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税总“在线访谈”部分观点的点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21 05:03:29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0年1月28日以“在线访谈”的形式,与网友进行了互动,针对其中的热点问题,我们请教郭老师再给点评一下。
网友问:合法的扣税凭证应当如何把握?
所得税司副司长缪慧频答: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凭证必须合法、有效,发票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基本凭证,除发票以外,企业真实发生的各项费用,不需要取得发票的如折旧、工资等费用可以凭自制凭证扣除。企业无法取得发票的,需要企业提供能够证明和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费用真实发生的有效证明。
【评】:对于那些曾经被当地税务机关认为只要取得假发票,就按票面金额征税并处罚的企业来说,一定要密切关注此回复。随着国家法制化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与完善,公民知法、守法的意识也在加强。作为税务机关,监管的发票其功能也在悄悄的发生变化,那就是:由票管税、注重发票、轻视其它证据;逐渐转变为:以事实为依据,证据为基础(发票只做为证据之一,而不是唯一),但在现实中,相关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并没有完全按此操作。作为税务机关内部,对此一般有两种理解,稽查部门的理解大多是,只要发现假发票就按票面金额征税;而作为所得税的管理部门,则大多按照缪副司长的理解来执行。从现在的情形来看,税总更倾向于按上述意见执行。
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税前扣除的三个基本原则是:“实际发生”、“与取得收入有关”及“合理”。就“实际发生”原则而言,要求企业对申报扣除的成本、费用,应当提供证明其实际已经发生的适当凭据。然而,在税务处理中,人们往往将实际发生、真实性与取得发票完全的划上了等号。用适当凭据对申报扣除的交易事实进行评价,必须根据诚实信用的经济和商业实质进行判断,而不仅是法律形式。发票只是证明交易实际发生的适当凭据之一,诸如合同、支票等辅之以完善的内部税务控制制度,只要可以证明费用的合理性、适当性,同样可以确认其实际发生了,应当是可以税前扣除的。应当注意到:实际发生≠实际支付,应当确认≠取得发票。
因此,我的观点是,作为发票取得方:
1、纳税人的业务是真实发生的,但由于对方提供的是虚假发票,则被按票面金额计征所得税的做法不是很妥当。若进入司法程序,纳税人的其它证据也会被法院采纳,相关部门的通知及文件只能作为参考依据之一。
2、纳税人部分业务是真实发生的,并获得虚假发票(存在部分虚开的现象),相关部门则应核实情况,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就虚开部分予以补税罚款。
3、纳税人业务是虚拟的,并获得虚假发票,相关部门则应按票面金额,结合纳税人的财务处理进行税务处罚。
我认为:纳税人若有上述情况出现,在税务处罚上,首先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就发票违章部分予以处罚。其次,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即相关部门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核实纳税人应纳税额时,应参考相关行业利润率、成本利润率进行计算征收税款。由于纳税人管理混乱,难以查找相关数字,可采取核定征收的方式计征税款。特别提醒纳税人:
※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纳税人应该主张自己的权力。
※ 计算税务利润时,其它证据与发票一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 税务文件中的虚假发票不承认税前扣除,并不等于不让纳税人计入税务成本。
网友问:为什么税法不能对已经有实际案例或已知道的项目也不能明确规定,总要留一些空白让个地方税务局自己决定,比如福利费等,这样税务局管理也乱企业也迷惘,最重要的是滋生腐败。
总会计师汪康答:你这个问题提得很好。我也赞同你的意见。我们现在也正在按照你的建议在努力,一方面我们要尽可能的在制度层面规范税收政策,统一标准和执行的口径,防止执行中的不统一、不规范的问题,给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税收环境。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到我们国家的情况复杂,各个地方也有一定的特殊性,给省一级的税务机关适度的权限是必要的,但是这个权限是可控的,是有量化标准的。这也是使税收政策适应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措施。
【评】:我认为,税法的规定从现在来看已经非常明确了,正如“杀人偿命,欠债还钱”一样,这是刑法和民法的基本原理。而税法也有其基本原理,只不过是企业敢不敢挑战当地税务机关的权威。“在税收政策面前人人平等,税务基层管理员的意见只代表个人意见,不代表稽查结论”,这点税总副局长宋兰早有过这方面的言论。作为企业的涉税岗位,更多需要的是独立思考的能力,而不是“人云亦云”,只有这样才能在防范企业税务风险的前提下创造税务价值。
税务机关内部文件的传达有点像半军事化,也就是一级传一级,一线的税务管理员可能只看分局的文件,产生这种习惯的主要原因是,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经常下达减免税的文件,这些文件与上级税务机关的文件有明显的偏差,更多的是越权减免税的文件,这让税务管理员不知所措,于是就形成了一种只听上级不听别人的习惯。随着国家法制化建设的加强,地方政府现在已经很少或不下发有关与税相关的文件了,但现在基层税务机关的习惯还没有改变,那就是只听分局的,至于市局、省局或总局的文件,只要分局不转发,则一律不执行。而各级税务机关对来自于上一级税务部门的文件,进行补充或者延期转发已经变成了习惯,所以造成纳税人与当地税务管理员获得税务信息和文件的严重不对称。我的建议是:由于企业执行各地基层税务机关的税务政策,与税务总局文件的差异所造成损失的,他们可以主张自己的权益,来保护自身的税务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