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七年未决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3 10:08:03
发生在市政府纪委机关爆炸致人死亡案,“主犯”一审没有被判死刑立即执行,这是为什么? 福州中院分别判处五被告死缓和有期徒刑,而关键的爆炸电雷管“提供者”却“另案审理”,最终以证据不足无罪释放,但其提供电雷管的情节依然是爆炸案判决的依据,这是为什么?专案组在“十条侦查措施”中,对给被炸身亡者打传呼的纪委领导却讳莫如深,这是为什么?案子既已“告破”,《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却被督办的福建省公安厅退回,这是为什么?律师要求对当事人被关押期间的伤势进行伤情鉴定,却以要被确认无罪才能追究刑讯逼供的责任为由,不予理睬,这是为什么?辩护老律师开庭前同时被刑事传唤,这是为什么?当地媒体高调宣布“破案”,却拖延7年审而难断,这是为什么?《中国青年报》《亚洲周刊》《瞭望东方周刊》先后发文质疑,但当事者依然看不到公正的希望。请看6个平民,五个家庭被牵涉到一个爆炸案的7年心酸。福建“福清纪委爆炸案”七年未决 2001年6月24日(星期天)上午8时许,福建省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接到单位传呼,匆匆赶到纪委大楼,触动了放置在信访室门口的爆炸物,当场被炸身亡。第一章 疑犯的“诞生”A 举报、再举报警方迅速成立以福清市公安局长林孜为组长(涉黑已被判刑)的专案组,福建省公安厅督办,副厅长兼刑警总队长的牛纪刚专办此案。专案组在全市展开拉网式大摸排,凡可疑者即被传讯,一时福清市人人谈警色变。而犯罪嫌疑人的“诞生”与两次举报有关。2001年7月份,福清市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中福公司)的会计陈奋真(其叔叔曾在省纪委监察部门任职),向专案组举报两个犯罪嫌疑人:陈科云、吴昌龙。陈科云,中福公司经理。陈奋真曾以“公款购买公司小车”等向福清市纪委举报陈科云,福清市纪委介入调查后,于2001年6月4日正式宣布对陈科云“党内严重警告的处分决定,陈科云不服处分,拒绝签字,提请复议。吴昌龙,中福公司聘用司机。专案组随即以“陈科云曾受纪委处分,心怀不满”、“公司司机吴昌龙也因修车报销等问题与会计陈奋真产生矛盾”为由,认定陈科云和吴昌龙有重大嫌疑,把二人“作为重点对象进行布控”,推定陈科云在2001年5月份准备实施爆炸(较纪委公布处分时间提早了一个月),并把吴昌龙当作案件侦破“突破口”,准备“随时进行密捕”(据《吴承奋请功报告》)。B 逮捕归案7月27日晚,吴昌龙驾车去女友家途中失踪,其家人及公司员工四出寻找,不见踪影,即向警方报案,又于7月29日在当地电视台播报《寻人启事》。后来发现吴昌龙驾驶的中福公司小车被换了牌号在公安人员手里使用。陈科云以公司名义多次向警方讨要小车,均遭拒绝。9月13日上午8点,陈科云去上班在自家门口被福清市公安局刑侦中队长吴承奋等人带走。下午5点,陈科云的妻子谢清也被带走。带走过程中,专案组既没有告知原因,也没有出示任何法律文书。9月14日、17日陈科云的两个小舅子谢建忠、谢建灿也相继被抓,专案组要他们交代安装爆炸装置的过程。9月15日,警方以“监视居住”为名,将陈科云和其妻子谢清(被定为“包庇罪”)戴上手铐脚镣,先后秘密关押于公安局刑侦队办公室、安全局怡静园、市戒毒所等处。C 一根绳上的蚂蚱就这么牵了出来注:从事后看,侦察机关的逻辑性是相当缜密的:一个爆炸案需要有策划者、实施者和炸药及相关配件的提供者,犯罪链必须完整。因此,不明所以的蚂蚱们,就这样被一个个“抓”出来,绑到一根绳上面。9月18日,吴昌龙受刑难忍(此时吴昌龙已被秘密关押了53天),终于按警方的要求,“承认”是受陈科云指使实施爆炸。吴昌龙在警方的提示下,又向警方招出了雷管、炸药和导火索的提供者杜捷生(吴昌龙原姐夫,于2001年4月与吴昌龙姐姐离异,两人因此结怨),9月21日,杜捷生被抓。9月22日夜,经过连续十昼夜的严刑折磨,陈科云也按警方的要求作了口供。杜捷生经过“吊秋千”等酷刑,“交待”出爆炸物来自宁德的卫国、海军的小八路、连江的严锦祥、外甥郭宗盛等人。警方根据杜捷生的口供开展“工作”,可惜以上人等均无法与雷管、炸药等物证发生直接联系,警方需要杜捷生提供一个有能力提供炸药的熟人作为他的“同伙”。