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_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7 14:05:19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集团工程科技部  作者:  时间: 2009-08-11 【字号:大中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总体水平,充分发挥集团公司整体优势,不断提升企业市场形象,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重大工程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承建的国内在建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国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国际投资项目与施工项目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工程项目管理分别实行宏观管理、经营管理和目标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作为母公司,对各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实施宏观管理,集团公司工程科技部作为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贯彻落实宏观管理制度;
(二)决策集团公司重大工程项目管理事项,协调处理重大工程管理问题;
(三)引进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理念,推行新型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总结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
(四)加强项目经理职业化培训与资格认证工作;组织国家优秀项目、优秀项目经理的申报工作,开展集团公司的评比工作;
(五)树立品牌意识,大力宣传、鼓励创建优质工程,特别是省(部)级以上的项目;组织优质工程申报工作、集团优质工程的评比工作;
(六)组织集团公司重大关键工程技术问题的研究、先进技术的推广与交流工作;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咨询活动;
(七)加强资质管理,在集团公司产业结构的总体布局下,鼓励各单位资质增资升级;推动工程总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质建设与业务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工程局(厂)、公司作为法人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管理规定,接受集团公司宏观管理并予项目管理组织合理授权的前提下,对其工程项目实施全面管理,并负全责。
第三章 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建设
第六条 继续推进项目法施工,加强企业生产关系与项目生产力相互适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建设,按照“三层关系、两制建设、三位一体、综合运行”的框架,构建新型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
第七条 各单位要进一步理顺企业与项目的管理层次关系:
企业作为法人层次,是利润中心,也是项目管理的决策中心。要通过生产要素的控制,强调从项目跟踪、投标、签约、履约合同到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控制,不断提高集约化程度。
项目作为成本中心,也是项目管理的实施中心。要在企业授权范围内,实施对工程项目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管理,完成工期、质量、安全、成本及现场管理等综合目标。
第八条 各单位要以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的“两制”建设为中
心,不断完善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体系:
项目经理责任制是项目管理责任体系的核心,要形成一个覆盖全方位、全过程和全
员的责任整体。要引导项目经理建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与业绩观;着重解决项目经理挂虚名、不到位的现象;建立和健全总分包中的责任体系,使各专业、各分包商真正纳入项目管理的整体责任体系;
加强项目评估管理与目标管理工作,建立动态项目成本核算制度,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促进项目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九条 各单位要逐步完善“过程精品、标价分离、项目文化”三位一体的新型管理方式:
要按照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要求,把创建“精品工程”与加强质量管理落实到过程控制之中。要从资源配置;进度安排;质量、安全、成本控制;现场管理;项目文化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动态预测、控制和快速调整,并实现全员参与的管理格局。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与优质工程
第十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以贯彻“ISO-9000”族质量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树立“过程精品”、“过程管理”的新型质量管理理念并运用到项目管理之中,形成诚信支撑全员、全员覆盖过程、过程提升基础管理的局面。
第十二条 要通过技术进步,通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工程质量的水平;要树立“质量效益”的理念,在质量管理中出效益。
第十三条 要注重优质工程的品牌效应,开展争创优质工程的活动。集团公司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名额,鼓励各单位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支持各单位参加各行业、地区、流域的质量杯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开展集团公司优质工程评比活动,评选集团公司优质工程(评比及奖励办法另行颁发),并从中优选推荐国家级优质工程。
第五章 工程技术管理与交流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经营领域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快速增长、建设条件愈加复杂的新形势下,要加强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在项目施工中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
艺,制定先进的技术方案,注重项目重大技术的研究。依靠技术进步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效益。
第十六条 要围绕投标组织设计、合同后方案再设计、施工条件变化时的设计变更等重要环节加强技术管理,提高技术管理的水准。
