忍社会力量尝试与政府一道参与社会管理。“正是这种权力观的扭曲,才导致种种让人啼笑皆非的怪事。”
祝华新说,现阶段,我国守卫社会公正底线的司法制度还不够完善,行政监督机制不能有效制约某些官员的胡作非为或不作为,上访制度在一些地方经常变成“截访”,民众利益表达和权利救济的其他通道出现堵塞或低效运行。当事人在求告无门的情况下,经常被迫选择私力救济。在这个背景下,基于开放平台的互联网,成为普通民众最便捷地表达利益诉求和赢取公众支持的通道。 他说,假如网民和其他公民对政府、领导干部的批评不准确、严重失实甚至捏造事实怎么办?上策是平和地作出解释说明,用坦诚开放的态度澄清事实;还有一点,是政府公正执法,领导干部清正廉明,只要领导干部自身正,就不怕网上刮偏风。如果确属恶意中伤,损害了领导干部的声誉,法学专家指出以“诽谤罪”还击须自诉,不能动用公权力为个别领导干部维权。
祝华新建议,网络监控手段一定要上交,绝不能流失到基层政府手里去。“网络监控手段只能用于打击恐怖主义和维护国家安全,由中央政府来掌握,不宜用于地方政治,尤其要防范某些基层领导干部用来随心所欲地打压异己,打压民众通过互联网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监督权,从而堵塞民意表达的渠道,从而造成干群关系紧张,政府的公信力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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