杜捷生最后想起了一个让警方比较可信的,在福州桂山石仔场(石仔场有开山用的炸药、雷管、导火索)开铲车的民工,具体人名不知。10月21日,来自江西贫困山区农民工谈敏华成为了炸药、雷管和导火索的提供者被警方抓捕“归案”。由于爆炸装置是拉动触发式电雷管引爆的,而石仔场无电雷管,杜捷生再次按警方要求,说出电雷管来自为其开过农用车的四川人王小刚。警方终于将主要“涉案”人员的名单罗织齐全了。11月7日,在王小刚未逮捕到案的情况下,吴昌龙、陈科云、杜捷生、谢清、谈敏华五人由“监视居住”被转为“刑事拘留”。至此,吴昌龙、陈科云和谢清被 “监视居住”秘密关押在私设的办案点分别长达103天和56天。至此,警方在《关于依法审查6·24案件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报告》中提到:“对陈科云、吴昌龙等监居审查完全是在特殊条件下采取的强制措施”, “在审查和看护陈科云、吴昌龙等过程中,专案组人员每组都有3人负责”。同日,谢建忠、谢建灿俩兄弟在分别被关押了54天和26天后,办理了取保候审。释放谢建忠时,警方找不到脚镣的钥匙,请来开锁匠开锁。50元的开锁费由谢建忠支付,并警告:“出去后不要乱说乱跑,否则再把你抓进来”。至此,专案组终于可以高调对外宣布案件“告破”。第二章 罪名的论证从理论上说,检察院与法院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司法体系, 独立于行政之外,问题在于警方要做的,就是为公诉机关提供起诉的各式各样的证据:人证、物证等等。在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就需要运用其他各类推定证据的工具,比如说舆论,给自己打气撑腰。A 舆论造势自2001年11月21日起警方通过福州当地报纸,指名道姓陆续刊登了“福清爆炸案”告破的新闻,大肆渲染其“破案”的功劳。12月5日,一份关于《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紧锣密鼓地上报福建省公安厅。后来未获准而退回。12月25日,专案组把记者带进看守所对陈科云和吴昌龙进行拍照,随后连同照片继续在《海峡都市报》上以整版篇幅刊登《福清“6·24”爆炸案成功告破》的特别报道,又经国内主要新闻机构,向国内外大肆发布案件告破的新闻。 随即,福清市纪委在酒楼摆宴犒劳侦办此案的公安人员,给有关人员分发奖金,还组织相关人员到武夷山旅游。B 诉讼过程2002年2月,案件正式移交福清市检察院。2002年3月福州市检察院收到福清市检察院移交的案卷后,案卷两次被退回公安机关,要求补充侦查。2002年7月底,福州市检察院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2002年11月28日,福州中院开庭审理该案。2003年3月,杜捷生供述的电雷管提供者王小刚被抓。2003年7月份,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受省、市两级法院委托,对爆炸现场的相关数据进行科学鉴定,作出了炸药量“至少需要600克以上”的鉴定结论(而吴昌龙的“口供” “作案”炸药量为75克到150克)。2003年12月1日,福州市检察院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对王小刚提起公诉。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5月份,杜捷生应吴昌龙之托,在福州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王小刚购买了两枚电雷管后交给了吴昌龙。2001年6月23日晚,吴昌龙、陈科云用该雷管制成的爆炸物放在福清市纪委信访接待室欲实施爆炸,次日上午8时,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爆炸物,被当场炸死”。福州中院却将王小刚“另案处理”。律师反复要求作为爆炸案提供最关键的电雷管者的王小刚必须并案审理,被置之不理。2004年1月,福建省高院专门为此案组织了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闷头阅卷”十天,在省高院分管刑事的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一致作出该案“证据不足和根本不成能立”的审议结论。