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民主训练应从团干做起(南方都市报 20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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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训练应从团干做起
2008-05-05 09:49:16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法的精神之王琳专栏
“辽宁本溪团干推选”已成为互联网上最引人注目的公共事件之一。多家平面媒体昨日对此继续予以关注。一名曾参与这次团干选拔的干部向媒体记者揭露本溪“双推双考”选拔过程漏洞时称:候选人数不够,找人凑;常委孩子当领导,早定好。(《南方都市报》5月3日)本溪市委也透过媒体回应称,经过研究认为,这次选拔的4名团干部,个别人不具备规定的任职资格,讨论决定环节也存在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回避制度的问题。市委常委会已于4月25日讨论决定,此次选拔结果无效。(《人民日报》5月4日)
不具任职资格缘何成了选拔对象,明知该回避为何还参与讨论,这背后的责任认定及责任追究还有待本溪方面继续公开相关信息。但因这两项程序违法而导致的“结果无效”还远未能回应网上的质疑。这些官宦子弟的留学资金来源,进入官场后火箭般的升迁速度,更应成为事件调查的主要内容。至于有当事人关于“干部子弟就不能成才了”的反问,倒像是“牛头不对马嘴”。“成才”面前人人平等,问题是,作为官宦子弟,有义务也有责任向公众澄清,自己的留学与升迁之路是否清白——官宦子弟也可以成才,贫寒子弟也不能不清白地升迁。反之亦然。
本溪市委的几点回应其实也颇值得玩味。无论是“任职资格”,还是“回避程序”,都依附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的相关规定。这实是告诉公众,在本溪市委领导的眼里,团干部的任免是“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讨论干部”的应然范围。
然则“国有国法,家有家规”。如果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公务员法》是团干选拔的国法,《中国共青团章程》就是团干选拔的“家规”。共青团虽说在“党的领导之下”,但其性质仍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既为组织,就应遵守组织规程,《团章》第12条第3款规定,“团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外,都由选举产生。”由此可见,选举产生团干,乃是常态。但《团章》第13条又同时规定,“在团的各级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同级党的组织和上级团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经过共同研究,取得一致意见,可以调动或指派团组织的负责人。”正是这一条款为地方党委“选拔任用”团干提供了制度依据,在实践中,本为特例的“必要时”却成“常态”,倒是本应成为常态的“选举”却多成了“形式”。
十七大提出“以党内民主推动社会民主”,“以扩大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党内民主”已成执政党锐意改革的取向,作为“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恰可在推进民主上有所作为,并为党内民主乃至人民民主提供宝贵经验。
梁任公曾云,“少年强则国强,少年独立则国独立,少年自由则国自由,少年进步则国进步”,于中国的民主建设而言,何尝不是“团员进步则党员进步,团员民主则党员民主”。作为地方党委,尊重共青团内的民主意志,就是最好的领导。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