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乐死”案河南开庭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8 15:33:07
从何士俊被警察带走开始,她所在的分水亭乡王楼村村民们的求情就一直没有间断。在获悉何士俊被批准逮捕后,前任村主任张义富就带着319个村民签名、按手印的“请求书”,向县检察院求情。
何士俊,一个命运悲惨的乡村母亲,当她用一针“利多卡因”结束儿子的痛苦生命后,法律同时也将她送上了被告席。由此,“安乐死”第一次与这个偏居豫东南的小乡村联系在一起。
苦难酿成的悲剧
6月30日,河南省固始县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何士俊、张连芳涉嫌故意杀人一案,旁听席上坐满了关注被告人命运的村民。
法庭上,没有激辩。一场温和的审判,触及的却是敏感话题———安乐死。
与乡亲们一样,何士俊是一个普通的农民,不同的是,这位39岁的乡村母亲承载了太多的不幸。
1991年,何士俊生下儿子大成,但是,欢乐转眼间就消散了。儿子4个月时,发现经常抽搐、翻白眼,何士俊与丈夫孙云智带着孩子四处求医,先是附近的大小医院,没有效果,又到合肥、郑州、北京等地的大医院,孩子的病情却不见任何好转。
随着年龄的增长,大成的疾病进一步暴露出来。三四岁的时候,才知道孩子不会说话,又聋又哑,癫痫病不断发作。经过北京一家医院诊断,发现其脑细胞严重萎缩,智力仅相当于0岁婴儿,且停止发育。鉴定结论认为,大成所患多种疾病,均为先天性原因,现代医学无法治愈。
何士俊的弟弟何士强告诉本报记者,当时鉴定结果出来后,孩子的父亲孙云智主张就地扔在北京的大街上,而何士俊坚决不同意,又将孩子带回家继续治疗。
何士强说,在最初几年,大成的爷爷还在经济上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后来也逐渐绝望了,一切只好靠他们夫妇承担。
在大成5岁那年,夫妻俩带着儿子到无锡打工。由于长时间治疗,再加上多种疾病的折磨,大成虽然5岁了,却还抬不起头,脖子又细又软,癫痫病不断发作,使他们根本无法安心打工。当时,就有很多人推测,这孩子可能很快死去,劝他们丢在外面算了,何士俊仍然不肯。他们终止打工,又将孩子带回家,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有所恢复。
大成,就这样一天天长到了14岁。这时候,他的全部病症表现为:痴呆、癫痫、聋哑、右手无法伸直,右脚往内拐接近90度,大小便不能自主,经常赤身裸体,不认识人,没有生理上的饥饿、冷暖以及感情意识———用当地土话说,就是一个超级“癞呆”、“愣子”(傻子)。
据何士强介绍,大成的癫痫病一天要发作好几次,发作时突然摔倒在地上,口吐白沫,浑身抽搐,翻着白眼,其状不仅恐怖,而且痛苦不堪。更让家人难堪的是,大成经常一身的屎尿,臭烘烘的,走到哪拉到哪。有一次,邻居家正在吃饭,大成却在人家门口拉屎,气得邻居用铁锹铲起来糊到何士俊家的门上。
回忆大成14年的不幸和这个家庭的凄惨经历,何士强就摇头:“一言难尽!”他说,姐姐家里本来就很穷,又要给孩子治病,三间低矮的土坯房,整个家庭一贫如洗,断油断盐是常有的事。
在村里,人们对何士俊一家极为同情,不断有人劝她把大成带到城市的火车站等地扔掉。何士强说,他姐姐觉得这样对大成太残忍了,像他这样身患多种疾病,连讨饭都不会,丢到外面也只有饿死,抛尸荒野,这使何士俊不忍心。
1998年秋天,何士俊又生了一个儿子,但就在小儿子一岁多时,丈夫孙云智上吊自杀,使这个家庭再次遭到重创。同时,孙云智的死,导致何士俊与公公婆婆反目,两个孙子也被老人强行带走,何士俊只好外出打工。这期间,有人向大成的爷爷建议,用老鼠药将孩子毒死,何士俊知道后,打电话回来对公公说,谁要是把孩子弄死了,她一定会告。
在丈夫去世5年后,何士俊结识了开出租车的霍守贵,两人在县城租房居住。今年1月15日,公公将大成送给何士俊,带着老伴和小孙子到北京看病去了。