2004年9月,已调任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长的牛纪刚(此案督办者),指挥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历时两个月,联合重办此案。请来“专家”对“证据”漏洞又进行一次大修补。2004年11月24日,法院通知律师阅卷,并定于29日星开庭。可就在当天中午陈科云、吴昌龙委托的三位老律师相继被福州市公安局刑侦队传唤,时间长达12个小时。2004年11月29日,福州市中院第二次不公开开庭。王小刚被“另案处理”没有到庭。2004年12月1日,福州中院对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五人分别判死缓至三年徒刑。2004年12月10日,被指控为爆炸案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福州中院作出(2004)榕刑初字第6号《刑事判决书》宣判无罪,并于当天晚上悄悄释放。2004年12月,陈、吴等五人提起上诉。2005年12月31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在省检察长的参与下,通过不公开审理方式,一致达成了该案“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审议结论,裁定书称:“被告人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谢清均不服,以没有实施犯罪,原有罪供述是被刑讯逼供等为由提出上诉”。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2006年5月,陈科云代理律师林洪楠被福州中院强行剥夺辩护资格。2006年6月22日,受省、市两级法院委托对爆炸相关数据作出鉴定的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秘书长陈榕明和专家郑家志,被福州市公安局以“伪证罪”关押了37天,后令他们取保候审,再无下文。2006年6月28日,福清市公安局治安科干警侯小凯也被怀疑与爆破协会专家串通,被关押了50天,放出时全身伤痕累累。案件发回重审后,福州市公安局刑警居然到福州中级法院和福建省高级法院,恐吓曾经经办此案的法官。2006年8月18日,福州中院开了半个小时的庭,在没有任何鉴定专家到庭的情况下,单方面强行推翻了“至少需要600克以上”炸药的鉴定结论。2006年10月10日,福州中院依然维持“陈科云、吴昌龙死缓”的判决。但在(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已经无罪释放的王小刚,仍被作为电雷管的提供者出现在判决书上。2006年10月13日,被告人亲属到法院领取判决书,法官无奈告诉说:“我也很想和上面领导坐下来好好分析案情,可哪个领导愿意听?”2006年10月中旬,案件再次上诉福建省高院。2007年4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到福建进行涉侨案件大检查时,此案亦列其中,省高院何副院长向督查组汇报时,以案件“疑难复杂”、“双方分歧意见较大”为由搪塞。2008年3月,该案仍无结论。至此,该案已历时近7年。C 困惑、解惑困惑一:专案组在“ 查排所有(95年以来)被福清纪委查处过的人并进行字体甄别,查排所有可以接触、拥有火工材料的场所及人员”等“十条侦查措施”中,向吴章雄发传呼者却被排除在侦查措施之外。解惑:律师林洪楠到福清市电信局调取被炸身亡者吴章雄的传呼清单,遭拒。迫于律师的追问,控方后来宣读了纪委开具的一份补充材料,称发传呼者为纪委某办公室主任。困惑二:从陈科云、吴昌龙多次口供不一致中看出:炸弹是谁制造的?炸弹在什么地方制作?制作完毕又放在谁家?这些作为证据都没有结论,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解惑:在侦查期间,有匿名电话以知情者身份告诉黄秀芬(陈科云的内弟媳妇,第一次开庭后即移民,2003年在阿根廷超市被枪杀,案子至今未破),说知道真正的凶犯,并告知安装爆炸物的具体地址;黄秀芬跟律师林洪楠随即将通话录音向省公安厅洪副大队长报告,公安厅以案子已告破为由,置之不理;过后不久该知情者又电话家属,仅说:“他们正在清理现场”,此后该知情者再未出现。