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哥本哈根的意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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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哥本哈根的意义(2)

  UNFCCC指定全球环境基金(GEF)作为它的临时资金机制,并在1996年第二次缔约方大会上通过了同GEF的谅解备忘录,规定了各自的职责和义务。1998年第四次缔约方大会委任GEF为其永久资金机制机构,每四年进行一次评审。资金机制向缔约方大会负责,后者决定气候变化政策、规划的优先领域和获取资助的标准,因此缔约方大会定期向资金机制提供政策指导。

  1995年3月28日首次缔约方大会在柏林举行以来,缔约方每年都召开会议。其中,1997年在京都、2000年在海牙、2002年在新德里、2003在米兰、2007年在巴厘岛和2009年在哥本哈根的几次缔约方大会,是几个关键的里程碑,尤其是京都、巴厘岛和哥本哈根这三站,更是决定了这份拯救地球的解决方案的核心架构。

  《京都议定书》的得与失

  1997年12月11日,第3次缔约方大会在日本京都召开。此前,IPCC《第二次评估报告:气候变化1995》提交给了第2次缔约方大会,为京都谈判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最终,149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在这里通过了里程碑式的《京都议定书》,它规定从2008—2012年期间,主要工业化国家的温室气体排放量要在1990年的基础上平均减少5.2%。这是国际社会第一次在跨国范围内设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额度,它和市场交易机制的结合,成为《京都议定书》革命性的制度创新,开启了用市场机制解决环境问题的新时代。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作为UNFCCC的补充协议正式生效。

  《京都议定书》根据“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把缔约方分为附件一国家(发达国家和转型国家)和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附件一国家在第一阶段(2008—2012年)须各自承担一定的减排承诺:与1990年排放水平相比,欧盟15国减少8%,美国减排7%,日本、加拿大各减排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不必削减,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同时,议定书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比1990年分别增加10%、8%、1%。邹骥:《京都义言书生效:国际气候进程就演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网站,2005年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