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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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二年二月九日)
控制人口增长的问题,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面临的一个重大战略问题,也是全
党和全国各族人民十分关心的问题 。 七十年代以来 ,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人口自然增长率已由一九七0年的千分之二十六,下降到一九八0年的千分之十二以下,十
年累计少生六千多万人,初步扭转了人口无计划增长的局面,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创造了有利
的条件 。一九八0年九月 ,中共中央发出《致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的公开信》,要求
广大党团员带头,做到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得到广大党团员和群众的热烈响应。一年
多来,独生子女领证率提高,多胎率下降,计划生育工作有了新的进展。
目前突出的问题是,我国人口自然增长率正面临回升趋势。这是因为:五十年代和六十
年代生育高峰中出生的人,已陆续进入结婚、生育期;农村实行各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后,
计划生育工作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原来的一些办法有的已不适应,有些地方出现了
放任自流的现象;新婚姻法实行后,结婚年龄比提倡晚婚的年龄提前了几个年龄组,一九八
一年结婚人数比一九八0年成倍增长。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的这种新情况,应当引起我们的高
度重视, 为了巩固和发展计划生育工作的成果,正确执行党的方针政策,特作如下指示:
一、要充分认识计划生育工作的战略意义
如何使人口增长同国民经济的增长相适应,这是我国必须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建国后
相当一段时间内,由于我们对人口问题在认识上有片面性,强调人多好,致使我国人口增长
过快,与生产的发展不相适应,人民在吃饭、穿衣、住房、交通、教育、就业、卫生等方面
都遇到越来越大的困难,也是国家在短时间内难以改变贫穷落后面貌的一个重要原因。而且
,由于我国的人口基数大,年龄构成轻,如果不下最大的决心,采取坚决而又恰当有效的措
施,实行计划生育,把人口增长的势头控制下来,出生率稍有提高,新增加人口的绝对数就
很大,对于四个现代化的建设,以及给我们的子孙后代,都会带来十分不利的影响。摆在我
们面前有两种可能:或者是严格地有效地控制人口的增长,使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
,国家建设逐年扩大;或者是控制不严,措施不力,听任人口继续大量增长,从而既不能改
善人民生活,也不能很好地进行经济、文化、国防的建设。二者必居其一。因此,全党同志
、全国人民必须清醒地认识控制人口增长的重要性,看到做好这项工作,不仅是为了解决我
们当前的困难,而且是为了中华民族子孙后代的长远利益。
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是在十亿人口、八亿农民这样一个情况下进行的。传统的“多子多
福”、重男轻女等旧思想,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还是很深很广的;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后,
农民要求多生、生男孩,认为生活好了,多生几个孩子没关系,孩子多了可以增加劳动力,
多分责任田。旧思想在新形势下产生的矛盾,给我们的工作造成了特殊的艰巨性。
我们应该看到,实行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同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目的是完全一
致的,都是为了在发展经济的基础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建国三十多年以来,我国的国民经
济得到了很大发展,工农业生产的产量和产值的绝对数都较大,有的在世界上名列前茅,但
是由于人口增长较快,每人所得仍很少,大大低于世界平均水平。我国地大物博,资源丰富
是事实,但土地和资源是有限的,人数越多,每人平均的份额就越少。因此,依靠增加人口
来致富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可取的,何况我国农村劳力实际上已处于过剩状况。我们的出路
在于实行正确的经济政策,在积极发展生产的同时,坚定地毫不动摇地实行计划生育,使人
口增长同国民经济的增长相适应,以逐步改善人民的生活,否则经济发展速度和人民生活的
改善就会受到影响。
计划生育是关系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败的大事。我们党和政府的各级领导和广
大干部必须有针对性地向全体人民进行长期的、深入的、坚持不懈的宣传教育,让越来越多
的人真正懂得开展计划生育,控制人口增长的重大意义以及这个任务的迫切性、艰巨性,逐
步变为大家的自觉行动。
中共中央、国务院要求报刊、广播、电视、出版、戏剧、电影、音乐、曲艺等宣传文艺
单位和各种学校,根据自己的特长,运用各种宣传途径和宣传形式,经常不断地宣传《公开
信》、赵紫阳总理在五届人大四次会议《政府工作报告》中有关控制人口问题的论述和本指
示的精神。要广泛宣传计划生育搞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宣传他们的典型事例和先进经验。宣
传工作不仅要有一定的数量,还要不断提高质量,加强针对性。县一级要逐步建立计划生育
宣传指导站。中央宣传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门,要定期督促检查,把这项
宣传工作真正做好。
二、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
社会主义事业不但需要人口有计划地发展,同时要求我们的人民德智体全面发展。因此
,我们的计划生育工作要继续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具体要求是:
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除特殊情况经过批准者外,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
农村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某些群众确有实际困难要求生二胎的,经过审
批可以有计划地安排。不论哪一种情况都不能生三胎。
对于少数民族,也要提倡计划生育,在要求上,要适当放宽一些。具体规定由民族自治
地方和有关省、自治区,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批准后执
行。
优生、优育是提高中华民族人口素质很重要的方面,要对各族群众特别是青年进行优生
、优育知识的宣传教育。医疗卫生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设立优生咨询门诊,说服有遗传疾
病的夫妇不要生育,以免造成家庭和社会的负担。要加强妇幼保健工作,做好孕产期保健、
婴幼儿喂养和早期教育等方面的工作。
男女青年适当的晚婚、晚育(按法定年龄推迟三年以上结婚为晚婚,妇女二十四周岁以
上生育的为晚育),对于调节生育高峰,对于青年们的学习和工作以及家庭幸福,都是有利
的,必须大力提倡。