困惑三:谈敏华是杜捷生招供的有能力提供炸药者。解惑:谈敏华于2007年10月25日以取保候审方式出狱,他说他根本不认识杜捷生,杜捷生也不认识他。困惑四:杜捷生招供提供电雷管的人有多个,警方经排查,最后落在没有到案的四川人王小刚身上。解惑:2000年底王小刚因工资问题与杜捷生吵架后离开福州,此后再未见面。王小刚到案后却“另案审理”。被关押了一年零八个月后又悄悄无罪释放。 困惑五:谢清与案件毫无关系。解惑:对批捕谢清福清市检察院有不同意见。福清市委政法在2001年11月27日《关于协调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等三案的会议纪要》中,竟以 “该案件重大,建议检察院作批捕”定调。困惑六:福清市检察院对本案有不同看法。解惑:福清纪委专门到福清市检察院告知:非办案人员不得私下议论本案,谁想充当包公,有看法直接找纪委去。困惑七:起诉时,陈科云、吴昌龙、杜捷生、谈敏华身上刑讯逼供留下的伤口仍在溃烂。解惑:福清市检察院在融检起诉[2002]147号《报送案件意见书》中提出了存在的五点问题,对嫌疑人身上的伤痕以“ 其身上的伤痕与逼供有无直接关系,目前难以把握”提出。困惑八:检察院对当事人及其律师反复提出对当事人进行司法伤情鉴定的请求,始终不予理睬。解惑:声称要等到法院判无罪时,他们才好追究刑讯逼供的责任。困惑九:林洪楠律师到福清市组织部要求调取陈科云履历,未果。解惑:组织部长说,“我负不起出示档案的责任·······。”困惑十:法庭上被告人出示身上累累伤痕。解惑:公诉机关为了否认刑讯逼供的事实,当庭播放讯问戴着脚镣的吴昌龙的一段录相。吴昌龙当庭揭露该录相是公安人员精心编排后的“精彩片段”。辩护律师认为,该录相只能证明在录制时没有刑讯逼供,而不能证明对吴昌龙讯问自始至终都没有刑讯逼供,更不能证明侦办机关对陈科云、杜捷生、谈敏华等人没有刑讯逼供。 法庭又让四个办案人员出庭证明没有刑讯逼供。辩护律师认为:该证人是被告人控告的刑讯逼供的对象,其自证不可信。困惑十一:王小刚无罪释放,但福州中院重审“维持陈科云、吴昌龙死缓”的(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上,仍把王小刚作为电雷管的提供者。解惑:无解。困惑十二: 2004年11月29日一审二次开庭,旁听家属看到法警两次给法官递送纸条,并多次对法官耳语。解惑:其时曾经案件督办者,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市公安局长牛纪刚就在法庭的小阁楼上。困惑十三:2006年1月24日省高院法官到看守所向被告人宣读裁定书,曾明确地说:“快了,问题很快会解决的…解惑:两年多过去了,问题依旧。事实表明,审者无权判,判权在长官。困惑十四:福州中院重审对陈科云、吴昌龙作出维持死缓判决,对谈敏华由十年减为六年。解惑:福州市公安局刑警四次到连江县看守所,继续诱骗谈敏华说:“说白了,我们主要是针对上面两个(陈科云、吴昌龙),你承认(指买卖炸药)了,就没事了,我们会向法院求情,你坐(牢)多长时间就判你多长时间,你不说就要你坐,坐到你哭了也没人理你……”困惑十五:快七年犹悬而不决。解惑:严重超期羁押、严重超审限,此案早已没有了程序。D 协同作战《吴承奋同志呈报个人二等功事迹材料》所述:“审讯工作进行的异常艰苦,吴昌龙一字不吐,致使审讯工作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取得进展。”“叶泽民、吴承奋等人决定以此为重点再次对吴昌龙进行审讯,经过长时间的心理较量,”“专案组领导决定审讯组再回头对吴昌龙进行深入审查,吴承奋等人冒着酷暑,克服疲劳,对吴昌龙做了大量的细致的思想工作,一遍不行二遍,二遍不行三遍,如此下去……”“吴承奋等人对杜捷生展开了强大的政治攻势”。“吴承奋等人继续咬紧牙关,乘胜追击,又展开了对吴昌龙的新一轮的审讯工作。终于,吴昌龙不得不低下了头,”你们可以从“吴昌龙一字不吐”到“不得不低下了头”“异常艰苦”“克服疲劳”“咬紧牙关”这些字里行间去想象,再现当时心惊肉跳的场景。2002年8月23日,省政法委鲍绍坤书记召集福州市公、检、法办案人员,听取他们对案件的汇报后,指示要把此案办成“铁案”。时任福州市政法委书记的宋立诚(2003年涉黑被抓)指示福州市中院要做有罪判决,但要留有余地。一审期间,福建省高院两次奉命进行督查。