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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通知
发表于:2010-6-30 19:41:01 作者:tangws 信息来源:
关于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有关规定的通知
穗人社发〔2010〕81号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广州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和服务管理水平,根据国家、省近期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要求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有关规定调整如下:
一、从2010年起,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年度”)调整为:当年的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
2009居民医保年度相应调整为: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8月31日。
二、在同一居民医保年度内,于11月30日前办理居民医保参保登记并缴费到帐的在校学生,从9月1日开始享受本居民医保年度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在11月30日后办理参保缴费的在校学生,从缴费次月开始享受本居民医保年度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三、从2010年9月1日起,对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标准和范围作如下调整:
(一)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非从业居民的政府资助标准调整为200元/人·年。
各级财政对政府资助金的分担办法,仍按《转发市劳动保障局关于实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穗府办〔2008〕68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在本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统称定点医院)就医发生的住院及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如下比例支付:
首次参保缴费或年度中断缴费后重新参保缴费的,老年居民和非从业居民按三级医院55%、二级医院65%、一级医院75%的比例支付;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按三级医院65%、二级医院75%、一级医院85%的比例支付。
(三)参保人员(不含大中专学生)到定点医院普通门(急)诊就医,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药费,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未成年人及在校学生: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在二、三级医疗机构本部设置的除外,下同)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按80%的标准支付,其它医疗机构按5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人·月。
2、老年居民及非从业居民: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指定基层医疗机构就医,按60%的标准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为100元/人·月。
(四)参保人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指定慢性病及普通门(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上年度本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
(五)居民医疗保险基金向大中专学校限额支付普通门(急)诊医疗保险资金(以下简称“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标准调整为:60元/人·年。
确因大中专学生病情需要造成普通门诊专项资金超支的,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由居民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办法另行制定。
(六)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支付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的标准调整为:大中专学生在学校选定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不得低于9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基本医疗费用,普通门诊专项资金的支付比例由所在学校自行确定。
大中专学校因普通门诊医疗保障条件难以采取建立普通门诊专项资金方式支付大中专学生普通门(急)诊基本医疗费用的,由学校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经批准同意后,可参照居民医疗保险在校中小学生的普通门诊保险方式执行。
四、参保人员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期内所发生的产前门诊检查医疗费用,纳入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产前门诊检查的具体项目,参照《关于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结算办法的补充通知》(穗劳社医〔2001〕2号)规定的诊疗项目执行,属于规定的诊疗项目不分甲、乙类。
享受产前门诊检查医疗待遇的参保人员在本市生育保险指定的社会保险定点医院选定1家就医。产前门诊检查相关医疗费用,居民医疗保险基金按50%的标准支付,基金支付限额为每孕次720元/人,限额内按实际发生医疗费用支付。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费用,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社会保险定点医院按医疗服务项目结算。
五、《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穗府办〔2008〕22号)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修改调整《广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番禺、花都区和从化、增城市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修改调整居民医疗保险办法,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七、本通知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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