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世龙:看来司法改革需要关注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7/08 16:10:29
我在这里发出《北京一中院对肖诉方案的判决 意义重大深远》后不久,有网友来留言: 我以为,与方舟子打假有关的几场官司意义同样重大,因为诉讼正推动事态由方舟子的单纯反对学术腐败走向全社会的反对司法腐败.中国的民事司法领域是腐败重灾区之一,是那些枉法法院给我们提了个醒,北京一中院则让中国人心存一份希望,毕竟今日中国已不是大老爷惊堂木下无处喊冤的年代。...”[2007-6-10 20:09:08]
司法腐败是否有这位留言者说的那么严重,我不清楚,但是他这留言倒是在提醒我,应该关心司法的改革,过去对这方面知道的太少了,在五柳村中也少有反映。只是在西安市长安区法院和西安市中院可以不顾那广告就是广告,作出“子虚乌有”莫须有的判决以后,实在看不下去,才看了点材料。发了点议论。使我 惊奇的是,在我发出《法律语言与事实和情理之间的差距----兼议“西译胜诉”的后遗症》,指出“法院仅能以“两上诉人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美国《洛杉矶时报》上的文章是自费广告,故其该报道内容失实。”作为依据,而对两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何以不充分而无效,法院也没有拿出经过调查研究得到的结果来否定,留下 了争议的空间。”丁祖诒方面就出来教训,讥讽“陶世龙真的是个法盲”,说法官做调查研究过去是如此,但那是老黄历了,现在“还‘要求法院调查’不是笑料吗?”,他们反复强调的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自己举证,并称过去的作法是弱化了律师在诉讼中的功能。
其实“谁主张,谁举证”并非大家不知道,在争论问题时也在使用这个原则,我说的是双方都拿出证据后,你法院如何去判断其真伪是非呢?不做自己的调查研究,行吗?
特别是如果法院什么都不管,必然是有钱有势的能取得更多有利于他的证据,因为他可以用钱或势,或两者并用,去消灭证据,伪造证据,或买通人作伪证;还可以花大价钱请所谓最好的律师去钻法律的空子,而穷人请不起律师。所以旧社会有“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的民谣。
后有网友来留言,说“法律条文支持您的说法”并提供了查找资料的线索。我写成一篇《法官判案须做自己的调查研究--网友留言:法律条文支持您的说法》,对此,他们除了谩骂和造谣诽谤实行人身攻击,对于事实和我的立论,都未见到反驳。
当然,作为民事官司,当事人应该为自己的主张举证,但如前所述,如果双方的条件相差悬殊,纵然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的地位,钱多的人就有了优势,只能说相对于封建专制来说是进了一步。
因为官司打起来很昂贵的,加拿大温哥华开业的陶永强律师,在他所著《加拿大实用法律指南》中说:“加拿大是法治的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事无大小都有法律的约束管制。然而,法律的保障却不一定是令人满意的保障,而且它是很昂贵的。如果损失不大,打官司可能得不偿失。”*
他还说:“诉讼对于事主来说固然很昂贵,对公众来说也十分昂贵,因为每一件官司都要由政府津贴法庭的费用。”书中介绍了加拿大的小钱债法庭(SMALL CLAIMS COURT),官司如在一万元及以下的钱债索赔,可以提交它来解决。这种法庭程序比较简单,当事人自己出庭即可,无需聘请律师,因此目前加拿大的司法制度趋向于提高原来的一万元限额,使更多的诉讼案件可以用比较简单省钱的办法解决。再是提高其他法院所收的诉讼费,使事主分担法院的费用;三是提倡诉讼以外的解决纠纷的办法,例如:仲裁(ARBITRATION)和调节(MEDIATION)。*
正好看到今天(6月13日)人民日报上面有篇《“编外调解法官”亮相法院 “东方经验”调解再度趋热引发思考 》(记者 吴兢)从而得知庭外调解方式在我国早被大量使用,而且相当成功.“编外调解法官”的出现,曾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但20世纪90年代后,由于法院推崇庭审、当事人不愿妥协等原因,民事、经济案件的调解结案率由1989年的69%和76%,滑到2001年的36.7%和30.4%。众多社会矛盾纠纷涌向法院,也使法院处置难度加大。象肖传国这种不满意他人对自己学术地位的评价,也提交法庭即一例,而丁祖诒以西安两个法院的不当判决为据,扬言要诉讼这个那个,威胁媒体,更是要使法院的公信力降低。
由于现行法律并不完备,法官个人认定的空间不小,如同是找枪手为自己代考,北京两学生作弊被退学 告教委未能赢回学籍,法院维持了教委的决定。但在郑州,二七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了学校所作的勒令退学的处分决定,恢复了作弊学生的学籍。(两作弊大学生胜诉 勒令退学遭遇法律尴尬)同样的事情还发生在南京、郑州、重庆、广州等地。法院的判决结果各不相同,法院为何能对高校被开除学生“网开一面”?) 这个问题在西方也存在。在这种情况下法官本身的道德和素养,对能不能出公正的裁判,就起决定性的作用了。
现在司法腐败的存在,似已无人敢否认。法官贪赃枉法者已累有发生,随手一查便得如下案例: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原院长吴振汉受贿600余万一审被判死缓;
深圳法院五名法官受贿被捕办公室搜出大批现金;
阳原中级法院院长贾永祥等违纪违法被严处 ;等等。
因此,需要警惕司法腐败的蔓延(人民网-理论),对司法改革应当关心。
 
*加拿大实用法律指南,陶永强律师著,香港维邦文化企业公司出版,1999,页107,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