特意抽调宁德市、三明市、南平市三位经验丰富的刑庭副庭长“闷头阅卷”十天,由省高院分管刑事副院长刘炎的主持下,一致作出该案“证据不足和根本不能成立”的审议结论。2004年9月,福州中院庭审后,由于案件漏洞百出,全案没有一个实证,在只有被告人相互矛盾的口供而无法下判,并拖压了快两年的情况下,时任福州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长的牛纪刚,却亲自指挥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历时两个月,联合重办此案。请来“专家”对“证据”漏洞进行大修补。同时把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的五名被告人分别秘密转押到福州市辖下五个县的看守所,切断与外面的一切联系。2004年11月29日,福州市中院第二次开庭仍不公开庭审。旁听家属看到法警两次给法官递送纸条,并多次对法官耳语。后知道,其时牛纪纲就在法庭的小阁楼上。庭审结束后福州市检察院公诉人吴仰晗、陈卫东随警车到连江县看守所,要求被指提供炸药的谈敏华:“承认了,你就没事·········”。2006年5月31日(福州中院重审开庭的前一天),市律协逐一电话告诫所有辩护律师:“庭审时不要说不该说的话……”司法局长还亲自出面,请第二被告律师吃饭,说服他第二天庭审时给予配合。说:“这个案子已经定下来了,辩得再好也没用”。福州中院重审时,对省高院裁定提出的诸多矛盾和问题,回避了爆炸案中至关重要的电雷管来源问题,做出了“(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建议补充侦查函》”,提出了九大问题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补充侦查,但在没有取得任何补侦的情况下,于2006年10月10日强行作出维持对陈科云、吴昌龙的死缓判决。 F 蚂蚱的悲哀所谓的悲哀,最苦的或许是无法掌握自己的生死。吴昌龙在《一个“死囚”的泣控》中叙述道:2001年9月18日前,虽经受了严刑逼供,尚未有任何有罪“供述”,为获取口供,办案人员加重了对吴昌龙的拷问,吴昌龙几次自杀,所幸未遂。在屈招后,因未按要求提供其他人员名单,刑侦中队长吴承奋对吴昌龙吼道:“你如果能从这个门出去的话,那就是我死,如果你不能走出这个门,你就是不死,我也要让你死”。陈科云被抓后,也受尽了精神与肉体的折磨,在《血泪的控诉中》中,他描述到:办案民警对陈科云说:“我们就是要证据,不讲就这样天天用刑,直到把你搞死掉,再把你丢到楼下,说你是跳楼自杀……”。杜捷生同样惨遭酷刑,办案人员用钉在板块上锈迹斑斑的铁钉,击拍杜捷生的屁股,逼杜捷生作有罪的供述。2005年秋季其在押的闽清看守所频频地向律师和家属通告杜捷生烂屁股危情,七年未愈,至今没人理睬。谈敏华出来后泣述:2001年10月26日早上,投进福清市看守所前,侦办的公安人员对谈敏华说:“你进去以后,不要乱讲了,要按照笔录里讲,你若不按笔录讲,我随时可以从看守所把你提出来,到时就有你好看。你是外地人,打死你就像打死一只狗一样,随便扔到山里边,没有人会发现的”。当谈敏华说起遭刑讯过程,至今心有余悸。第三章 希望与等待该案八位律师矢志不渝地坚持作无罪辩护。其中一位老律师曾多次当面向省政法委领导反映案情,称这是一起破天荒大假案。案件引起媒体广泛的关注。新华社福建分社原社长许一鸣派记者参加了旁听,庭审后写了篇《如此刑讯逼供,怎能保证办案准确》的内参材料送福建省相关领导。《福建日报》多次刊发了《内参》反映案情。《亚洲周刊》分别以《福建爆炸案爆出酷刑黑幕》、《从东京到福建的采访惊魂》、《平反福建酷刑冤案 省领导要重新调查》和《福建爆炸案惊动驻日外交官》四次报道了该案冤情。《中国青年报》刊登“核心调查”, 以《福建两死刑犯称:我们是冤枉的》为题作了报道。2008年4月17日,新华社主管的《瞭望东方周刊》刊发《“福清纪委爆炸案”七年未决》,表达了对本案的关注。 2007年四月,全国人大侨务执法检查组到福建进行涉侨案件大检查时,此案亦列其中。七年来,蒙冤亲属不断申诉、控告。在向省主要领导呈送状件时,屡屡遭受福州警方的传讯和拘留。旅居海外的亲人不断向中国驻日大使馆申告冤情,被告知已将状件转国内相关部门。2006年10月,该案第二次向福建省高院提出上诉,福建省高院至今既没有开庭审理,也没有对自己曾经作也的明确审议结论予以公开,审理结案。