此时的大成,病情愈加严重,癫痫发作的频率增加,何士俊担心其死在出租屋里,就带着大成回到乡下。面对儿子的痛苦,何士俊首次产生了让他结束生命的念头。她找到本村医生管凤洲,问他有没有可以让大成“混睡过去”的药物。管说,可以用药物无痛苦地结束大成的生命。
尽管想好了办法,但何士俊还是犹豫不决。2月2日凌晨,大成再次发病,在地上乱滚、哭叫,何士俊终于横下心来,去找管凤洲。管将配好的含有115毫升“利多卡因”的葡萄糖溶液交给妻子张连芳,注射到大成体内,几分钟后,这个可怜的生命终结了。何士俊给了管凤洲1500元钱。
“安乐死”的情与法
背负感情枷锁的何士俊买来棺材,又做了新衣服,像对待成人一样,安葬了儿子。由于大成爷爷的举报,何士俊、管凤洲夫妇随即被拘留(管因病死于看守所)。
开庭那天,村里来了七八十人,他们是这个悲剧的见证人。其实,从何士俊被警察带走开始,她所在的分水亭乡王楼村村民们的求情就一直没有间断。在获悉何士俊被批准逮捕后,前任村主任张义富就带着319个村民签名、按手印的“请求书”,向县检察院求情。由于大成的爷爷以前是村里的公办教师,村小学的9名老师也联合签名,向司法机关发出《关于对何士俊从轻、减轻处罚的请求》,村委会也写了一份盖着公章的请求书。
“求情信”列举了大量的事实,以此说明大成“生不如死”的痛苦和母亲何士俊的无助。村民们普遍认为,何士俊对亲生儿子实施“安乐死,一是对法律的无知,二是为生活所迫。“我们老百姓也知道,法律是无情的,但她绝不是‘虎毒食子’,她是不忍心让孩子继续受罪,被逼无路才出此下策。”
村民们更是认为,医生管凤洲夫妇也是出于同情,才帮助何士俊为儿子实施“安乐死”。
而让村民感到愤怒的是在何士俊被抓后,有关媒体一篇题为《生母为改嫁狠下毒手,有病儿子被安乐死》的报道,他们显然不同意记者所下的结论。
或许正是何士俊14年的苦难,以及由此酿出的悲剧,使得刑事审判的法庭上很平静,控辩双方也没有争论。
从固始县检察院的起诉书所用的措辞可以看出,公诉机关实际上认可了被告人的行为属于“善意犯罪”,“2005年1月份以来,孙陈晨(大成)病情加重,发作次数增多,何士俊想用药物结束孙陈晨的生命,以免其受罪”。但同时认为,被告人故意为孙陈晨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代表检察院出庭的检察官杜心泉说:“办理这样的案件,确实有感情障碍,我们也很矛盾。”他告诉记者,出庭前,他们还专门查阅了国内外司法实践的资料,发现世界上只有个别国家的法律允许“安乐死”,但也只是限于成人,并且患有不可逆转的病症。而孙陈晨属于未成年人,没有独立的行为能力,无法表达自己的意志。
经过反复讨论,检察机关认为,何士俊和医生利用超大剂量的麻醉药,为孙陈晨实施“安乐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主观故意,符合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条件。
这位检察官说,如果认为这种行为对社会没有危害性而不进行惩处,就可能导致其他人效仿,因为社会上有很多残疾人。孙陈晨患有多种严重的先天性疾病,确实生不如死,但是,生不如死是一种主观感受,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判断,其结果只能由个人决定。
如果说这是一个刑事追诉机关对本案做出的职业评价,那么,与法律相反的另一面则是情感。“老百姓要求对何士俊等人从轻处罚,虽然他们说不出多少道理,但对于孙陈晨生不如死的判断,是所有的人都能理解的。检察官也是普通的人,在这个方面与老百姓的感情是一样的。”杜心泉说:“人不仅仅要活着,而且要活得有尊严,孙陈晨显然不可能,且永远也不具备这样的条件。”
综合各方面的因素,检察机关认为,在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前提下,可以从轻处罚。
