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试水量刑程序改革:各方参与量刑过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10/02 20:32:45
2010年08月10日 07:22:36  来源: 人民日报 【字号大小】【留言】【打印】【关闭】



双子绘(人民图片)
“本案查明的量刑情节有四:其一,被告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二,有立功表现,可从轻处罚……公诉人、辩护人及被告人提出的量刑建议有理,本院予以采纳。”8月5日上午,在广州市白云区法院量刑程序改革示范庭上,对被告人该判多少年,控辩双方不再“沉默”,而是当庭展开激辩。
旁听的专家学者、人大代表都说,这是一场“阳光”审判。
据悉,今年1月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在全国同行中率先联手出台《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规定:检察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法官主持下就量刑进行辩论,法官据此依法裁判并说明量刑理由。此举开了全国先河,最大限度保障了被告人的权益。
判刑庭后内部评议
这一旧有模式量刑过程过于神秘,无法充分实现检察机关对法官裁量权的监督
在以前的司法实践中,控辩双方通常只会对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发表意见,而对于被告人应当判处什么样的刑罚,则是法官或合议庭在庭后的“幕后行为”,控辩双方一般不参与,由于缺少足够的透明度,有时难免会引起群众的猜疑。
事实上,许多法官也深感旧有模式的弊端。白云区法院刑事审判庭庭长简伟杰告诉记者,法官审案中“重定性,轻量刑”的现象普遍存在,导致量刑无法做到精细化,尤其是对于酌定情节的审查和证据要求就没有那么严格。
广东省检察院公诉一处张毅敏处长坦言,“检察机关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可以避免判决后出现不必要的抗诉情况。同时,也充分实现了检察机关对法官裁量权的监督。”
据了解,侦查机关也偏向于重视对法定量刑情节证据的收集,但对于其他酌定情节却不那么热心。比如在少年犯庭审中,对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要全面考量,尤其是对于其成长过程包括学习成绩、家庭条件及羁押时期的表现情况等,必须有个综合的判断才能准确作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如何进行帮教。而以往的模式很难看出证据对量刑结果的直接影响,而一旦引入量刑辩论,控辩双方就必须针对己方的量刑建议搜集和提供证据,从而使得判决结果更趋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