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标准之何为"淫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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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国,不同历史时期,对于何为"淫秽"有不同标准 [转贴 2006-01-07 12:54:25 ] 发表者: cy183 

美国社会各界对待淫秽、色情的认识和态度是多种多样的,但总起来讲可以分为承认和反对两方面的意见。一些自由主义者认为根本不存在淫秽、色情这个“社会问题”,或者认为淫秽有其自身的价值,主张听之任之。但是,大多数美国人和社会阶层对淫秽、色情还是持反对态度的。他们批评报刊过多地描写了刺激性事件, “危害了社会公德”,甚至指责新闻传播界滥用了新闻自由。19gn年,哈瑞斯和盖洛普的民意测验都发现,大约80%的人要求对淫秽和色情活动施加更严格的限制。
美国政府是反对淫秽、色情活动的。美国用来对付淫秽、色情的最重要手段是法律制裁。美国第一个制裁淫秽的法律是1842年制定的海关法。该法禁止进口淫秽图画、印刷品、雕塑等。1873年通过的卡麦斯塔克法案规定:所有淫秽书籍、小册子、图片等都不能邮寄;任何人初次违犯处以5000美元罚款和5年监禁,再犯则翻番。 1973年和1974年,美国最高法院又形成了一系列关于淫秽、色情审判的司法准则,其中最重要的“米勒准则”规定,淫秽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对于普通人来说,根据当代地方的社会标准,能证明作品从总体上看会引起淫欲的兴趣。(2)作品对性行为的描写显然特别地违反了当地州有关法律的规定。(3)作品缺乏严肃的文学、艺术、政治或科学价值。应该说,上述法律规定是具有积极的伦理意义的;但是,由于其社会制度所固有的资产阶级自由化实质,黄色文化在美国依然大有市场。淫秽、色情被观察家们称为“顽症”,颇有长久不衰之势。
不过,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对于何为“淫秽”又有不同的标准。意大利薄伽丘的《十日谈》,1497年原稿在佛罗伦萨被获,1559年罗马教皇允许出版删节本,却又在法国、英国、美国遭禁;1931年,美国海关取消禁令。法国福楼拜的《包法利夫人》在法国出版,在意大利遭禁,1954年被美国列入“全国正经文学组织”的黑名单。俄国托尔斯泰的《克鲁采奏鸣曲》在俄国遭禁,却在瑞士、英国、德国出版。英国劳伦斯的《查泰莱夫人的情人》在英国出版,在日本、美国遭禁…… 我国一位出版家分析说,上述现象的出现,主要是由于国情不同,历史情况不同;由于在制定“淫秽”标准时,不同的国家对于影响“淫秽”标准的各种因素,诸如读者因素、价值因素等综合把握不同。这一见解在性伦理学研究黄色文化时很有参考价值。
其一,“淫秽”标准的国情因素主要的是指不同国家和民族在性生活方面的风俗传统。性生活越是开放,“淫秽”标准越是相对的宽;性生活越是严谨,“淫秽” 标准越是相对的严。在现代,一般说来,东方国家和地区相对的严,西方国家相对的宽。我们是国家,我们的民族在性生活的风俗传统方面比较严肃,所以,我国制定的“淫秽”的七条标准,便带有鲜明的中国的特色。
其二,“淫秽”书刊之所以遭禁,唯一的原因是对读者有害;因此,“淫秽” 标准的读者因素至关重要。英国1959年淫秽出版物法规定,一个物品因其产生的作用或是其中一部分作用会使接触到这一物品的人堕落腐化的,即为“淫秽”物品。在读者因素中,青少年因素最为重要,几乎所有国家都对青少年有特别的保护措施。英国、联邦德国等把是否向未满18岁的人传播淫秽作品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意大利将“刺激或错误地诱导儿童或少年在性万面的感情,而足以危害其道德上或健康上的发育”者,处以拘役或罚金。我国新闻出版署1988年7月5日发布的《关于重申严禁淫秽出版物的规定》特别提出,即使“不属于淫秽出版物,但是色情内容突出,毒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一律不得出版、印刷、贩卖、出祖、窝藏。如有违反,应给予该单位一项或几项处罚,包括停刊、停售、没收全部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社号刊号或营业执照。”
其三,一些国家在制定淫秽书刊时,并不考虑书刊自身的思想、学术和艺术价值,认为这与书刊是否淫秽完全不相干,只要书中有部分章节有污秽内容或下流词语,即被认定是淫秽书刊。我国在判断“淫秽”书刊性质时则比较注重其价值因素:夹杂淫秽、色情内容而具有艺术价值的文艺作品;表现人体美的美术作品;有关人体的解剖生理知识、生育知识、疾病防治和其他有关性知识、性道德、性社会学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作品,不属于淫秽出版物、色情出版物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