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兼明:财产申报立法正当其时(凤凰周刊 2007年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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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申报立法正当其时
2007年05月18日 12:01 字体:
历时13年,历经8审,《物权法》草案终于在此次人大闭幕会上获高票通过,标志着中国法制建设向前迈进了一步。但令人遗憾的是,另一部同样拥有公众高度关注的法律——财产申报法,至今没能进入立法议程。
与《物权法》相比,公众对财产申报法的期盼有过之而无不及。原因很简单,比之私产保护,大多数民众对权力腐败更关注,反映也更强烈,而财产申报立法是监督权力、堵塞腐败漏洞最锐利的法律武器。早在十多年前,就有人大代表提议财产申报立法,此后几乎年年提议,年年成为公众关注热点。今年两会,韩德云代表又再次建议,尽快制定《公务员财产申报法》。
与物权立法引起广泛激烈的争论不同,对财产申报立法,舆论没有出现不同声音,而是众口一词叫好。偶有媒体提到:财产申报法“涉及到官员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的权衡问题。这是公务员抵触情绪最高、《财产申报法》难产的主要原因之一。”
对于财产申报立法一直被搁置,立法机关的解释是:目前条件尚不成熟,暂不考虑专门立法;现阶段应在实践中进一步总结经验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积累立法经验,待条件成熟时,再研究立法问题。这种“条件不成熟”的说法,似乎是个不能成立的理由,因为此说适用于任何一部新法,而《物权法》比之财产申报法更适合于这一说法。
搁置财产申报立法的另一理由是“涉及官员隐私权”,这同样令人费解。现代社会的通例和共识是:拥有公权力即意味着同意让渡部分个人权力,包括隐私权。美国早在1978年就通过了《政府行为道德法》,明确规定官员均须申报财产。时至今日,即使是泰国、墨西哥、新加坡、韩国、俄罗斯、尼日利亚等非西方民主国家,也不约而同实施了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台湾地区也颁布实施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香港自回归后,就实行了“公务员申报利益制度”,政府高官无论“贫富”,资产都被详细披露,供市民查阅。前香港财政司长梁锦松,因为在购车问题上被指有利益冲突嫌疑,招致媒体质疑和批评,最终辞职。今年3月13日,越南也颁布法令,要求国会代表与政府官员公布他们的收入、房地产、海外资产、账户以及其他个人财物。
中国在对待公民隐私的保护上并不如西方现代法治国家,对官员隐私的保护却胜人一筹,这不能不令人存疑。中国虽在1995年颁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但要求申报的对象和内容都很狭窄,极易于规避,而且缺少相关的公开、监督和追惩的措施,事实上已沦为一纸空文。可见,财产申报立法艰难的原因,主要是“公务员的抵触情绪”。这种抵触是悄无声息的,原因却不言自明。但就是这种悄无声息、且无正当理由的抵触,使大多数国民热切期盼的财产申报立法甚至不能进入议事日程。这是否说明:在立法博弈的力度上,全体国民的正当权益和集体意志,不敌官员可能不正当的利益和意志?!
不仅如此。2006年以来,中央和政府领导人多次强调,反腐是执政党当前的首要任务。此次“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和记者会,也一再强调要改革制度,以法律手段遏制腐败。但就在执政党高层这种决心和姿态下,对腐败最具威慑力的财产申报法却陷入没有限期的“总结”、“积累”经验中,甚至都不能进入立法的“研究”阶段。这是否说明:在现行体制下,民意与国家领导人的意志之和,也不敌官员群体的自利意志?!
这种力量对比的失衡,是官场腐败屡治不愈的重要根源。原广东省东莞市塘厦镇镇长李为民在法庭上说:相信自己所有财产能够还清他挪用、挥霍的公款。李为民涉嫌挪用公款1.1亿元,其中9000多万元被赌光,为什么一个月薪仅数千元工资的基层科级干部,在挪用并输光巨款后,竟敢信誓旦旦声称用家产偿还?可见,没有对官员财产的来源和构成的制度性监督,要有效遏制腐败无异于痴人说梦。
近日有专攻反腐研究的学者指出,中国大陆在经过1970~1980年代腐败萌生、发展阶段和1990年代到新世纪初腐败发展、泛滥的高峰时期后,目前进入了腐败与反腐败之间相持、控制、治理的阶段。十六大以后,中央高层的反腐败力度和治理措施,使相当一批腐败分子“落马”,腐败泛滥的势头得到遏制。在今后的反贪腐较量中,财产申报立法作为监督权力、堵塞腐败漏洞的锐利武器,成了能否继续有效遏制腐败泛滥的关键。所以说,无论从国家治理的实际需要看,还是从民心所向看,财产申报立法都刻不容缓。
温家宝总理近日在重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历史任务时指出,中国的民主法制还不够健全,要不断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稳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在《物权法》审议过程中,对财产来源没有进行有效监督,是反对者最重要的理由。现在,《物权法》已获通过,公私合法财产和权益获得了法律保护,及时启动审查和监督财产合法性的财产申报法,不仅能进一步填补国家制度建设的真空地带,并将有利于《物权法》的正确实施,提升人民对执政党和政府的反腐承诺及对遏制腐败前景的信心。
在财产审查、监督方面,有些地方已走在中央和全国的前面。2005年,郑州市委要求领导干部及时、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和收入情况;重大事项随时上报,收入情况每半年上报一次。今年2月,太原市委要求对领导干部子女出国上学的费用来源进行申报。这种地方自发的财产申报规定,反映了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是打破中国社会最强有力群体既得利益的重要突破口。
填补制度建设的真空地带,大陆立法须再作突破。来源:《凤凰周刊》
作者: 周兼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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