败诉者新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30 20:05:27
 
 
败诉者新浪
一个帖子引发一场官司,网络服务商是否要为网民上传的内容负责?
“如果所有的受损个人或单位都依法提起诉讼,网络服务商将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一家门户网站负责人认为,海大胜诉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
近年来经历过多起网络侵权纠纷的新浪网,如今真的遇到了麻烦。
2月15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新浪网的上诉,维持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新浪网向原告海大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大”)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含预期经济损失)658920.84元。
据悉,这是国内首例受损商家起诉门户网站侵权并胜诉的案件。新浪网公关总监严红岩告诉本报记者,由于公司CEO汪延和总编辑陈彤都在出差或休假,对于此事新浪暂无正面回应,至于是否进行申诉或执行判决也尚无决定。
一个帖子的争议
海大与新浪讼案始于2005年5月6日。当天,新浪网深圳房产装修论坛的“曝光台”页面上,出现一篇署名为“PKPKCOW”的《声讨海大装饰》文章,投诉海大装修存在质量问题,并号召受骗业主团结起来打击“冒牌公司”。
很快,这篇文章后出现了不少“跟帖者”,5月12日、15日分别有署名“独眼一笑”、“atsp”、“mf-jieba”等网民在跟帖中使用了“海大装修是个狗崽子”、“海大装修去死吧”、“远离奸商”等言词。
海大于是找到新浪,要求将《声讨海大装饰》及跟帖全部删除,但最终无果。
与此同时,新浪网深圳房产频道却在其“装修热帖”首页“曝光台”栏目编辑了海大当年5月初在深圳高交会馆参加“家装交易会”时的活动图片,并在图片上加注了“声讨海大装饰”的字迹,点击则可以看到上述网民带有攻击性的跟帖。
海大法务部负责人李丽娜说,5月是装修旺季,但由于新浪网的“曝光”,本来接到不少定单的海大出现大量的“退单”现象。
2005年5月16日,海大就新浪网的上述行为在深圳市公证处进行了证据收藏公证;5月23日,海大通过广东海信现代律师事务所向新浪发出《关于立即停止侵权的律师函》;6月1日,新浪将上述文章删除。
海大认为,新浪网让上述文章在网站保留近一个月时间,还在醒目位置建立链接,已经侵害其名誉权。2005年6月10日,海大向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新浪公司停止侵权,删除有关侮辱、诽谤性信息;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海大2005年5月经济损失427911.11元及此后预期经济损失600000元。
新浪之过
李丽娜介绍,海大提出的经济赔偿数目,是经过深圳国安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报告》来确定的,以上一年度5月海大的合同金额和利润情况,与发生侵权事实月份的利润情况进行对比,证实利润损失的数额。
经过审理,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于2005年8月8日作出判决,判令新浪在判决生效5日内在新浪网深圳房产的页面上向海大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生效10日内赔偿海大经济损失358920.84元,预期经济损失300000元。
新浪对初审判决不服,于2005年9月8日向深圳市中院提起上诉。
新浪的理由是:原判对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事实未予调查和查明,其中包括新浪在接到律师函后当日便删除了留言;原判对于认定网络名誉侵权行为成立的标准过低;新浪作为网络提供商不应对他人在留言板上的言论负责。
海大的代理律师郑德刚认为,发布言论是论坛网民的个人言论,但新浪网对此进行了编辑、整理,并将侵权言论置于突出位置,网民的个人行为就成了网站的立场。
深圳中院在做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时认为,新浪对于上网用户在其电子论坛上发表的不良言论造成海大名誉侵害未尽到法定注意义务,应当承担侵害名誉权的民事责任。
“海大的案件有其特殊性,”郑德刚告诉本报记者,“首先,新浪擅自将海大的活动图片与网民的攻击性留言建立链接,是新浪败诉的最直接原因,新浪已经不再只是无意的网络服务商,而是刻意为之;其次,新浪长期拒绝删除帖子,如果早些时候删除这场官司完全可能避免。”
网络诉讼潮隐忧
“如果所有的受损个人或单位都依法提起诉讼,网络服务商将承担巨大的法律风险。”一家门户网站负责人认为,海大胜诉开了一个“危险的先例”。
类似的案件以往却有着不同的结果。2004年3月26日,四川省无线电定向运动协会的临时论坛上,出现无线电爱好者AKS针对维修高手白某的一篇骂帖,白某起诉网站,但法院以网站及时删除了骂帖,尽到了管理义务为由,驳回白某的诉讼请求。
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健良认为,海大胜诉其实是顺应潮流,这证明互联网、短信等新兴领域发生的侵权行为,同样都已纳入法律管理范围,利益受损方都可以以此为例进行维权。
张表示,类似网上侵权行为有着共性,那就是网络服务商对网民留言监管不力,以及此前缺乏处罚先例,“这都纵容了类似网络侵权行为的出现”。
记者了解到,很多网站的BBS、聊天室都发布了一些约束网民的规则,如“严禁发布侮辱、诽谤、教唆、淫秽内容作品;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等公示性字样,但同时又以“以下网友留言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观点”来予以免责。
张健良告诉本报记者,“网民把言论自由无限扩大了,其实言论自由的前提是不侵犯他人权益,很多盈利性的网站以自由为亮点吸引点击率,海大案的胜诉其实就告诉这些网站,必须对网民的留言加强监管。”
盛邦(中国)法律顾问有限公司首席律师于国富也认为,类似案件的增多,也会带来门户网站责任的清晰化,比如门户在为自身上传的内容服务的同时,是否还要为网民上传的内容负责?
“如果这样的关系确立,就意味着门户网站的成本将要增加,那么,原来门户网站的商业模式也将面临一定质疑。”于表示。
“类似案例最好能在初期得到解决,”张健良一再强调海大胜诉的特殊性,“不能将起诉任意扩散和穷追猛打,所谓的侵权规则如果卡得太死可能影响言论自由,甚至造成网络服务商无法正常运营,这并不是网民希望看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