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集团工程科技部  作者:  时间: 2009-08-11 【字号:大中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中国水利水电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高企业管理和项目管理的总体水平,充分发挥集团公司整体优势,不断提升企业市场形象,及时解决工程施工中发生的重大工程问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承建的国内在建工程施工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集团公司国内投资的建设项目,国际投资项目与施工项目不在本办法管理范围之内。
第二章 管理体制与职责
第三条  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工程项目管理分别实行宏观管理、经营管理和目标管理。
第四条 集团公司作为母公司,对各单位承建的工程项目实施宏观管理,集团公司工程科技部作为集团公司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工程项目的综合管理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贯彻落实宏观管理制度;
(二)决策集团公司重大工程项目管理事项,协调处理重大工程管理问题;
(三)引进先进的工程项目管理理念,推行新型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总结推广先进的管理经验;
(四)加强项目经理职业化培训与资格认证工作;组织国家优秀项目、优秀项目经理的申报工作,开展集团公司的评比工作;
(五)树立品牌意识,大力宣传、鼓励创建优质工程,特别是省(部)级以上的项目;组织优质工程申报工作、集团优质工程的评比工作;
(六)组织集团公司重大关键工程技术问题的研究、先进技术的推广与交流工作;组织专家开展技术咨询活动;
(七)加强资质管理,在集团公司产业结构的总体布局下,鼓励各单位资质增资升级;推动工程总承包、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资质建设与业务开展工作;
第五条 各工程局(厂)、公司作为法人企业,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管理规定,接受集团公司宏观管理并予项目管理组织合理授权的前提下,对其工程项目实施全面管理,并负全责。
第三章 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建设
第六条 继续推进项目法施工,加强企业生产关系与项目生产力相互适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建设,按照“三层关系、两制建设、三位一体、综合运行”的框架,构建新型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
第七条 各单位要进一步理顺企业与项目的管理层次关系:
企业作为法人层次,是利润中心,也是项目管理的决策中心。要通过生产要素的控制,强调从项目跟踪、投标、签约、履约合同到售后服务等全过程控制,不断提高集约化程度。
项目作为成本中心,也是项目管理的实施中心。要在企业授权范围内,实施对工程项目计划、组织、指挥、控制、协调管理,完成工期、质量、安全、成本及现场管理等综合目标。
第八条 各单位要以项目经理责任制和项目成本核算制的“两制”建设为中
心,不断完善工程项目管理责任体系:
项目经理责任制是项目管理责任体系的核心,要形成一个覆盖全方位、全过程和全
员的责任整体。要引导项目经理建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与业绩观;着重解决项目经理挂虚名、不到位的现象;建立和健全总分包中的责任体系,使各专业、各分包商真正纳入项目管理的整体责任体系;
加强项目评估管理与目标管理工作,建立动态项目成本核算制度,发挥经济杠杆作用,促进项目管理目标的顺利实现。
第九条 各单位要逐步完善“过程精品、标价分离、项目文化”三位一体的新型管理方式:
要按照ISO-9000族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要求,把创建“精品工程”与加强质量管理落实到过程控制之中。要从资源配置;进度安排;质量、安全、成本控制;现场管理;项目文化等各个方面进行全方位动态预测、控制和快速调整,并实现全员参与的管理格局。
第四章 工程质量管理制度与优质工程
第十条 进一步建立健全以贯彻“ISO-9000”族质量标准为主要内容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十一条 树立“过程精品”、“过程管理”的新型质量管理理念并运用到项目管理之中,形成诚信支撑全员、全员覆盖过程、过程提升基础管理的局面。
第十二条 要通过技术进步,通过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工程质量的水平;要树立“质量效益”的理念,在质量管理中出效益。
第十三条 要注重优质工程的品牌效应,开展争创优质工程的活动。集团公司积极创造条件、争取名额,鼓励各单位申报国家级优质工程(国家优质工程、鲁班奖);支持各单位参加各行业、地区、流域的质量杯评比活动。
第十四条 集团公司开展集团公司优质工程评比活动,评选集团公司优质工程(评比及奖励办法另行颁发),并从中优选推荐国家级优质工程。
第五章 工程技术管理与交流制度
第十五条 各单位在经营领域不断扩大、生产规模快速增长、建设条件愈加复杂的新形势下,要加强项目的技术管理工作。在项目施工中积极采用新材料、新技术和新工
艺,制定先进的技术方案,注重项目重大技术的研究。依靠技术进步降低工程成本、提高效益。
第十六条 要围绕投标组织设计、合同后方案再设计、施工条件变化时的设计变更等重要环节加强技术管理,提高技术管理的水准。
第十七条 要瞄准未开工流域与项目、开发潜力大的领域(如抽水蓄能电站、风电与核电站等)提前进行技术储备,提高重大技术课题的凝练能力和研究能力。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逐步整合全集团的技术资源,工程科技部牵头组织具有集团共性、事关行业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技术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工程科技部牵头组织集团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与交流工作,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活动,减少重复低效科技投入,逐步实现集团科技成果的(有偿)共享。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重视技术类无形资产(如专利、工法、施工新记录等)的总结、申报和保护工作,集团公司工程科技部负责集团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统计与推荐工作。
第六章 分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充分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承包单位不同发展方向的政策,既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又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的法律法规,使分包工程行为控制在合法范围之内。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投标中转借资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如有需要与工程咨询、社会力量合作,必须保证本单位人员掌握资质文件,保证本单位人员控制投标的关键环节。
