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羊论坛 - 一个人遭遇两份判决,广州法院再爆惊天丑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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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记者 龙雪晴/文
《财经》网络版 [2007-07-21]
两份判决书,由同一家法院就同一案件,在两天之内向被告人、原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良田镇派出所副所长陈军育先后发出。惟一不同之处在于,前一份判处被告人刑期“九个月”,后一份却判处被告人刑期“一年”。
6月4日,当年审理该案的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向陈军育下达再审决定书,表示“原审在程序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目前,这起拷问执法公正的“警察受贿案”,已定于7月26日在白云区法院开庭
两份判决书,由同一家法院就同一案件,在两天之内向被告人、原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良田镇派出所副所长陈军育先后发出。惟一不同之处在于,前一份判处被告人刑期“九个月”,后一份却判处被告人刑期“一年”。
6月4日,当年审理该案的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向陈军育下达再审决定书,表示“原审在程序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目前,这起拷问执法公正的“警察受贿案”,已定于7月26日在白云区法院开庭
【网络版特稿/《财经》杂志记者 龙雪晴】两份判决书,由同一家法院就同一案件,在两天之内向被告人先后发出。惟一不同之处在于,前一份判处被告人刑期“九个月”,后一份却判处被告人刑期“一年”。三年前,对一桩警察受贿案的离奇判决,如今被重新揭开。
服刑出狱三年之后,“被告人”陈军育手持两份判决书出现在记者面前。陈原是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良田镇派出所副所长,五年前,因卷入一起受贿案突遭拘禁。此后,陈军育经历漫长的审讯、获罪、服刑,命运跌至谷底。
自2003年12月刑满释放之后,陈一直坚称自己案情冤屈,四处奔走求告,要求重审该案。
2007年6月4日,当年审理该案的广州市白云区法院向陈军育下达再审决定书,表示“原审在程序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正准备对该案重组合议庭进行再审。至今,这起“两份判决书”的警察受贿案正等待再审开庭。
案发缘由
陈军育牵连“受贿案”,缘起于六年前的一次执行公务。陈时年29岁,任职于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良田镇派出所。
2001年3月27日晚11时左右,当晚值班的陈军育带领四名干警及四名治保队员,到辖内陈洞村的私营宾馆“生生山庄”进行治安检查。期间发现一干人员有卖淫嫖娼嫌疑,遂把所涉三男三女带回派出所盘问。
一番讯问之后,三名男子吐露各自身份:张某是原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山分局副局长;王某是原广州市公安局六处干警;邹某是广州市工商局第二分局副主任科员。三人均承认嫖娼未遂,并写下了悔过书和检讨书。
陈军育告诉《财经》记者,当晚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张某等六人作出了警告处理;并根据有关公安内部人员违法乱纪的相关处理规定,通知了张某原所在单位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山分局。“2001年3月28日凌晨两点半左右,该分局的刑警大队副大队长杨某驾驶警车,到良田镇派出所把张某等人带回原单位进行处理。”
该案结束后不久,当晚与陈军育一并执勤并参加讯问的干警杨梁武,于2001年底至2002年初被抽调到白云区公安分局参与“打击六合彩专业队”工作。期间,杨梁武利用工作之便到有关政府部门盗窃大量财物。2002年10月,杨盗窃行为败露,在接受问讯时,交待出2001年3月在“生生山庄”扫黄案件中,曾向张、王、邹三人索要人民币3万元作为“好处费”。杨梁武声称,陈军育从3万元“好处费”里收取了2.5万元,自己只得到了5000元。
对此,陈军育坚称对杨梁武收取“好处费”毫不知情,“我完全没有在该案中收取任何一分钱。”
2002年11月22日傍晚,陈军育接到白云区分局一位副局长的电话,说有工作要交待,要求其到公安分局附近某饭店谈话。陈军育一到,即被守候的警察戴上手铐,押上警车拉回广州市公安局。
此后的三天三夜,陈军育被拘禁,被持续询问是否收取了张某等三人2.5万元的“好处费”。陈对此坚决否认。
受讯过程中,陈军育一度精神激动近乎失常,竟纵身从九楼窗口跳下。由于当时该楼正在装修,窗外搭了棚架,陈军育从九楼跌至三楼,幸未殒命。
之后陈并未入院治疗,而是被转送到白云区分局继续接受讯问。陈称自己后来已被“车轮战式讯问”逼得神志不清,头部剧痛,生理上难以承受,为求得片刻休息,“不得不在大堆材料上签名、画押”。
两周后,陈军育被转送拘禁于天河区某酒店。调查持续数天后,陈被“双规”。
在酒店被拘禁近一个月后,2002年12月16日,白云区检察院宣布以贪污罪对陈军育执行刑事拘留,随即陈被关押于广州市第一看守所。12月25日,白云区检察院宣布对陈执行逮捕。
