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资集体协商,政府不应占主导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2 17:56:43
工资集体协商,政府不应占主导
胡雅君 北京报道 2010-07-08 22:10:06
“力争到2012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全国总工会副主席乔传秀近日表示。
所谓“工资集体协商”是指通过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依法就企业工资分配制度、分配形式、收入水平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实现劳动关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决定劳动者工资的一种收入分配方式,是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中的重要部分。
目前这一制度建设正在各地开展,全国已有13省(区、市)以党委或政府名义下发文件,要求推动开展工资集体协商,23个省(区、市)人大制定“集体合同规定”或“集体合同条例”等地方性法规。其推行对于建立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劳动报酬合理增长机制意义重大。
但是目前这一制度只覆盖了少数企业,如何将其推广落实,政府在其中应该发挥怎样的作用,是否需要对其进行刚性立法,仍不明晰。
为此本报记者对长期关注收入分配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社会政策研究中心秘书长唐钧进行了专访。
工资集体协商
不会导致罢工盛行
《21世纪》:您如何评价现在各地正在推行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唐钧:这是一个进步,目前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还没有一个正常的谈判机制,要提高劳动者在分配中比重的最有效的、也是唯一办法就是谈判,也就是说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解决工人工资偏低问题的唯一出路,是历史大势所趋。党和政府以及工会都应该去积极推动,去顺应这样的潮流。
《21世纪》:但是最近有学者表示“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更容易导致罢工,您怎么看待这一观点?
唐钧:这显然是错误的观点,罢工不罢工跟集体协商制度没有必然关系。
我们可以看到,现在有些企业并没有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但是也出现了罢工。要知道,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工人总会提出自己的要求,这时就需要企业对工人的合理要求做出适当的回应。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提供了这样的一个平台让劳资双方坐下来协商,实际上有利于劳资矛盾的疏导解决,更有利于社会的和谐而不是动荡,只会减少不会增多罢工。
《21世纪》:您认为目前推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困难在哪,如何解决?
唐均:我说过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是历史大趋势。我认为推动其建设最主要问题就是整个社会要看清大趋势,然后去顺势而为。
对于政府而言,它要真正发挥服务型政府的作用,去为劳资双方谈判事先做好工作,给工人和企业讲明利害,在谈判中有所把握,保证最后出来的结果是皆大欢喜。
对于工人,要确保其真正享有“劳工三权”,即组织和参加工会权(团结权)、集体交涉权(谈判权)、集体行动权(抗议权) ,也就是说要让工人有“最后的手段”可用。工会要帮助工人维权。
对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
减税减费
《21世纪》: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鸣在今年3月的两会上表示,目前有超过1000万家中小企业还没有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您认为如何让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在中小企业得到落实?
唐钧: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也要考虑到企业的现实状况。现在有一些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利润空间小,经营收益低,缴纳税收后所剩不多,如果要实行工资集体协商来提高员工工资收入,很可能导致有些企业破产或者使企业主放弃经营。
要把工资协商制度落到实处首先需要扩大这些企业给员工的加薪空间。要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可以从两方面着手。
一方面是降低中小企业的税负,可以根据其经营情况、利润大小制定相应的减税额度。在税收这块,我们国家因为重视出口,有出口退税这一政策,我建议目前可以实施“就业退税”,对于中小企业可以按照其招募工人的数量进行减税,这样可以鼓励企业解决劳动者就业问题,同时也给利润微薄的劳动密集型企业降低了负担。
另一方面就是改变现在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方式,目前是企业用一个人交一份费,但是现在是用人多的企业利润少,用人少的企业利润大,这种缴费方式使得劳动密集型企业社会保险的负担更重,我建议对这类企业按其利润空间的大小来交社会保险费用。
要不然,中小企业在背着沉重税收和社会保险负担的同时,还要给工人涨工资,很难支撑下去。如果我们把税和费的负担减下来,这些企业给工人加工资就顺理成章了。
没有必要硬性立法
《21世纪》:您认为政府和社会组织这种劳资双方之外的第三方力量在集体协商制度建设上可以发挥怎样的作用?唐钧:政府应该发挥积极主持作用,但不是主导作用,目前国际通用的原则就是“三方体制”,即在政府主持下的劳资双方的直接谈判。
至于社会组织,我个人认为目前还不宜介入劳资双方的谈判。社会组织在谈判中代表谁,如果代表工人,那工人愿不愿意让你代表,这些都是问题。社会组织的介入容易把问题复杂化、把矛盾激化,我觉得还是应该由劳资双方去谈,工会应该在当中发挥作用,代表好工人的利益。
《21世纪》:从我们现有的法律法规来看,工资集体协商是一种选择性的或者是柔性的规定,并非强制性的。您认为有必要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进行强制性的规定吗?
唐钧:不需要去另外立法对工资集体协商进行强制性的规定。我们总是相信强制的力量,而且现实中,用强制性的方式短期看起来的确很景气,但是景气的背后可能会让一些企业受伤,这些企业或倒闭或离去,最终伤害的还是工人。
对于不愿意谈判的企业,工人可以采取用脚投票或是罢工,集体协商程序具体怎么制定,一年什么时候开会,工资如何调节,这些是劳资双方在谈判桌上可以谈的,政府不用直接插手劳资双方力量的博弈。我认为政府选择柔性方式做劳资双方的工作,去跟企业讲清情形,比用强制性的法律条文、行政罚款效果要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