第二十三条 在按规定范围、规定程序选择分包商并签定合同后,要建立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严禁只收管理费,不参与分包工程项目管理的分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分包工程项目与有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要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与培训,采取有力手段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到位。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对工程项目的分包商与分包合同制定管理办法严格控制,特别是在分包队伍选择、工程价款结算等环节,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评审程序。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在进行工程分包过程中,还要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进行保廉合同的签订和验收。对由于分包不当、疏于管理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单位声誉的责任者予以惩戒,性质特别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集团公司对给集团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项目经理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最高组织者和责任者,要继续推进项目经理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进程,以适应建筑市场的要求并加速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一次性负责人,大中型工程项目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资质认证、行政审批并持证上岗的相应级别的建造师来担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经理的职业化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集团公司工程科技部牵头负责有关部委的对口组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 要加大培养国际化技术管理人才的培养,集团公司牵头组织集团工程师、建造师等专业资格的国际互认工作。
第三十条 要认真解决项目经理兼职不到位的现象,确实需要兼职时,大中型项目一般要设常务副经理,并对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充分授权、明确责任。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开展优秀工程项目与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活动(评选及奖励办法另行颁发),并从中优选向国家有关部门、协会推荐。
第八章 工程项目信息报送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在建(新中标)工程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并上报的有关制度,确保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信息的畅通。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的表格内容和报送日期及时报送给集团公司工程科技部。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项目报送表格内容详见附表,内容如下:
(一)在建工程项目统计表;
(二)在建工程完成产值汇总表;
(三)在建工程累计完成主要工程量统计表;
(四)在建工程质量统计表(季报、年报)。
第三十五条 在建工程项目信息报表报送日期规定:
(一)每季度季后20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在建(含新开工)工程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完成合同价款情况报集团公司工程科技部。
(二)每年度2月10日前除了按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外,还要以正式报表的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科技部。
第九章 重大工程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实行重大工程事项报告制度。凡属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集团公司声誉有重大影响、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引起社会特别关注的事项,均属重大工程事项。主要包括:
(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安全、质量事故;
(二)(可能)发生在工程区域大的自然灾害事件;
(三)(可能)在工程区域发生的社会政治事件。如:群体性不稳定、大的团体性违法案件等;
(四)即将举办的重大社会政治活动。如:国家领导人视察、大型工程的开工、截流、发电等;
(五)有特别严重影响,或被业主、当地政府、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的其它事件。
第三十七条 发生在各单位、有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工程事项,发生单位必须在事情发生的24小时内报告工程科技部。可能出现的重大工程事项,要提前报告,留有充足的制定预案与决策的时间。发生在工程区域其他单位的重大工程事项,各单位有责任口头通报集团公司工程科技部。
第三十八条 发生在各单位的重大工程事项的报告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准确客观。时间紧急时,可先以口头形式上报,再行文上报。有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工程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简介、项目名称。
(二)重大工程事项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有关方面的初步估计;
(三)重大工程事项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重大工程事项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五)重大工程事项报告单位。
第三十九条 重大工程事项属有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发生后,发生单位要采集第一手资料,妥善保存现场物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四十条  对重大工程事项故意不报或瞒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责任人要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要瞄准未开工流域与项目、开发潜力大的领域(如抽水蓄能电站、风电与核电站等)提前进行技术储备,提高重大技术课题的凝练能力和研究能力。