两天内两份判决书
在随后的四个月内,白云区检察院的人员对陈军育进行了三次例行讯问。陈表示,他当时在看守所无法举证,只能违心应付。
2003年4月14日,白云区检察院以滥用职权、贪污二罪对陈军育提起公诉。
2003年5月12日,白云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据公诉方指控,陈军育在2001年3月27日晚抓获六名涉嫌卖淫嫖娼违法人员并带回派出所审查。期间,在涉嫌者之一张某的求情下,陈对张某等人的违法行为不予依法处理,同时对有关涉嫌介绍、容留卖淫的犯罪问题不予查处,并于当晚越权作出罚款决定后,擅自将张某等六人释放。此外,陈利用职务之便,通过同事杨梁武先后收受邹、王送来的贿款3万元,陈育军个人分得2.5万元。
在法庭上,陈军育对所有指控均作出激烈辩驳,坚称并未违规处理上述六人,也未越权作出罚款决定。陈辩称,由于该案属治安案件,作为当晚派出所值班领导,他有权独立对该案做出最后处理,并无必要就此案向良田镇派出所其他领导作汇报。“但当晚对该案的处理情况被值班民警记录在值班日志里。”
然而,陈军育所在的良田镇派出所出具的一纸情况说明材料,却表示当晚对六名嫌疑人的审查材料“查无所踪”。
2003年8月11日,陈军育在广州市第一看守所里收到了白云区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判决书裁定,公诉机关对陈军育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指控罪名不当,陈军育的行为并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和贪污罪,最终以受贿罪判处其九个月有期徒刑。
陈军育告诉《财经》记者,他在收到判决书后,当场向前来送达判决书的白云区法院工作人员提出要上诉。但对方却说他“不知好歹”,当时就要收回该判决书,但他坚决不给。
戏剧性的情景随即发生:8月12日,也即收到第一份判决书的次日,陈军育又收到了白云区法院出具的另一份判决书。该判决书的文号、内容、日期均与第一份判决书完全相同,但刑期却由“九个月”改成了“一年”。
陈军育在收到第二份判决书后,立即给家人写信要求与律师尽快见面,准备上诉。当天,陈将信交给广州市第一看守所管教员,请求其尽快寄出。然而该信直至8月24日才被寄出,陈的父亲收到此信已是8月25日,其时已超出上诉期限三天。陈军育就这样丧失了上诉权利和二审的机会。
按规定,法院发出的判决书一式四份,一份给被告人,一份给被告人亲属,一份给被告辩护律师,另有一份在法院留档。陈军育的父母及辩护律师也曾收到写有刑期“九个月”的第一份判决书,但两份判决书随后分别被法院索回。目前,除陈军育持有第一份判决书外,相应的其余三份应在法院存档。
聚焦“再审”
2003年12月15日,陈军育刑满释放。从被拘禁之日算起,他已捱过一年零一个月。关进看守所两周之内,陈军育头发白了大半,获刑后又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重获自由之时,一个原本意气风发年轻警司已是罪名压顶、满身伤病。2004年上半年,陈军育的妻子因承受不住压力而与其离婚。
出狱后,陈军育一心翻案,想尽办法搜集相关证据材料。“到2006年底,我终于把材料收集得差不多了。”陈军育向《财经》记者出示了法院前后下达的两份判决书、良田镇派出所2001年3月27日当晚对涉嫌卖淫嫖娼的六人的审查情况笔录,及2003年8月12日他要求上诉时,写给家人求见律师的信件。
“我申诉要求重新公开审理,这些材料的真伪可以当庭鉴定。”陈说。
收集证据材料期间,陈军育曾于2005年5月“群众大接访”期间,分别向上级公安部门反映此事,但如泥牛入海,全无答复。
2006年12月20日,陈军育拿着三年来搜集来的证据材料到广州市中院要求申诉。当天是院长接待日,广州中院监察室主任何伙荣接待了陈军育。对陈出示的两份有着相同文号、内容、日期的法院判决书大为惊诧。
法律界专家分析,对同一案件下两份判决书,在中国法律界应属罕见。如果是因为前一份判决书存在笔误,则理应通过出具裁定书来补订,并将旧判决书收回。司法机构若能如此轻易改换判决刑期,是对法律尊严、程序正义的莫大讽刺。如果“两份判决书”事件属实,则“当事人的上诉权、两审终审制、司法程序公正”在该案中尽被触犯。
广州市中院接访陈军育两天后,也即2006年12月22日,陈军育向白云区法院递交了申诉申请书。
半年后,2007年6月4日,白云区法院对陈军育案件下达“再审决定书”,决定书指:“经审查,原审在程序上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原审被告人陈军育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依法应当重新审判。”
终于获得再审机会的陈军育未敢对“翻案”有十足把握。他对“再审决定书”中白云区法院只承认“程序上”有错误,表示忧虑。
陈军育告诉《财经》记者,2007年1月15日,白云区法院有关人员曾到访他家。“他们坐下之后第一句话就是:你要不要国家赔偿?”陈随即表示自己在意的不是赔偿问题,而是“先还我清白”。
但直至2007年6月26日,白云区法官在送达传票给陈军育时,还向他表示,在白云区法院档案中没有找到对他判刑期为“九个月”的判决书存档。
陈军育因此担忧,即将开庭的白云区法院再审,究系为“两份判决书”作出程序上的解释,还是对他是否犯有受贿罪进行重新审理?
再审原定于7月16日开庭,因陈军育拒绝出庭而改期。陈坚持必须通知媒体到场旁听,进行“真正的公开审理”。
目前,这起拷问执法公正的“警察受贿案”,已定于7月26日在白云区法院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