此案拖压了近七年,已经造成了严重的超期羁押,我们希望福建省高院本着事实和法律遵照“有罪依法宣判,无罪坚决放人”之规定,给该案一个公平正义的回答。唯此,该案才能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福建“福清爆炸案”蒙冤亲属 同具 2008年4月23日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宏路镇周店村 陈科斌电 话: 0591——85387179联系地址:福建省福清市清展花园1号601室吴华英 电 话: 0591——85273696xinceng34@126.com msn:wumei71@hotmail.com要了解本案更多信息及相关原始材料请登录下面网站,或者搜索“福清爆炸案”。虽然不断有封杀的,但互联网给了我们透气的途径,使我们坚持至今。清官可以快速解脱我们的痛苦,但清醒的公民,可以从根本上保证你我的安宁,感谢吴迪,感谢二可器给我们提供了跟贴的机会,还要感谢你,每一位读完这个冰冷材料的公民。详细资料请看:http://blog.cat898.com/boke.asp?xinhan34.showtopic.53013.html 附件目录:一、《关于福清市“6.24”爆炸案有关技术数据的鉴定》(闽爆协[2003]第023号)二、福建省爆破协会秘书长陈榕明的刑事拘留通知书(刑字【2006】659号)三、本案辩护律师林洪楠的传唤通知书(刑字【2004】034号)四、本案电雷管“提供者”王小刚的释放证明书(榕公监二字【2004】050号)五、本案电雷管“提供者”王小刚的刑事判决书((2004)榕刑初字第6号)六、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补充侦查函》(2006)榕刑初字第67号附件一关于福清市“6.24”爆炸案有关技术数据的鉴定 闽爆协[2003]第023号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我协会工程爆破安全评审(监理)委员会受贵院委托,就福清市“6.24”爆炸案中有关爆炸破坏作用范围、炸点痕迹、炸炕几何尺寸、抛出的残留物及伤亡人员的损伤特征,进行了推算、分析和案例类比。现从技术角度对该爆炸案作出以下鉴定:一、 鉴定依据:(一)、鉴定委托书[(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二)、现场勘查笔录;(三)、法医尸体检验报告。二、 爆炸现场所用炸药种类为硝铵类炸药。炸药成份:1、硝铵酸(化肥)占85%;2、木粉(锯末)、石蜡、沥青等计15%。三、 根据建筑物破坏作用和损坏程度及人员当场被炸死亡等特征,经推算该爆炸案使用的炸药量最少600克。四、 爆炸装置由4条(|)32mm的炸药卷(每条150克,计600克)并在一起,同时插入8#工业电雷管,尔后绑扎成一捆;八个干电池串联组成了12伏的直流电压,作为爆炸装置的起爆电源。爆炸瞬间紧靠炸药包的爆炸装置被炸成细小的爆炸产物并以3300m/s的速度向四周飞散。爆炸装置中的金属体,爆炸时不会被熔化。案发时除及时保护现场外,若再扩大警戒范围并仔细勘察,应当会提取到更多有价值的残留物,借以提供快速侦破的依据。五、 该爆炸装置采取的是电力起爆的方式,起爆电流达3.75安倍,供电时间仅需千分之三秒即可引起爆炸。从炸药量、起爆电源的设置、起爆方式及爆破网路连接技术来看,该爆炸装置的设计是经过专业培训的爆破人员所为并有三年工程爆破的经历,或是经上述爆破人员精心指点下制作而成的。该爆炸装置在非法运输时只要先把电雷管的两根脚线短路并加发绝缘,途中只要不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不会引起爆炸。六、 现场提取的二截红色小空管与爆炸装置无关。而脚线则是电雷管的组成部份,作为导电体。专家签字:郑家志 张伯诗 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附件二福州市公安局拘 留 通 知 书刑字[2006]659号肖建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已于2006年6月22日11时将涉嫌伪证罪的陈榕明刑事拘留,现羁押在福州市第一看守所。2006年6月22日如未在拘留后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家属或单位,请注明原因。