第十八条 集团公司逐步整合全集团的技术资源,工程科技部牵头组织具有集团共性、事关行业发展与产业结构调整的重大技术研究工作。
第十九条 集团公司工程科技部牵头组织集团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与交流工作,积极开展技术咨询活动,减少重复低效科技投入,逐步实现集团科技成果的(有偿)共享。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重视技术类无形资产(如专利、工法、施工新记录等)的总结、申报和保护工作,集团公司工程科技部负责集团技术类无形资产的统计与推荐工作。
第六章 分包工程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要充分合理利用国家鼓励施工总承包单位、专业承包单位、劳务承包单位不同发展方向的政策,既合理利用社会资源,又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的法律法规,使分包工程行为控制在合法范围之内。
第二十二条 严禁在投标中转借资质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如有需要与工程咨询、社会力量合作,必须保证本单位人员掌握资质文件,保证本单位人员控制投标的关键环节。
第二十三条 在按规定范围、规定程序选择分包商并签定合同后,要建立相应的工程项目管理体系,工程管理、质量管理、安全管理、技术管理、财务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必须是本单位人员。严禁只收管理费,不参与分包工程项目管理的分包行为。
第二十四条 对分包工程项目与有劳务分包的工程项目,要加强对农民工的管理与培训,采取有力手段确保农民工工资的到位。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要对工程项目的分包商与分包合同制定管理办法严格控制,特别是在分包队伍选择、工程价款结算等环节,要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建立严格的评审程序。要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单位在进行工程分包过程中,还要按照集团公司规定,进行保廉合同的签订和验收。对由于分包不当、疏于管理而造成重大损失、严重损害单位声誉的责任者予以惩戒,性质特别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集团公司对给集团声誉造成严重损害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责任追究。
第七章 项目经理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最高组织者和责任者,要继续推进项目经理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规范化建设进程,以适应建筑市场的要求并加速与国际接轨的步伐。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的一次性负责人,大中型工程项目必须由经过专门培训、资质认证、行政审批并持证上岗的相应级别的建造师来担任。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项目经理的职业化培训与继续教育工作,集团公司工程科技部牵头负责有关部委的对口组织工作。
第二十九条 要加大培养国际化技术管理人才的培养,集团公司牵头组织集团工程师、建造师等专业资格的国际互认工作。
第三十条 要认真解决项目经理兼职不到位的现象,确实需要兼职时,大中型项目一般要设常务副经理,并对主持工作的副经理充分授权、明确责任。
第三十一条 集团公司开展优秀工程项目与优秀项目经理的评选活动(评选及奖励办法另行颁发),并从中优选向国家有关部门、协会推荐。
第八章 工程项目信息报送制度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要建立在建(新中标)工程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并上报的有关制度,确保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信息的畅通。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要根据集团公司规定的表格内容和报送日期及时报送给集团公司工程科技部。
第三十四条 在建工程项目报送表格内容详见附表,内容如下:
(一)在建工程项目统计表;
(二)在建工程完成产值汇总表;
(三)在建工程累计完成主要工程量统计表;
(四)在建工程质量统计表(季报、年报)。
第三十五条 在建工程项目信息报表报送日期规定:
(一)每季度季后20日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将在建(含新开工)工程完成的主要工程量、完成合同价款情况报集团公司工程科技部。
(二)每年度2月10日前除了按电子邮件的形式上报外,还要以正式报表的形式上报集团公司工程科技部。
第九章 重大工程事项报告制度
第三十六条 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实行重大工程事项报告制度。凡属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对集团公司声誉有重大影响、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引起社会特别关注的事项,均属重大工程事项。主要包括:
(一)造成重大损失的安全、质量事故;
(二)(可能)发生在工程区域大的自然灾害事件;
(三)(可能)在工程区域发生的社会政治事件。如:群体性不稳定、大的团体性违法案件等;
(四)即将举办的重大社会政治活动。如:国家领导人视察、大型工程的开工、截流、发电等;
(五)有特别严重影响,或被业主、当地政府、新闻媒体特别关注的其它事件。
第三十七条 发生在各单位、有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重大工程事项,发生单位必须在事情发生的24小时内报告工程科技部。可能出现的重大工程事项,要提前报告,留有充足的制定预案与决策的时间。发生在工程区域其他单位的重大工程事项,各单位有责任口头通报集团公司工程科技部。
第三十八条 发生在各单位的重大工程事项的报告要以书面形式上报,内容必须实事求是、准确客观。时间紧急时,可先以口头形式上报,再行文上报。有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重大工程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简介、项目名称。
(二)重大工程事项的简要经过、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程度等有关方面的初步估计;
(三)重大工程事项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重大工程事项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五)重大工程事项报告单位。
第三十九条 重大工程事项属有重大损失或严重不良后果的,发生后,发生单位要采集第一手资料,妥善保存现场物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第四十条  对重大工程事项故意不报或瞒报、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责任人要予以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