检察机关的指控以及对此案定罪量刑的观点,与被告方没有产生冲突。何士俊的辩护律师吴志刚对本报记者说:“何士俊的行为确实值得同情,但从法律的角度谁也不能说是合法的。”他认为,何士俊等人的行为,没有任何主观恶意,完全是出于人道的考虑,解脱孙陈晨的痛苦。因此,吴志刚在为何士俊做有罪辩护的同时,请求法庭能够对其适用缓刑。
作为一个农村妇女,何士俊讲不出多少高深的道理,她一再表示,不管法庭如何判决,她都接受。即使站在刑事审判席上,她仍然觉得,为儿子解脱了痛苦,判刑她也不后悔。
不过,吴志刚还是有一些忧虑:“我担心这个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的局限性,因为,基层法院的司法理念相对要保守的多,它更多地是考虑社会影响。”
或许,这个由“安乐死”引发的刑事案件,就像检察官杜心泉所说:“既要考虑法律的严肃性,又要考虑社会的因素,出现了法律与感情的严重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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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与司法能动主义
中国“安乐死”的第一案发生在19年前:1986年,陕西汉中的王明成,在医生蒲连升的协助下用100毫克复方冬眠灵结束了母亲夏素文的生命。当时,夏正身患癌症、痛不欲生。老人安然离去了,但王明成和医生却以故意杀人罪被推上了法庭。
案件震动了几乎整个中国。王明成的选择得到了出乎意料多数人的理解,甚至邓颖超都表态赞成安乐死。但“无情”的法律不会简单地照顾人们的情绪,最后,最高人民法院专门批复,“‘安乐死’的定性问题有待立法解决。就本案的具体情节审判,不提‘安乐死’问题,依照刑法第十条的规定对蒲、王的行为不做犯罪处理”。
在对立法的等待过程中,命运又一次残酷呈现:2003年,患胃癌晚期的王明成要求“安乐死”,但没有法律规范的现实使得他的家属不敢越雷池。最终,王在病痛折磨和拖累家庭的内疚中去世。而现在,河南固始县何士俊案正在审判,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的实践者们,又一次陷入了坚守法条拟或共鸣情感的冲突里。
事实上,1988年以来一直有人呼吁为“安乐死”立法。最近的,是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王忠诚在十届全国人大上的提案。
反对者们的顾虑、非议无数:“安乐死”是人类在病难前的怯懦,有可能被罪恶假借为遮掩,与医生救死扶伤、亲人关切体爱的伦常相悖,有为政府推卸保障公民康福责任的嫌疑……最为根本的是,它挑战了人类伦理的底线———生命第一。一如传统医学伦理上的价值序列:抢救生命,解除痛苦,再后就是恢复功能。
但不可否认,药物和技术的昌荣,正挑战着人类的尊严。“全身被插满管子以使濒危病人‘苟延残喘’。这样的生命,难道是一种有质感的存在吗?!”
《中国卫生法制》副主编卓小勤先生指出,“安乐死”问题的呈现,是缘于社会从单一价值序列向价值多元化的过渡趋向。“有些人选择继续活着,有些人偏好有尊严地离开。这是一个关于选择的大命题。”
但明显,这是一种极其特殊的选择权:生死走向,一如时间流逝般不可逆转;而“此时之喜,彼时之忧”的心情周转变化也是人性的弱点。由此,尽管推动“安乐死”合法化已经成为世界上一场蔚为可观的运动,但迄今为止,也只有荷兰、比利时等少数国家迈出了法律步伐,绝大多数国家依然偏向保守审慎。
就我国目前的法律而言,总体原则上反对“安乐死”,但实际中却保持着足够的现实主义考虑:对被动安乐死,即对绝症或危病患者放弃积极的治疗,任其死亡,法律基本上默认不干预,除非是逃避监护、抚养义务,涉及遗弃犯罪的问题;而对主动的安乐死,即用积极的手段主动结束患者生命,法律是严格限制的,如王明成、何士俊等,都受到“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追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