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规则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4 21:58:46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规则(试行)

更新日期:2008-10-30 14:40:38索 引 号:530324-007885-20081030-0002
名 称: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规则(试行)
   http://xxgk.yn.gov.cn/canton_model3/newslist.aspx?classid=169110

中共罗平县纪委  罗平县监察局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纪工委、监察分局各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职能作用,保证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根据《罗平县纪委监察局派驻(出)机构统一管理实施方案》,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两项职能”的合署办公体制。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加强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为推进罗平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有力保证。

  第三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受中共罗平县纪委、罗平县监察局直接领导,向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派出机构主要工作职责:

(一)监督检查所负责部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县委、县政府决定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所负责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况。

(三)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所负责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并向县纪委、监察局提出处理建议;负责初步核实、立案调查所负责部门科级以下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干管权限进行处理。

(四)督促所负责单位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执行,监督检查反腐倡廉各项工作的贯彻落实,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成效和经验,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建议。

(五)督促所负责单位抓好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促进干部队伍勤政廉政;督促所负责和联系部门转变作风,认真贯彻执行《罗平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促进机关效能建设。

(六)受理干部群众对所负责和联系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涉及反映副科(含副科)以上干部的举报,应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送。

(七)对所负责和联系部门的干部选拔任用进行监督。所负责和联系部门对拟提拔人选在提请讨论前,征求相应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意见时,纪工委、监察分局应认真负责地反映有关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完成县委、县政府和县纪委、监察局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  工作关系

第五条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直接受县纪委、监察局领导,工作情况和重要问题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请示。

第六条  纪工委书记参加县委、县政府召开的县级各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会议。县委、县政府的有关文件在发县级各部门的同时,发各纪工委、监察分局。

第七条  县级各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对本部门(系统)及其所属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予以协助、配合,工作中的有关情况及时与所负责部门沟通协调。

第八条  各部门(系统)召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党组(党委)会、行政办公会及其他涉及干部任免、大额度资金使用、重大问题决策的会议,必须邀请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参加,派出机构应根据情况指派人员参加。

第九条  县级各部门的文件、材料,要向相应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报送。

第十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参加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的有关会议,并按规定向县纪委、监察局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统计报表、工作信息等文件材料。对一些重要工作的贯彻落实情况,要作出专题报告。

第十一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加强同所负责监督部门的工作联系,建立健全工作沟通、信息交流、情况通报、相互协作的工作机制,进一步增强工作合力。

第四章 组织原则

  第十二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纪工委委员会集体领导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纪工委委员会职责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必须由集体讨论决定,个人或少数人无权决定重大问题。各纪工委委员要有明确的分工,对分管的工作要认真负责。在个人职权范围内处理不了的重要问题,应提出有情况、有分析、有措施的方案或意见,提交纪工委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纪工委书记负责组织纪工委委员会活动,协调纪工委委员的工作。纪工委书记应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扬党内民主,善于集中正确意见,自觉接受纪工委委员的监督。

  第十四条 纪工委委员应积极支持书记的工作,接受书记对自己工作的安排、检查、督促和指导。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分管的工作,以保证纪工委委员会决策的贯彻执行。

第五章 议事和决策

  第十五条 纪工委委员会决定重要问题,应当遵循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酝酿讨论。对会议决定事项必须经到会的半数以上纪工委委员同意。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重要问题若有较大分歧,除紧急情况下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定外,应暂缓作出决定,经进一步调查研究、酝酿后再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六条 纪工委委员会讨论研究的事项:

  (一)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纪委、监察局重要决定、指示和工作部署,做好工作安排;

  (二)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年度工作计划、工作安排部署和工作总结。

  (三)酝酿需要提交县纪委、监察局讨论决定的重大问题。

  (四)对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在初步核实(查)所负责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后,研究提出处理建议;对所负责部门党员和监察对象中副科级(含副主任科员)以下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决定立案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五)对所负责部门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的处理及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申诉的复查和处理。

  (六)审议纪工委、监察分局重要文件、规章制度、对所负责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以及上报县纪委、监察局的重要请示、文件、报告;

  (七)协调处理纪工委、监察分局日常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有关事项。

  (八)加强自身建设中的重要问题。

  (九)必须由纪工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纪工委委员会按以下规定召开会议:

  (一)纪工委委员会由纪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纪工委委员(含兼职)出席会议。纪工委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分局长)召集并主持。必要时请所负责部门的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二)纪工委委员会的议题,由纪工委书记、副书记、委员提出建议,纪检综合室收集汇总,拟订安排意见,报请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委托副书记确定。

  (三)纪工委委员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委员不能参加会议,必须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形式表达。

  (四)纪工委委员会要确定专人记录,会议决定事项编发《会议纪要》,发相关部门贯彻执行,纪检综合室负责督办。

  第十八条 监察分局办公会讨论研究事项:

  (一)围绕县纪委、监察局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和部署,研究具体的办法和措施;

(二)审议需要以监察分局名义作出的监察决定、监察建议和发出的重要文件、制定的重要制度。

根据纪检监察机关合署办公的有关规定,纪工委委员会决定的涉及行政监察工作的事项,即为监察分局办公会的决定事项。

第六章 请示和报告

  第十九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严格执行请示制度。以下事项必须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

