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省长败诉”后的几点冷思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2 18:30:35
对“省长败诉”后的几点冷思考
祝炳水
这是一份比较少见的判决书:在这份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的判决书中,被上诉人是浙江省人民政府,被上诉的法人代表是浙江省省长;而上诉人则是浙江奉化市的12位农民。判决结果是,“浙江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应诉处于2005年9月1日所作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这就意味着,上诉省政府的12位农民胜诉。(2007年4月12日《央视<新闻会客厅>》)
在我国民间自古就流传着“民不告官”的民俗,其中的道理就有如这起“民告官”的发起人之一 张召良在采访结束时的一段感言:这次民告官的经历是我人生中第一次,也相信这是我人生中的最后一次,不希望发生民告官这个事情。因为老百姓天生不是告状的,也没有一个老百姓天生就喜欢告状。其实像我这几年告状,大部分时间都投入到学习法律政策上去了,其实对我这样一个人不是从事这方面的事情,其实也是浪费,要是我能够投入到种地上去,投入到其它行业上去,那不是更好吗?
从他这句“老百姓天生不是告状的,也没有一个老百姓就喜欢告状”的感言中,以及在这对极不对称的诉讼双方和“省长败诉”出人意外的判决结果中,我们究竟读出了什么?
首先,司法公正是拥护社会公平底线的一把利剑,若是缺乏司法公正,“省长败诉”的案例就永远不可能出现,甚至是天方夜谭。之所以今天的社会出现了“省长败诉”,它正好印证了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步伐。试想如果缺乏这样的司法环境,别说是跟一省之长对簿公堂,就是跟一般干部发生官司,按人们的常理推断,发生“民告官”这样的事情,“民”永远是被动的一方,属于缺乏“话语权”的弱势群体。或许正是这个原因,才导致“民不告官”成了民间约定俗成的默认规则。然而,在封建社会尚有“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法理意识,在今日的民主法治社会就更应该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且也只有做到了依法行政、依法办案、依法断案才能使司法成之为维护社会底线公正的利剑。
其次,只有依法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的权力,才能真正杜绝权大于法、以权代法、以方代法等权力干扰司法的现象发生。若是缺乏这样的法治意识的话,别说是审判这样一起“民告省府”且作出“省长败诉”的判决,就是审判一般的“民告官”案件,都难免会发生一些外在的干扰。也或许正是这个原因,才导致“民告官”的案件成为最为难断难结的案件之一。多数情况下,一旦发生类似案件,不管有没有权力的干扰,在人们的惯性思维的促使下,“民”永远是这类案件的受害方、受委屈方,尤其是在当前我国民众依法维权的意识增强与依法办事能力还极不对称的情况下,依法保障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就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显然,“省长败诉”向人们传递的正是这样一个“公理在法而非权”的法治信息。
第三,依法公正断案,不在于某个领导是否开明,关键在于能否有一个依法行政、依法办案、依法断案的法治环境,没有这样的环境,今天人们遇到了开明的领导,能够依法维护自身利益,假如遇上一个不开明的领导又该怎么办?亦或许正是这个原因,才导致我国民众具有一种特别的“清官情节”,尤其是遇有类似的案情时,渴望遇上清官比依法维权的愿望还要强烈,“清官情节”某种意义上,成了民间打官司的一个支点。在这种情况下,民众能赢得官司倒可以皆大欢喜,一旦败诉,即便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没有任何不公正的现象,“官官相护”、“暗无天夜”、“公理何在”等诸如此关的抱怨之声肯定是免不了的。如果说今天审判机关判决“省长胜诉”,肯定又是一片哗然之声。透过“省长败诉”的喝彩声,我们真正要认识的是这其中所掺杂的“同情替代公正”的非法理的公平意识,也就是说,在任何一起“民告官”的案件中,只有“民胜”才算“公正”的非法理的“偏弱”公平意识。由此看来,我国真正要实现法治国家仍有很长一段路要走,这期间除规范权力运作过程,还必须下力气提高全民的法治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第四,在“民告官”的诉讼案件中,多数是属于不得已而为之的,切不可将其视之为“刁民”,要真正按照“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要求,妥善处理好每一件“民告官”的案件。因为越是这类案件越能吸引社会的关注度,越能引导社会的法治走向,唯有通过各级领导和领导机关率先秉承法治,民众的法治意识才能够在“省长也能败诉”中逐渐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