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黑砖窑案:为何急于贴上“非法用工”的标签?/朱卫华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3 11:57:01
转自朱卫华博客2007-06-17
最近几天,国内主流媒体在报道“山西黑砖窑案”时,几乎一边倒使用了“非法用工”这个概念为其“定性”,称之为“山西黑砖窑非法用工案”。山西省党政主要领导同样口型一致地使用了“违反劳动法”、“违法用工”等类似的提法,劳动保障部副部长孙宝树在接受央视采访时也直接称其为“非法用工”。虽然这不等同于法律定性,但这种准“政治定性”几乎就是对法律定性的决定性暗示。
以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广胜寺镇曹生村黑砖窑为“聚焦点”的“山西黑砖窑案”,果真是一宗轻描淡写的“非法用工案”吗?这无须用多么专业的法律知识或多么丰富的司法阅历即可给予斩钉截铁的否定。在这宗黑幕重重、举国震惊的大案中,“非法用工”不过是漂浮在罪案表面的一个附带性的法律符号而已!试想,在共和国的历史上,什么样的案件,才能令国家最高决策层中的四名常委同时做出十万火急的“重要批示”?难道这种非同寻常的罕见行政举动仅仅是为了一宗发生在某个村落的“非法用工案”?举国上下舆情沸腾,亿万黎庶群情激愤,难道仅仅是因为一宗只需做些小额“补发”便可匆忙了结的“非法用工案”?未免过于低估国家领导人和民众的智商了吧!
在我国《劳动法》和民事诉讼范畴中的“非法用工”,在司法实践中常常是一个严正得不痛不痒的术语,大量的此类案例的审理结果表明,往往不过是对非法用工单位课以低微“违法成本”的经济赔偿而已。而山西黑砖窑案显然已经远远超离了这一层面:姑且不说内中犯罪嫌疑人非法经营、牟取暴利等严重经济犯罪,其贩卖人口、拐卖儿童、非法拘禁、虐待、故意伤害、伤害致死等一连串长期实施且令人发指的罪行,本质上、主体上就是刑事犯罪,就是一宗典型的刑事案件!
从此案的发展情况看,中央政府最初大概也是以“非法用工”的思路作出部署的,全国总工会率先出马即说明这一点。但受命亲临第一现场的全总书记处书记张鸣起,在触案当日就发出了“令人发指”的愤怒评判。而解决“令人发指”的问题显然已不是工会份内之事,工会的职能仅仅是代表劳方与资方协调,并主张劳方的合法权益。在全总领导的视线中,哪里还有什么“资方”,那分明就是一个不可与之“协调”的有组织的犯罪团伙、有背景的犯罪实体!于是,山西黑砖窑案的性质骤然升级,特别是在央视进一步披露了黑砖窑更为恐怖的黑幕之后,才有了中央政治局四位常委毅然决然的“顶级”问案姿态。
况且,从该案爆发初期至今的处置方式看,公安机关一直充当着全案的主力和“轴心”,想必它不是为了解决一宗只涉非法用工的民事案件吧。况且,什么样的“非法用工案”,能牵动数省警方的神经,能牵动公安部向全国发布“B级通缉令”?看来,这不仅完全符合刑事罪案的特征,而且如果这一刑事罪案不“严重”到相当的火候,何以要摆出这种声威森严、规模浩大的“国家级”阵势?
“有关方面”为什么要猴急地给山西黑砖窑案贴上“非法用工”的标签?是为了改变案件的性质,从而体现其大事化小、玩弄政治责任于掌股之间的“政治智慧”。以“社会级别”的标准即社会影响力去衡量,刑事案件对社会的震荡显然大于民事案件,而把恶性刑事案件淡化为普通民事案件,对地方政府而言,自然可以把追究官员责任的风险降到最底限度,真不愧是金蝉脱壳的上上策:把“民工”都找到,政府为他们“补发工资”、资助返乡路费,都被打发回家了,显然已经无法成“案”,更无法成刑事之案,将来主张他们的民事权利甚至都变成了一句空话。而且政府也有了上下其手、左右回旋的余地,虽然相信政府不会放过那些罪孽深重的疑犯,但在其先入为主的“非法用工”调子下,国人可能期待的一场事关中国经济社会全局的“世纪审判”,可能会被消解成一幕令人啼笑皆非的“苦肉计”。
其实,山西各级政府如此操纵,竟连“非法用工案”都谈不上了,更遑论什么刑事大案!甚至,从山西这几天的运作轨迹看,这简直就不是在办什么“案”,而是在处理一场“突发事件”:解救——抚恤——遣散——息事宁人,如此而已;最后顶多拿几个“肇事者”做做“依法严惩”的样子。于是乎,天下从此太平,窑照开、照黑,人照拐、照虐,一切又回到起点。难道不是么?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山西已有此黑窑肆虐现象,在地方政府眼里,那不仅不是“非法用工”,而且恰恰是发展经济的“硬道理”。说透了,地方政府“非法用工”的思维,根本就没有彻底解决山西黑窑问题的诚意!这种诚意当然包括,必须有人为此案引咎辞职!此案对社会的伤害绝不亚于一场吞噬数百人的矿难,洪洞县就只有书面“道歉”那么轻松?!山西省委、省府主要领导在此案爆发后的迟钝同样令人惊愕,难道不应对民众有所“表示”?
民众之所以要穷追不舍地跟“非法用工”的调子较劲儿,就是因为山西黑砖窑案是一个具有全局意义的典型案例,绝非是独立于山西境内与事无关、与世无争的“个案”。如何为此案定性,不仅关系到司法走向,也影响到中国经济社会的走向;因此它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所谓“兹事体大”!其调子定错了,路子必然走邪;而路子走邪了,围绕此案付出的所有政治、经济、社会、行政“成本”不仅将赔得精光,而且灾难必然会周而复始——这是中国“问题”的一个缩影。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结果,必然是“大事化炸、小事化大”,何去何从,人们将拭目以待!(2007年6月17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