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用军队的权利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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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1月07日10:51 [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中小]

来源:四川新闻网 作者:知远
根据宪法,国会有独立宣战的权利。然而,在面对向美国和美国人民的的迫近的威胁时,只有总统才有权利作为美国军队总司令。实际上,大部分宪法方面的学者都发现在不需要正式的国会授权的情况下,总统在保护国家利益的战争中拥有调动军队的很大权力。 如爱德华.柯文曾说:“跟据宪法的规定,总统不需要特别授权就可以动用军队来抵御外敌的入侵、或者在国家法律不需要正式声明的情况下维护法律、条约的执行。”
因此,如果总统认为有必要动用军队来执行国会的某项法案、确保某项条约的执行、或者保护美国的人民和疆域不受外敌入侵,他就有义务根据宪法行使美国军队的总指挥权,直接指挥美国军队直到实现目标。因为这项义务是宪法所赋予的,因此国会法案不能削弱或者取消它。威廉.霍华德.塔夫特总统是这样对其进行概括的:“宪法任命总统作为陆军和海军的总指挥是为了让他保护国家不受外敌入侵,镇压叛乱以及保证法律能忠于原文的执行。国会无法阻止总统为了这些原因动用军队。”
在实际上,美国总统对军队的支配调用权力非常大。在美国历史上,有很多不同的机会让美国总统的这种权力不断扩大和完善。这些权力不仅在上述的几次宣战中十分明显,并且在总统为保护美国利益而做出的决策中也是如此。美国作为维护世界和平的大国地位也扩大了总统对军队的指挥权,同时削弱了国会在处理国际事务中的权力。因而,哈里.杜鲁门总统在决定向朝鲜半岛派兵之前从未寻求国会的认可(因为他相信联合国的“为和平而联合”的决议已经够了);与此相似,德怀特.艾森豪威尔总统也是自己决定向黎巴嫩和多米尼加共和国派兵的;而最著名的是约翰.肯尼迪总统在1962年向越南派驻数千名”顾问”时同样避开了国会,但是林顿.约翰逊总统向越南出动大量地面部队之前还是在1964年通过了“北部湾决议”。
总统在传统狭义范围之外在外国使用武力的原则比实际上要更加多变。杜鲁门总体的国务卿Dean Acheson在解释杜鲁门总统在向朝鲜派兵时没有寻求国会授权时是这样解释的:
“他将国会看作是受尊敬的和信任的机构,并决定通过它传递这种尊严和权威从而尽量不失其威信。这种态度让他十分反对任何试图通过建立有损于战争中总统派兵权力的案例。我们准备一份列举了上个世纪中他的前任们所做出的87项类似决定的备忘录。因此,才有了再次同样的决定。”
美国国务院在1967年的一项研究中更加详细的记载了美国总统绕过国会授权直接动用军队的记录。在这份资料中,大部分美国总统在没有国会授权的情况下动用军队的例子都是对针对海上掠夺行为,派驻小部分海军保护商船以及在与墨西哥边界保护边境安全。然而,其中一些事件却对总统动用军队权利有着重要影响。其中2个著名的历史事件分别是,詹姆斯.博克总统1846年决定动用军队与墨西哥开战,爱丽西斯.格兰特总统向多米尼加共和国发动的侵略战争。
与此类似,在20世纪早期中美州以及加勒比地区有很多次美国总统直接授权的军事行动,这些军事行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商业利益。例如,美国在巴拿马以正义战争的名义发动了三次对Manuel Noriega的军事行动已获得在巴拿马运河的优先使用权。
在上述所有的例子中,联邦法院都在很大程度上支持了总统本来的军队指挥权。实际上,是联邦法院通过宪法第二章让总统和国会一样具有在冲突和战争时具有调用和指挥军队的权力。例如,最高法院明确的说明根据国际惯例美国总统具有在战争中的最高指挥权:“他可以决定入侵敌对国家,并让其服从美国政权。”,总统可以在国会限制之外在美国政府占领的地区建立并指挥军事政权,总统有权在敌国派遣特工人员获得有价值的敌军位置、实力、计划和资源等军事情报。在行动执行期间,总统可以征用美国公民和友好的外国公民的财产或者义务服务,虽然美国为此需要提供“正义赔偿”。总统还可以在冲突具备停火条件时命令停火。但是美国总统不能通过占领为美国获得更多的疆域,除非国会授权其这样的长期统治权。
然而当美国面临直接威胁时,在历史上很少有反对美国总统的单方面决策权的例子,并且这时的这种权力实际上也是基本的。在19世纪的最高法院的Joseph法案是这样描述的:
“计划、行动、决策和快速性的联合是成功不可或缺的,但这种联合很难做到,除非有一个绝对受信用的人来掌握这个权力。即便是有一个执行委员会来与他一起分享这个权利也会对系统造成破坏,使权责出现分离。”。
(责任编辑:关福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