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1年国务院《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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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务  院  文  件
国发[1981]147号
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牺牲、病故善后工作的暂行规定
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四个现代化建设事业的不断发展,国际交往日益扩大,我国派往驻外使领馆的工作人员、援外人员以及其他出国人员也在逐渐增多。由于国外的复杂环境、气候条件以及某些意外的牺牲原因,我驻外、援外人员在国外时有发生牺牲、病故或其他不幸事件。
遵照周总理生前关于“从事外交工作,要以四海为家,“青山处处理忠骨,何必马革裹尸还,”的教导,为今后处理在国外牺牲、病故同志的善后工作有所遵循,现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略)
二、(略)
三、(略)
四、(略)
五、关于驻外、援外人员因公牺牲可否追认为革命烈士的问题,按照国务院一九八O年六月四日发布的《革命烈士褒扬条例》办理。
六、驻外、援外人员如因在国外遭受暴徒袭击、暗杀、绑架或车、船、飞机失事(不是我方原因)而不幸牺牲,驻在国或有关当局给予死者以赔偿性抚恤金时,原则上归死者的遗属所有,应全部转回国内由主管部负责转交。国内的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则不再发给,但若驻在国的赔偿性抚恤金低于国内抚恤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时,不足之数应补齐,国内的丧葬费照发。
七、在国外办理丧事,国内的家属原则上不去参加。有关丧葬安排和以后的扫墓活动,由驻外使领馆或其他驻外机构全权负责办理。国内有关部门要认真地、妥善地做好家属工作和善后抚恤工作。
八、本暂行规定除适用于我驻外使领馆人员和援外人员外,同样适用于下列所有的出国人员:
1.驻外新华分社人员;
2.派往国外的留学生、研究生、进修生、中文教师以及各种出国讲学人员;
3.我民航、海运、铁路等常驻国际机构及驻外办事处人员;
4.出国代表团及其他临时出国人员
九、本暂行规定自下达之日起实行。
一九八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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