办案人:林凡 钟瑞伟2006年6月22日 时此联交被拘留人家属或单位附件三福州市公安局传 唤 通 知 书刑字[2004]034号林洪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传唤你于2004年11月24日14时到福州市公安局接受询问。 2004年11月24日被传唤人需持此通知书到案,没有正当理由不到的,予以拘传。附件四福州市第二看守所释 放 证 明 书榕公监二字[2004]050号兹有王小刚,性别男,年龄28,住址:四川省达县管村镇公路街118号,因非法买卖爆炸物于2001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因被判处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予以释放。 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004年12月10日此联交被释放人附件五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 (2004)榕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小刚,男,1976年9月25日出生于四川省达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达县管村镇公路街118号。因涉嫌犯非法买卖爆炸罪于2001年11日26日经福清市人民检察批准逮捕。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榕刑诉(2003)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于2003年12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查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卫东、林聪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小刚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1年5月份,杜捷生应吴昌龙之托,在福州以100元人民币的价格向被告人王小刚购买了两枚电雷管后交给了吴昌龙。2001年6月23日晚,吴昌龙、陈科云用该雷管制成的爆炸物放在福清市纪委信访接待室欲实施爆炸,次日上午8时,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不慎触动爆炸物,被当场炸死。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小刚非法买卖电雷管,且造成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应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小刚辩称:其根本就没有向杜捷生出售过电雷管,起诉书指控的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证据:1同案人杜捷生的供述:2001年5月份,吴昌龙向其索要电雷管,其就向王小刚联系购买电雷管,后王小刚就给其两枚电雷管,并收了其100元的人民币。并辨认了王小刚。2证人温代明的证言证明杜捷生曾雇佣过一个驾驶员叫王钢(即王小刚),其在2001年6月份于福州晋安区鹤亭(林)村溪口见到王小刚。并辩认了王小刚。3被害人吴章雄的尸体检验报告、爆炸现场的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小刚向杜捷生出售两枚电雷管,只提供了同案人杜捷生的供述,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其指控被告人王小刚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诉机关的罪名不能成立,指控意见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小刚无罪。