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锦之争 - 山东法制报数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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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锦之争
山东省第一例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纠纷案引人关注
日期:20090416   作者:本报记者 张峰   来源:本报讯
中国鲁锦、山东鲁锦、菏泽鲁锦、水泊鲁锦、鲁锦家纺、鲁锦休闲装……如今,这些带有鲁锦字样、具有浓郁乡土气息和鲜明地方特色的民间纯棉手工纺织品遍地开花,并成为许多家庭的宠儿。但令人们困惑的是,鲁锦,究竟是商标,还是一种织造技艺的通称呢?而这,也正是嘉祥、鄄城两家纺织品企业山东鲁锦实业有限公司和鄄城县鲁锦工艺品公司争执不下的问题,并因此上诉到省高级人民法院。3月26日,原本要在省高院民事庭开庭审理的鲁锦商标权纠纷案因故推迟开庭。鲁锦之争作为我省第一例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纠纷的商标权纠纷案,引发了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产权保护问题的关注。
嘉祥企业状告鄄城企业侵权
据了解,嘉祥县鲁锦实业有限公司的前身是“嘉祥县瑞锦民间工艺品厂”。1999年,他们申请注册了“鲁锦”文字商标;2001年申请注册了鲁锦拼音组合商标,先后在日、美、俄等国取得“鲁锦”商标专用权。2007年5月,鲁锦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原告方,以被告方侵犯其商标权为由将鄄城县鲁锦工艺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鄄城鲁锦工艺品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带有鲁锦字样的产品,并销毁已经生产的侵权产品和包装;判令对方变更企业名称,去掉其名称中的“鲁锦”字样;判令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等。
鲁锦是商标
还是织造工艺的通称
张呈瑞是原告方鲁锦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鲁锦是自己企业原创的名词,自上世纪80年代开始使用,自己企业使用前,没有什么人把鲁锦作为一个名词或一个词语使用。1999年,自己企业申请注册的鲁锦商标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批复核准使用,2003年,该商标被山东省工商局评为山东省著名商标。
而被告方则质疑商标的合法性。鄄城县鲁锦工艺品公司执行董事路维民说,鲁锦只是鲁西南民间织锦的通用名称,也是中华民族的遗产,不属于哪个公司或个人私有。他认为,按照商标法的有关规定,通用名称不能用作产品商标。他介绍,2006年12月3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第一批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通报中,鲁锦名列其中;2007年,鲁锦由山东省文化厅推荐为山东省首批非物质文化遗产,2008年,鲁锦织造技艺被列为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自1985年开始,山东省在鄄城开展了大规模的民间织锦的调研开发,1986年在北京举办了鲁锦与现代生活展,“鲁锦之名是进京前山东省有关专家对鲁西南民间织锦的简化称谓”。他认为,嘉祥公司之所以能够成功注册鲁锦商标,可能是因为鲁锦虽是通用名称,但当时只在鲁西南地区流行,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委会可能不了解具体情况。最近,鄄城县鲁锦工艺品公司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要求依法撤销鲁锦商标,国家商标管理局已经受理。
对于被告方的说法,原告方并不认同,他们认为,锦特指丝织品,鲁西南民间织品多以棉为原材料,与传统意义上的锦并不相干。“山东自古有鲁缟,但是是丝织品没有棉织品。”他们说,鲁锦一词也谈不上是鲁西南民间织品的简称。“只有在我们起名用了十几年后,才有了鲁锦。”张呈瑞说,他们的鲁锦也只是借用字面上的意思。鲁是指山东,锦寓意锦绣前程,“这只是一个吉祥好听的名称”。该公司的创始人之一袁慧丽也说:“鲁锦是我们为山东的土棉布产品起的名字,是商品名称而不是工艺名称。锦是丝织品,棉布怎么能称为锦呢?”她还介绍,1985年春,在北京一次商品交易会上,嘉祥县的土棉布产品被一家日本企业看中,为了做好出口,嘉祥县成立了鲁锦开发公司,产品的名称鲁锦也固定下来。“因为这种工艺是提花纺织的,产品纹样繁复,色彩艳丽,就像锦一样,我们也希望我们的事业前程似锦,就取了鲁锦这个名字。”
双方各执一词,而鲁锦究竟是一个普通名词还是鲁西南民间织品的通称,这直接关系到法院的判决结果。
法院审理进行时:
被告方是否构成商标侵权?
原告方商标是否无效?
2008年12月22日,受理此案的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方败诉,30日内更改名称,不得出现鲁锦字样,并赔偿原告方25万元。
对于该判决结果,负责审理此案的济宁民事三庭的有关人员说:没有直接、明确的证据证明鲁锦在1999年原告注册商标之前已经是商品的通用名称。相反,原告的证据证明了原告的鲁锦文字,已经作为商标注册,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而被告方却不认同一审判决结果,2009年3月,他们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他们认为,一审法院之所以不采纳他们的证据,是把通用名称的概念狭义化了:对通用名称的认定不应仅限于教课书上的、规范性的,约定俗称的、业内公认的也应是商品通用名称。
3月26日,原本要在省高院民事庭开庭审理的鲁锦商标权纠纷案因故推迟开庭,因为就在开庭前,被告方拿到了一份意外的证据:2008年6月,嘉祥一家企业向国家商标局提交了一个“七彩鲁锦”的商标注册申请,但被商标局驳回了申请,驳回的理由是:鲁锦是鲁西南民间织锦的简称,形成于元明之际,是山东省独有的一种民间手工纺织品。
这与原告方1999年拿到的国家商标局的商标批文背道而驰。如此一来,是否意味着鲁锦商标无效呢?
对此,山东文信律师事务所的叶德武律师认为,如果想质疑已经注册商标的法定效力,必须要有证据。在目前状况下,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只能依据已经注册的商标的法律效力进行判决。
据悉,被告方已就鲁锦商标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议申请。该案最终的判决结果牵动的则不仅仅是两家当事企业的心。
官司背后的思考
如何保护并合理使用
非物质文化遗产
可以说,鲁锦的魅力,不在于其是不是商标,而在于其传承几百年、上千年的织造技艺。这一具有悠久历史的传统工艺,至今焕发出勃勃生机和旺盛的生命力,目前鲁锦产品不但在山东省内、全国范围内销售,还出口到日本、韩国、美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因“绿色环保”受到广泛欢迎。鲁锦发展到今天,却遭遇到如此尴尬,不能不说是个缺憾。因此,这一纠纷案带给人们的,不仅仅是关于胜败的争论,更重要的是关于如何保护并合理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问题的思考。
山东大学法学院的崔教授认为,在保护并合理使用鲁锦品牌方面,比较好的办法是山东省有关机构,比如相关的行业协会将鲁锦作为地理标志性的证明商标到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由鲁西南乃至整个山东省的相关企业使用,让大家都能享受到鲁锦品牌的附加值和由此带来的高效益。
而叶德武律师则认为,当前要抓紧制定生产性方式保护的专项管理条例,切实维护手工技艺的传承机制和传承人的知识产权、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