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价格进一步调控实施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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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自治村、直辖组,穷山恶水开发兵团,乡直属机关各科室,城管队各总部,各流动人口团体:
本政府决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在全乡范围内对房地产价格进行进一步调控,具体措施如下:
一、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2月30日对全民私有房产进行申报登记。二、2011年3月1日至2011年5月31日对全乡居民私有房产进行普查。
三、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前一家一户只允许在城市(县及县级以上城市)拥有一套住房。凡已拥有一套以上住房的限定在2011年8月31日以前挂牌出售;不出售的第二套房产按该房产原成交价格的1%征收房产税,第三套房产按该房产原成交价格的5%征收房产税,第三套房产按10%征求房产税,依次每多拥有一套房产增加五个百分点;对于挂牌出售的房产,其出售所获得的利润不得高于原成交价格的1%。四、对未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申报的房产,经普查核实由政府没收乡有。
五、开发商新开楼盘,限定竣工后六个月内必须出售完毕;未售完的房产按第一条之规定征收开发企业股份合伙人房产税,直至没收国有。六、被没收国有的房产按建房成本价出售给低收入人群、失业下岗职工,以及应当享受乡城市发展成果的住房困难群众。
七、国家公职人员、国营企业员工违反规定拥有多套住房,且不按规定申报、转让的一律开除公职,并没收其拥有的多余房产。八、限定全乡最高房产成交价格。一线村每平方米不得高于4000元,二线村不得高于3000元,三线村不得高于2000元,偏远地区村组其出售价格不得高于成本价的10%。
九、港澳台以及外国人在本乡境内房屋产权的,按以上规定执行,其房产出租、出售所得,按房产实际成交价的1%加收管理税。以上条款由乡发改委负责解释。
此决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利民乡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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