  (一)纪工委、监察分局政策性文件和重大措施的出台以及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

  (二)对县纪委、监察局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需要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的;

  (三)在查办案件中,需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采取“两规”“两指”措施的;

  (四)组织外出考察、学习等事项;

  (五)纪工委、监察分局认为需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除半年和年终向县纪委监察局书面报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外,以下事项必须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报告: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和县纪委监察局关于纪检监察重大决策及工作部署的情况。

  (二)对所负责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工作部署。

  (三)所负责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发生的重大问题和处理情况。

  (四)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召开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会的情况。

  (五)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进展情况。

  (六)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情况、组织建设等情况。

  (七)县纪委、监察局要求报告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一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向县纪委、监察局的请示、报告,一般要经纪工委委员会讨论审定或委员会委托书记、副书记研究确定;书记不在时,如遇紧急情况需向县纪委、监察局请示报告的,由临时主持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的副书记(分局长)研究确定,事后及时向书记和其他不在家的委员报告、通报。

第七章 作风建设

  第二十二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努力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

    第二十三条 坚持党的群众观点和群众路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密切党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纪工委、监察分局领导班子成员每年必须保证时间深入到负责部门和联系部门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总结经验,检查工作。

第二十四条 纪工委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每位委员必须坚决执行。若有不同意见或在执行中发现新情况,可提请会议复议。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会议决定相违背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纪工委委员会民主生活会由纪工委书记召集、主持。会前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广泛开展交心谈心。民主生活会应注重思想交流,坚持“团结—批评—团结”的方针,开展积极的批评与自我批评。纪工委委员会民主生活会要作记录,会议综合报告经纪工委书记审阅,个人发言经本人审阅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

  第二十六条 严守保密纪律。纪工委委员会会议和监察分局办公会的内容及讨论情况,在未公开前不得泄露。

  第二十七条 纪工委委员要在讲党性、顾大局、讲团结、守纪律方面起表率作用,彼此之间要互相信任、互相支持、互相理解、团结协作。

  第二十八条 纪工委委员要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做到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禁止别人做的自己坚决不做,做到勤政廉政。

第八章 文件审批

  第二十九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重要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及有关机关公文处理的有关规定。

  (一)以纪工委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由纪工委书记或由纪工委书记委托副书记审定签发。

  (二)以监察分局名义上报、下发的文件,由监察分局局长审定签发。

  第三十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审定签发公文,应严把法律、政策关。送审签发的公文要及时处理,一般应在送达三天内作出签发意见。签发公文应签署明确意见。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报纪工委、监察分局审批的公文,由纪工委、监察分局纪检综合室按公文处理程序提出拟办意见,分送纪工委、监察分局有关领导审批。

第九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二条 要自觉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接受监督。凡违反党的纪律,必须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纪工委委员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党内民主生活会的制度,认真参加党支部的组织生活会和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批评、监督和评议。对批评和评议中所反映出的问题,属个人思想作风方面的,要及时纠正;属工作方面的,要提出限期整改的措施和办法,自觉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

  第三十四条 纪工委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决议及其成员作出的决策,应接受纪工委委员的询问和质询。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给予处理。

  (一)纪工委委员会及其成员要自觉接受监督,对不履行职责或不按组织原则办事的,进行批评纠正。对所负责部门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对明令禁止的违纪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对县纪委、监察局部署的工作贯彻落实不力的要追究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纪工委委员会及其成员违反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要及时批评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应追究党纪责任。

  (三)纪工委委员泄露应该保密的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有关事项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四)对执纪和批评、检举、控告人员进行刁难或打击报复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必须给予党纪处分。

  (五)对违反本规则的其它行为,给予批评纠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共罗平县纪委、罗平县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规则 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纪实 丁仕凯同志对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提出要求 隆昌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第一纪工委监察分局以“四抓”谋划2010年监督检查工作 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目标及考核办法(试行) 随州市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 - 随州网 成立14个纪工委监察分局 昆明彻底改革纪检监察派出体制 中共湖北省纪委派出纪工委湖北省监察厅派出监察局工作运行办法(试行) 关于县直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运行管理的若干规定(试行) 纪工委、监察分局开展工作之浅见-工作研究-沧江明珠—云县 楚雄州召开纪工委监察分局推进会 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2009年工作总结 在瑞昌市纪委监察局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 楚雄州召开纪工委监察分局推进会 南昌成立55个纪工委监察分局 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如何开展工作的思考 我市召开第二至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成立大会 九江廉溪网---德安县举行派驻纪工委、监察分局揭牌仪式 新乐廉政网-->纪工委、监察分局巡视巡查制度(暂行) 馆陶县围绕九项监督推进纪工委监察分局履行职责 馆陶县围绕九项监督推进纪工委监察分局履行职责1 南昌廉政网-进贤县:“四化”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队伍 隆化县:实行“五制”、“三会”、“一考核” 加强对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组织管理[] 对纪工委监察分局正确履行职能的几点思考-中国网·廉政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