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闻侵权纠纷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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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9-12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制观念的增强,一方面,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不断显现;另一方面,新闻媒体在履行舆论监督过程中侵权纠纷屡屡发生,且近年来其数量不断呈上升趋势。据不完全统计,自1985年至今,各地法院系统审理的新闻侵权纠纷就有1000多起,其中不少是因舆论监督报道引起。如何让舆论监督报道远离新闻侵权,已成为新闻界和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侵权形式多样化
从新闻侵权纠纷的案例看,既有隐私权纠纷、肖像权纠纷,也有名誉权纠纷,以名誉权纠纷居多。新闻侵害名誉权纠纷的形式也呈多样化。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杨立新在接受采访时说,新闻侵权的问题,不是现在的新问题,是在1987年民法通则实施以来就成为热点问题的。正当的舆论监督,法律是予以保护的,不认为是侵权行为。只有那些没有正确的行使舆论监督的权利,造成了受害人人格权损害的行为,才能够认定为侵权行为。如果说媒体新闻侵权的主要行为方式,那就是失实报道,报道的事实不真实,是不真实的报道造成了受害人人格权的损害。此外,不负责任的批评,恶意的评论,屈辱、诽谤的语言等,都可以构成新闻侵权。其基本的特征是:一、依据的事实是不真实的事实,或者有诽谤性的语言;二、这些不真实的事实或者诽谤性的语言被媒体公之于众,使他人知道;三、媒体存在故意或者过失,最主要的过错形式是过失,而不是故意。
媒体败诉为哪般
据耶鲁大学管理学院金融经济学教授陈志武对近年来发生在我国的170件媒体侵权官司所作的统计表明,媒体的败诉率高达80%。虽然这一数字不是很准确,但至少从一个侧面说明,媒体在诉讼中败诉的情况比较多。对此,杨立新教授认为,一方面,确实存在媒体不注意保护人的人格权的情况,认为自己是媒体,有权报道一切,因此,不负责任,不审查报道的事实是不是属实,造成失实的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因此新闻官司不断增加,法院判决媒体败诉的问题,也就比较多。另一方面,有些法院对于新闻侵权的法律规则还没有更多的深入研究,掌握的不准确,不能正确处理舆论监督和权利保护的关系,因此盲目地判决新闻媒体败诉,这种情况也是常见的。
恶意诉讼时有发生
在新闻侵权的诉讼中,有一些新闻官司媒体的报道并不构成侵权,而是所谓的受害人的恶意诉讼,故意去打新闻官司,造成人为的社会热点,引起社会的关注,同时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这种情况也时有发生。杨立新教授认为,目前法律应当更多地向新闻媒体倾斜,更好地保护和发挥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只要媒体的报道和批评不是恶意的,基本事实是属实的,就不应当认定为新闻侵权。特别是一些善意的批评、一些在学术讨论领域中的问题,都不要用侵权法来调整,即使是这些批评、讨论中存在一些不够严谨的语言,甚至是刻薄的语言,也不应认定为侵权行为。
媒体维权有抗辩事由
新闻媒体在发生侵权诉讼的时候,也要注意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有正当的抗辩事由,应当提出主张,使自己免除自己的责任。杨立新教授认为,这些抗辩事由主要表现在:一是新闻性。比方说正在发生一个新闻,你去拍了很多照片,有他在,他提出你侵犯他的肖像权了,但是有新闻性就不构成侵害肖像权。二是正当评论。一个正当评论,一般不会构成侵权侵害。这个抗辩事由主要是针对名誉权。三是权威消息来源。权威消息来源对新闻业特别重要。比方说像一个政府部门,新闻发布会发布了这个新闻,你根据这个新闻做出的新闻,后来证明新闻发布会上发布的新闻是假的,人家追究侵权责任的时候,这时候你可以用权威消息来源来对抗。构成权威消息来源,媒体不承担责任。四是连续报道,也是一个抗辩事由。一个连续报道,要以最终报道为准,可能有的话说得不对,但是最后都纠正过来了,就应该是一个正常的报道。五是受害人承诺。在新闻侵权领域当中,只要受害人同意进行报道,同意公布,就不能反悔,再反过来告媒体侵权。六是公共利益。比如隐性采访,如果有一个正当批评的目的,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不认为你是侵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