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农村信息化投资发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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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06-06-30 08:58 作者:贺文慧 杨秋林 来源:世界农业
(一)美国投资发展模式
美国农村信息化发展由国家投入大量资金支持信息资源的长期积累和低成本共享。政府投入资金建设国家级农业和农村科技信息中心群,实现了公益性农村信息资源的长期积累、高效管理与广泛应用。如美国国家农业数据库(AGIUCOLA)、国家海洋与大气管理局数据库(NO-AA)、地质调查局数据库(USGS)等,都是在政策支持和政府大资金投入下建成的规模化、影响度高的涉农信息数据中心(库),对美国农业发展产生了很好的推动作用。其中,稳定、足额的投入是美国农村科技信息高效共享的重要保障条件之一。
在美国由政府生产、拥有和政府资助生产的农村科技信息实行“完全与开放”共享政策。例如,NASA、USGS、NIH等联邦政府拥有和生产的数据以及大学、研究机构由政府资助项目产生的数据纳入“完全与开放”的共享政策管理。在这种管理机制保障下,科研人员和社会各阶层均可以不高于工本的费用,以最方便的方式、不受任何歧视地得到各自所需的数据。依据《信息自由法》提出的信息查询收费标准,可以收取3种类型的费用:①查询文件的成本费;②对文件进行研究,以确定其是否包括在所要求信息中的成本费;③复制文件的成本费。如果用户出于商业目的查询信息要交上述全部3种类型的费用,而非商业性目的查询则交纳①、③两种费用;教育、科研机构或新闻媒体只需交纳文件复制费用。美国农村科技信息资源的建设由政府各部门、地方政府和私营机构(企业)共同参与。在联邦制国家,联邦和州政府之间的数据共享,主要根据数据共享方面的谅解备忘来约定对共享各方的权利和义务。非官方投资产生的数据,一般是在保障私人财产权收益和商业秘密的前提下,通过法律手段和经济手段实现信息共享。根据项目出资方式的不同,所确定的共享方式和条件也不一样,合伙项目的资金来自于科学预算拨款和私营部门,服务于所有出资合伙人的科学和财政、经济等利益。项目合伙人就数据的使用和知识产权问题进行谈判并达成协议。公益性、基础性农村科技信息的共享,采用国家调控下的事业性运行模式,兼有商业化运行模式。
美国以政府为主体构建了庞大、完善、规范的农村信息服务体系,美国政府对农业的补贴、支持、财政转移支付,大量的不是直接去补贴农产品生产,而是通过支持农村信息化的办法让农业和农民受益。对于农村信息化建设,美国政府投入比例高,首先是有大量基础投入用于农业信息系统的多项硬件建设,其次是有充足的系统运行经费,每年有10亿美元的农业信息经费支持,占农业行政事业费的1/10。正是由于有了政府的组织、管理和投入,美国的农村信息化达到了相当高的水平,不仅保障了美国农业的稳定和发展,它们所提供的农村市场经济信息也为世界所共享,对世界农产品贸易起着重大的作用。
(二)日本投资发展模式
日本一直十分重视农业和农村的信息化工作,并把其视为推进农村发展的极为重要的资源,由农林水产省、邮政省、自治省、国土资源厅等省厅从谋求国土经济平衡发展的战略高度联手推进此项工作。政府主要负责3个方面的工作:①农村信息化的市场规则及发展政策的制定。②大容量通讯网络及地方网络的基础设施建设。由于这部分建设投资大、技术难度高,日本采取了由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拨预算,专业公司招标承建的方式,较快地推进了基干网络的建立。③农业科技信息网的建立。农业科技资源大多掌握在各级政府主办的科技研究或普及机构手中,这些机构多靠政府预算维持。无偿地向农民提供各种技术信息,做好服务工作。从水土肥植保到良种的推广应用,通过网络将技术服务送到农家。
1950年以后,为了促进计算机进入农户,日本政府将农户购买微机纳入了农户大型农业投入补助金范围之内。还开办各种类型的培训班,政府所派的农技指导员除了教农民农业技术以外,还承担了计算机的教学工作,促进了农村计算机的普及。
(三)法国投资发展模式
法国的农村信息服务主体很多,但不同主体在服务内容上侧重点有所不同,服务对象和群体规模也有所不同,具有良好的互补性。国家农业部负责向社会定期或不定期地发布政策(法规)信息、统计数据、市场动态等。农业商会在法国农业信息服务方面具有很重要的地位,主要是传播高新技术信息,举办各类培训班,组织专家、学者讲课和发表文章,协助农场主做好经营管理。研究、教学系统产生、传播和直接利用大量农业科技信息,通过培养学生和面向社会咨询两大方式实施信息服务。各种行业组织和专业技术协会都尽量地收集对本组织有用的技术、市场、法规、政策信息,为组织本身及其成员使用。民间信息媒体也是重要的农业信息主体之一。法国的信息媒体一般都是私营的(含股份制),例如《法国农业》杂志社,其订户约占法国农场主的40%。各种农产品生产合作社和互助社,例如粮食生产合作社、葡萄生产合作社等,也广泛收集对自己组织有用的信息。
在法国,官方的信息服务为财政支持,不收费;行业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的信息服务,属于其成员的自助、自我服务性质,一般只收取成本费;营利性机构的信息服务,通常是在生产者价格和社会平均利润的范围内收费。
(四)印度投资发展模式