三、实行必要的奖励和限制,保证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计划生育工作,应以思想教育和鼓励为主。对于经过多次教育仍不按计划生育的,应实
行必要的经济限制。进行奖励和限制的同时必须加强思想教育工作,使他们认识到计划生育
的意义,增强计划生育的光荣感和责任感。
对独生子女及其家庭的奖励和照顾,各地已有一些可行的办法,如发给独生子女保健费
,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国家职工中的独生子女母亲,经本人申请,单位
批准,适当延长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并不影响其调资、晋级;农村实行生产责任制的
地区和单位,对独生子女家庭包产低一些,或多承包责任田。各地究竟采取哪种办法,数量
以多少为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地具体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办法予以实施。
《公开信》提出“在入托儿所、入学、就医、招工、招生、城市住房和农村住宅基地分
配等方面,要照顾独生子女及其家庭”,教育、卫生、劳动、民政、农委等有关部门和工会
应认真研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办法。农村社员年老丧失劳动能力、独生子女不在身边的,应
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与无子女老人一样给予照顾,农村应积极举办敬老院等养老事业。中
国人民保险公司,要经过调查研究,积极试办老年人的社会保险。
对于不按计划生育的,要给予适当的经济限制。国家干部和职工,城镇居民,计划外生
第二胎的,要取消其按合理生育所享受的医药、福利等待遇,还可视情况扣发一定比例的工
资,或不得享受困难补助、托幼补助。对农村社员超生的子女不得划给责任田、自留地;或
对超生子女的社员给予少包责任田,或提高包产指标等限制。
我们要求广大党员、团员和全体干部、职工,要带头实行上述各项规定。他们中坚持不
按计划生育的,有关组织要进行说服教育,对于多次劝说无效、情节恶劣、影响很坏的,除
了经济上的限制以外,还要给予必要的纪律 或行政处分。处分的批准权限在县、 团级以上
单位。
对于破坏计划生育的坏人,要发动群众及时揭露,政法及有关部门应严肃处理。
关于奖励经费来源,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状况,可实行以下办法:国营和城镇集体企业
职工的独生子女保健费,由企业福利基金、利润留成中解决,如确有困难的可报经财政部门
批准,在企业管理费中补充;机关、学校等行政事业单位,由职工福利费项下开支,如有困
难,可在单位行政费或事业费中解决;城镇待业人员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可暂由计划生育事
业费开支;农村实行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地方,采取多承包一些责任田或降低一些包产指
标的办法来奖励独生子女户,一些地方仍可由公益金支付独生子女保健费,数量应和城镇奖
励费大体相当。对于每年平均收入不足五十元的困难地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国家补助
百分之五十,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
过去,在中央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一些暂行办法,总
的说来,对于推动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起了积极的作用。今后,凡是适用的应继续执行,
与本指示抵触的,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有步骤地进行调整,或根据本指示精神制订具体政
策规定和实施细则。
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驻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直属单位,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
辖市的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可根据本指示的精神,结合军队的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四、要加强计划生育的技术指导和药具供应
计划生育要以避孕为主,在二、三十年的生育年龄中,做到这一点是相当艰巨的事情。
办好这件事情是计划生育、医药卫生和科研部门义不容辞的光荣责任。各级计划生育部门、
卫生医药部门、科研部门和医疗单位,要结合实际,加强计划生育的科学研究,研究出安全
、有效、方便、经济的避孕方法和药物;要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的质量和节育手术水
平,做到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确保受术者的安全。
各级医药部门要加强避孕药具的生产和供应,防止积压或脱销,满足群众需要。
五、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
计划生育工作是一件大事,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党委和人民政府,必须把它提到
重要的议事日程,加强调查研究、检查督促,抓紧抓好。要把人口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按照生育规律,抓早,抓细、抓实。对于在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
时加以研究解决。各人民团体,特别是妇联、工会和共青团组织,都要继续积极宣传、坚决
执行党和政府关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指示和计划,主动配合、支持计划生育部门做好
工作。无论实行哪种形式的生产责任制,都必须把计划生育摆进去,两种生产一起抓。现在
有些地区统一建立计划生育和农业生产的干部岗位责任制,社员生产、生育双包合同制等,
这些行之有效的办法要进一步总结完善和推广。
要健全充实各级计划生育管理机构,省、地、县建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相应的机构,根
据需要配备精干的领导班子和相应的工作人员,列入行政编制;公社要配齐专职干部,现有
人员经过考核符合条件的按干部管理;大队和生产队要有一名领导干部抓计划生育工作,并
妥善解决他们的误工补贴。各级干部、组织部门,要选调一些有经验、懂政策,有事业心的
干部,充实到各级计划生育部门,要支持他们的工作,帮助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加强干部的
培训。各级领导干部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党的有关政策,提高政治思想水平和
业务能力,改进工作方法,关心群众生活,帮助群众解决思想问题和实际问题,坚决反对和
防止违法乱纪的行为。认真对待有关计划生育的来信来访工作。
我们相信,为了加快我国四个现代化的进程,为了中华民族的繁荣昌盛,为了子孙后代
的幸福,全体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广大干部和群众,一定会从大局出发,以实际行动积极
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自觉自愿地实行计划生育,为控制我国人口增长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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