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黑砖窑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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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黑砖窑案被告人赵延兵判死刑 衡庭汉判无期
中新网7月17日电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就“黑砖窑”事件举行新闻发布会。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冀民宣布,涉及黑砖窑事件中的7案29人已审理完毕,于今天下午作出一审判决并公开宣判。其中,被告人赵延兵被判处死刑,被告人衡庭汉被判无期徒刑。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的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案具体案情如下:
2007年7月4日和7月11日,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衡庭汉、赵延兵、王兵兵等5人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一案。经审理查明:2006年农历正月,被告人衡庭汉(男,河南省淅川县人,承包经营者)经其弟介绍承包了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被告人王兵兵(男,山西省洪洞县人,窑主)的砖厂,该砖厂未办理任何手续。随后被告人衡庭汉通过中介以每名民工350元的中介费,先后从郑州火车站、山西芮城、西安火车站拐骗回民工31名(其中智障人员9名)。砖厂于2006年3月开工后至2007年5月27日间,被告人衡庭汉为防止民工逃跑,先后雇佣被告人赵延兵(男,湖北省郧西县人,看管)、刘东生(男河南省确山县人,看管)、衡明阳(男河南省淅川县人,看管)、赵丰弟(另案处理)等人负责看守民工,并收益看守人员:如发现民工不干活不积极或逃跑的,可使用保利进行殴打。砖厂生产期间,民工每天干活时间长达14至16个小时,晚上则都被在一个大工棚内,如出去上厕所,有专人跟随看守,回棚后将门继续上。
为追求砖厂的生产量,在砖还未降温的情况下,衡庭汉等人就硬逼民工出砖,致使民工赵二宝面部烧伤(重伤),张银磊背部、双足烧伤(轻伤),牛小鹏双足烧伤(轻伤)、卫大宝双前臂烧伤(轻伤),冯建伟、王自靠、严全宝、杨福林、周学贺、王锡明、肖卫东、陈小军、许海洋、阿的利、庞飞虎、陈幸福、邓建军为轻微伤。被告人赵延兵、刘东升多次殴打民工,刘东生致杨高峰轻伤、陈志明致死申海军轻伤。被告人王兵兵在衡庭汉承包经营期间,为私利从纵容衡庭汉等人非法拘禁强迫民工超长时间超常负荷劳动,且有亲自殴打和提供交通工具追找逃跑民工的行为,并伙同衡庭汉从西安火车站骗回民工3名。同时,王兵兵还饲养了4只狼狗在砖厂看场护院。
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衡庭汉、王兵兵为谋取私利,采用古人看守等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强迫劳动,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并致一人重伤,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量刑。被告人赵延兵、衡明阳、刘东升还随意殴打他人,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刘东升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从轻处罚。被告人衡明阳、刘东升在违法拘禁中处于从属地位,系从犯。被告人衡庭汉指使看管人员对偷懒不干活或逃跑民工进行殴打,被告人赵延兵受衡庭汉授意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二被告人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对衡庭汉、赵延兵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
法院依法判决如下: 1、被告人赵延兵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被告人衡庭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3、被告人王兵兵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4、被告人衡明阳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5、被告人刘东升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黑砖窑”案数被告获刑
姓名
角色
获刑情况
赵延兵
打手
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衡庭汉
包工头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王兵兵
黑窑主
判处有期徒刑九年
衡明阳
打手
有期徒刑二年
刘东升
打手
有期徒刑二年
洪洞县官员数个被处理
姓名
原职
处理决定
高洪元
县委书记
党内严重警告
孙延林
副书记、县长
免除其党政职务
王振俊
副县长
党内严重警告、撤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