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交房、办证都可获违约金赔偿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2 17:00:51
来源:张浩律师
过了开发商承诺的交房时间足有大半年,业主才接到房屋交接的通知。业主虽然没有因为开发商逾期履约而要求解除买房合同,却诉诸法院要求追究开发商的违约责任。昨天,市一中院对这起案件作出二审判决,判令开发商在承担迟延交房违约责任之余仍需承担迟延办理产证的违约金。        2006 年 4 月 21 日,王女士与上海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一份《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王女士向购买位于本市太原路某弄总价 510 万元的商品房。按照合同约定,房产公司应当于 2007 年 6 月 30 日前交房,如未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该房屋,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另外还约定,房产公司应该于 2007 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房屋的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大产证,王女士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王女士按照合同约定付清了房款。然而直到 2008 年 7 月 22 日,房产公司才取得大产证,次日王女士才接到公司的交房通知。
王女士认为,房产公司未能如约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已构成违约。故诉至法院要求房产公司支付造成自己逾期办理小产证的违约金。一审判决支持了王女士的诉讼请求。房产公司因为之前已向王女士支付了实物交房迟延的违约金,认为既然现在王女士享受到了房价上涨的收益,并没有什么损失,不愿再承担迟延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责任,提起了上诉。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迟延交房违约责任与迟延办证违约责任属不同性质,在迟延交房和迟延办证的违约事实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两种违约责任可同时适用。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并不以存在损失为前提,遂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