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建:公权利不应侵犯私权利(南方都市报 2008-4-25)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5 15:31:39
邵建:公权利不应侵犯私权利
2008-04-25 09:42:39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知道分子之邵建专栏
抵制家乐福已经不仅是手机倡议,国内若干城市业已付诸行动,并且这样的行动才是第一波,网络上更相约,五一全国抵制家乐福。面对这样一股汹涌的民意,一些学者也相应作出了自己的表述。有人认为“抵制家乐福,应该放行”,有人指出“抵制是民意的和平表达”。根据抵制第一波中发生的问题,针对五一将要到来的第二波,我很难认同这样的表述。
抵制家乐福的理由是它最大的股东LV用钱支持“藏独”,但家乐福已经表态,声称没有这回事。如果我们没有证据证明家乐福支持“藏独”,那么也就没有抵制它的理由。但在抵制者那里,抵制的更重要的理由在于奥运圣火抵达巴黎时所发生的一切。因此,4月19日,家乐福重庆沙坪坝店门口,数十名大学生发放传单、高呼口号的内容是“抗议法国”、“抵制家乐福”。如果我们可以抗议法国,却不能把矛头对准家乐福。因为在中国国土上能够代表法国的是法国大使馆和各领事馆,家乐福只是法国在它本土外的一家商业机构,而且是民间的。它无法代表国家权力,因而即使法国出了问题,它也应当享受抗议的豁免。
抵制家乐福连同抵制法货,是上个世纪五四时期形成的一种国民抗议方式。抗议的对象应当是权力,却错变为权利,甚至株连到本来是人类物质生产的结晶:商品。但,近一百年过去,我们的抗议还是这样,不免让人感叹。在这个意义上,我反对抵制家乐福。
至于上述所引的两个标题,我要问“应该放行”,这个放行的主体是谁?国家权力。除此之外,谁也没有权力放行或不放行。“抵制是民意的和平表达”,且不说这是什么民意,但更要注意,如果表达是权利,关键在于你如何表达。就前一波抵制活动而言,我认为放行的权力和抵制的权利都有问题,它们一个做得不到位,一个做过了。
如果你自己不去家乐福购物,这是你的权利。如果你发短信号召大家不去家乐福购物,这也是你的权利。你和一些人来到家乐福门口抗议,尽管我像上面表达的那样不赞成,但我仍然认为这是你的权利,只要不妨碍他人。然而,当两百多人用巨幅五星红旗堵住家乐福的两个入口,不给购物的人进入,这不是你的权利。同样,当有人发表不同看法,你骂人家是“卖国贼”,并用矿泉水瓶投掷,这也不是你的权利。何况一张图片显示,那么多的大卡车围堵在家乐福门口,从而造成进入家乐福的困难,也造成那个地段大面积的交通拥堵,这更不是你的权利。
根据当年严复翻译密尔《论自由》的“群己之权界”,权利不是无边的,而是有界限的。边界之内是权利,边界之外权利就扩张为不当的权力了。这个界就在你的权利和他的权利之间,如果你的权利侵犯了他的权利,或者相反,就是越界。你可以号召别人不去家乐福,但你凭什么用你的力量阻止人家进入家乐福?你又凭什么动用车辆,横七竖八,给别人带来交通上的不便?任何宏大叙事都无法构成一个人侵犯他人权利的理由,包括爱国。
是的,在文明社会,并不是事关爱国,就压倒一切。爱国是一种权利,在权利菜单上,爱国往往是公共事件,因而它是一种公权利。但,在公权利之前还有私权利,比如我到家乐福购物,甚至包括家乐福本身进行正常的商业营业,都是一种私权利。公权利不能侵犯私权利,就像积极自由不能侵犯消极自由。这两者的关系是且只能是私权优先。当一个人进入家乐福而不得,当家乐福因骚扰而不得不短暂地停业,我只能说,他和它的权利都受到了不正当的侵犯。
私权利被侵犯只有诉诸公权力,这也正是文明社会需要权力的地方。如果以上抵制家乐福是权利越界做过了,那么当时警察的作为在我看来就显得不到位。作为公权力的现场执行,它在不同的权利之间看护。谁越界,谁向对方侵权,它都应当责无旁贷地制止。如果有人进不了家乐福,如果家乐福被迫停业,严格地说,都是它的责任。这里特别需要补充的是,家乐福虽然是法企,但它在任何一个国家纳税营业,如果没有违法,它就有权享受该国家公权力的保护。这是常识。
(作者系南京晓庄学院副教授)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spqy/200804250013.asp
邵建:公权利不应侵犯私权利(南方都市报 2008-4-25) 邵建:公权不入私室(南方都市报 2008-9-19) 关键词:公权扩张(南方都市报 2008-4-16) 邵建:集体化道路,权利的,还是权力的?(南方都市报 2008-3-4) 邵建:集体化道路,权利的,还是权力的?(南方都市报 2008-3-4) 人民法院报 一篇报道侵犯三个权利 人民法院报 一篇报道侵犯三个权利 邵建:三张照片背后的权利与权力(南方都市报 2008-2-10) 邵建:三张照片背后的权利与权力(南方都市报 2008-2-10) 社论:权力必受制约才守规矩 权利必先确认方可规范(南方都市报 2008-4-19) 社论:权力必受制约才守规矩 权利必先确认方可规范(南方都市报 2008-4-19) 王琳:私权防卫过当的根源是公权失当(南方都市报 2010-2-22) 郭海强:“城管暴力执法”的根源在于“公权私有化”(南方都市报 2009-4-26) 环卫工红包被上缴:“权力”侵犯了“权利” 杨言:公权代言人最好甭做广告(南方都市报 2007-8-13) 南方都市报社论:面对公权恫吓 舆论永不退场 公权变革进行时4 张千帆:猎德钉子户:法院应当维护少数人的合法权利(南方都市报 2008-1-9) 郭国松:给“周老虎”自由聘请辩护律师的权利(南方都市报 2008-9-22) 王琳:尊重嫌疑人自请律师的权利(南方都市报 2008-9-23) 社论:《国家赔偿法》应体现权利与权力的平衡(南方都市报 2010-4-28) 泣血的呼唤:石家庄市新华服装厂侵犯职工权利事件调查(中国青年报 2006-12-14) 杨支柱:强行入户查证侵犯个人权利(新京报 2007-12-9) “跳楼一个赔10万”涉嫌侵犯生命权利 - 王志顺的日志 - 网易博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