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等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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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9日            来源 : 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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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建筑企业分支机构、项目部等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如何缴纳?依据是什么?
答: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应按照如下规定执行:1.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2.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项目经理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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