在电信基础设施很不完善、电话和计算机普及率很低的印度,政府也在努力利用信息技术给农村地区的政务和农民生活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在比中国更低的起点上,印度在农村信息化建设方面已经做了不少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印度农村发展的各种项目一般是由中央政府建立,由邦政府负责实施。其行政运行体系是:中央政府农村发展部----邦政府农村发展部----地区农村发展部----村民自治组织。在这种组织体系保障下,印度政府开展了知识信息计划,在如何运用信息技术服务于大众,使农村地区的人们受益于信息技术这方面做得很成功。知识信息计划的首期资金250万卢比(约合5.5万美元)由村民自治组织来承担,这笔钱投资建设了21个信息分中心,由MadhyaPradesh政府承办。挑选出的服务机构设施、操作人员及计划、网络测试,均由当地居民先试验,并定期检测,操作人员均由村民自治组织从本村青壮年中挑选与政府雇员共同担当。每个点定期向村议会交纳收入的10%,这些收入主要来自于使用者交付的费用。
这种公私共享的合作模式保证了知识信息计划经济上的可持续性和使用者的本位性,村民自治组织在整个计划中扮演了相当重要的角色,由此获得了很大的成功。2001年1月MadhyaPradesh政府发布了一个大范围的招标书,在全邦范围内建设信息中心。为将全邦联网起来,政府继续采用这种公私合伙的形式,鼓励私人资本投资。
中国农村信息化投资发展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中国农村信息化发展迅速,已有的农村信息化成果在发布农业信息、提供科技服务、引导生产经营等方面已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从总体来看由于中国农村信息体系的建设尚属起步阶段,政府作为事实上的主要投入主体,在中国大多数农村信息化建设中占绝对比重,其原因是政府的职能及其财力不相匹配,以致资金来源渠道相对单一,对社会资本的有效利用不足,最终直接导致资金投入量的不足。同时建设投入中“重硬、轻软”,“重建设、轻应用”的弊病较多地存在,这是投入客体面临的主要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引起重视并加以解决,以推动中国信息化建设的全面和健康发展。中国的农村信息化水平地区差异较大,农村地区人口在新的信息化革命面前与城市的差距巨大也是其中一个重要的阻碍因素。农村信息化是一个系统的整体工程,正如当前的改革与发展,存在相互影响相互制约的复杂关系。
三、几点启示
(一)关于政府的作用
国际上,农村信息化投资发展采用了由国家调控下的事业性运行和商业化运行二种模式。以事业性运行模式为主导的模式主要适应于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基础性农村科技、市场信息的生产与管理,此类信息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特征,是公共产品。如果不由政府部门来组织,就无法保证信息使用的公平性、及时性、真实性。国家在农村信息化推进农村社会进步、经济增长的大循环中获益,广大用户是受益者。政府的作用体现在统筹规划、投资、政策引导与监管等方面。商业运行模式的主要条件是市场成熟度和投资者与用户间的直接关系。政府在政策引导贷款、税收的管理以及对用户利益的保护等方面发挥作用。农村信息化是一个涉及多部门、多学科的综合性系统工程。政府必须重视此项工作并建立强有力的领导体系,强化对农业信息化的组织管理,确定各部门的职责并分工协作。在农村信息化的扶持、规划、立法和投资等方面,政府起着主导性作用。要在政策上保证农业发展的需要,围绕农业科研体制、投资结构、经费投入和实用技术研究进行政策调整,明确投资主体并保证基本投入。
(二)关于投资发展主体多元化
生产者、经营者的信息需求多种多样,这需要有多元信息服务主体,在服务内容上有所侧重,在服务对象和群体规模上各有不同,才能形成良好的互补性。多元化的信息服务主体,在运行中必然采用多样化的信息服务形式。通过政府制定相关政策、法规和管理办法,鼓励、支持和吸引社会力量,尤其是有实力的企业参与农村信息化建设,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逐步探索和实现共建、共享、多赢的局面,推动农村信息化建设持续深入发展。山东省政府在此方面做出了大胆的尝试。他们根据本省农村信息化发展中存在的硬件设施投入不足,农民应用不够广泛等问题携手英特尔、海尔、网通以及招商银行、农村信用社等多家单位制定农村信息化建设发展方案,共同推进农村信息化的建设步伐。
中国农村地域辽阔,对信息产品的需求规模较大,信息产品多数具有纯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特性,政府在投资和发展上应发挥主导作用。但是由于中国财政资源紧张,一味地依靠财政来扶持农村信息化发展是不现实的。可以尝试将农村信息进行分类,对具有纯公共产品特性的信息,政府负有直接投资和发展的责任,由政府向公众无偿提供;具有准公共物品特性的信息,市场机制可发挥一定作用,但因农村公共产品的基础性、效益外溢等特征,政府仍应发挥主导作用;对具有俱乐部产品特性的信息,因其外部收益溢出的群体规模小且相对固定,可通过俱乐部的形式将受益人群组织起来,形成利益共同体;对具有私人产品特性的信息,政府可从体制、机制等角度将其推向市场,鼓励科研、推广、教育等机构以及中介组织、农民经纪人、种养大户等面向市场,按市场规则提供相应信息服务。
(三)关于农村信息服务开展适度收费
作为具有外部效应混合产品特性的农村信息化建设,其投资与运作资金的获得可以尝试采取政府部分投资(如基础设施的建设)和信息服务收费相结合的方式。使用者付费将成为农村信息化筹集建设与运营资金的重要手段。服务收费有助于解决由于政府财政资源有限而造成的农村信息化建设不可持续性问题,也有利于缓解财政资金不足的压力,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但是,农村信息化服务收费必须制定适度的准则。农村信息化产品与服务具有混合品的特性,部分收益是外部化的,确定收费标准时,应以其私人收益为主要依据,而不应将农村信息化建设所产生的社会收益也纳入私人收益来确定其收费高低,否则会挫伤农民或农业企业使用的积极性,导致农村信息化产品与服务使用不足和闲置。(作者单位: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