如不服本判决,可以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王 青 审 判 员 张 晓 审 判 员林红英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刘文坤附件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议补充侦查函(2006)榕刑初字第67号福州市人民检察院:你院起诉的被告人陈科云等爆炸一案,由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06年1月25日裁定发回重审。省院裁定认为,本案在爆炸物来源、种类和爆炸装置的制作、运送等方面,被告人供述之间以及供述与查获的物证之间存在诸多矛盾,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本庭依法重新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本案尚存在以下问题,建议予以补充侦查。1、指控认定本案的炸药来源于福州市新店桂山石仔场,应对该案当时所使用的炸药成分进行鉴定,确认与爆炸现场的炸药是否属同种类的硝铵炸药。2、播放被告人吴昌龙的音像口供,听到吴昌龙供认他从家里拿一个铁环到陈科云家,将铁环用钢锯锯一个口(非吴昌龙音像整理记录),2004年11月9日公安厅痕迹学检验报告作出现场提取的金属环上锉痕的鉴定。请查明锉痕与钢锯锯一个口之间有无关联。公安预审卷第160页,体现公安机关在吴昌龙厝搜查到的物品中有锉刀一把。请查明该锉刀是否本案制作爆炸物的工具,与现场提取金属环上有锉痕可否进行比对检验。3、2004年11月9日福建省分析测试中心检测报告,作出现场遗留金属片与雀巢咖啡铁盒元素、谱图相似、无机成分相同的测试意见,而随案移送的却是雀巢巧克力威化饼干铁盒,那么雀巢咖啡铁盒以及雀巢巧克力威化饼干铁盒与本案分别是何关系。请查明盛装爆炸物的究竟是哪一种盒子。4、现场提取的钢制圆环经鉴定与吴昌龙曾驾驶的马自达626轿车前轮球龙头内卡簧属同类物。该鉴定是否具有排他性,请专家予以书面说明或做进一步检测。卷宗材料体现,吴昌龙驾驶的马自达626型轿车,车牌号74033,曾于2000年3月6日在福清市华日名车维修中心维修、更换右内球头。案发后在吴昌龙家杂物间汽车废旧零件中发现一球头套。请查明该球头套是否马自达626型轿车的,是否前轮内球头,是左或右内球头。修车更换内球头,是否包括更换内卡簧。左内卡簧和右内卡簧是否相同。该尺寸卡簧同一部车上是否只在球头才有。同一车上卡簧是否均为同类物。同时应当注意到,吴昌龙供述他前后从家里拿走二个铁环用于制作爆炸物。上述证据之间是否具有关联性应进一步查证。5、卷内一份福清市公安局刑事警察大队技术中队出具的关于提取卡簧的报告中,体现公安机关是先确认现场提取的钢制圆环的日产马自达626型轿车前轮球龙头的内卡簧,后进行技术鉴定。请说明公安机关先是如何确认,确认的具体时间。该证据对本案至关重要。6、陈科云供述没有叫吴昌龙抄过告状材料;吴昌龙供述帮陈科云抄过,使用派克水笔;现场遗留的笔迹却是铅笔字迹,且经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沈阳公安局的专家笔迹鉴定是吴昌龙所写。但也有过上海市公安局“难以作出确切结论的意见”。鉴于该笔迹鉴定也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之一,应慎重对待,确保无误。7、2003年7月22日福建省工程爆破协会鉴定:推算现场炸药量至少600克,而2004年11月9日公安部及北京公安局刑科所等专家经试验提出本案使用的炸药量为150克的分析意见。两份意见分歧太大,且双方除出具正式意见在卷外,似乎还说明了各自所作出的意见是正确的理由。因该证据是本案的关键证据之一,建议请相关专家将说明理由形成书面意见,以便审查采信。8、林洪楠律师提供称,被告人谢清的弟媳妇黄秀芬从2002年1月至3月3日晚,共8、9次接到一男子匿名电话,称爆炸案不是陈科云干的,他有录音带。林洪楠律师已向省公安厅刑警总队反映该情况。结果如何有必要反馈。9、陈科云第一份有罪供述,签名明显异样,该笔录制作人是公安人员吴承奋、陈钦。请查明原因。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O六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