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盼司法公正的几点建议 !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6/13 13:25:54
E提案第3847号 已立案
案由(提案主题): 关于企盼司法公正的几点建议 !
姓名:刘萍的控诉  会员编号:9142
所在地:江苏省盐城市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提案人:刘萍的控诉 政治面貌:中共党员
主办(上报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协办: 最高人民检察院
提案类别: 民生类提案 提案时间: 2010年02月24日
会员口号:希望两会在司法公正上有突破,这样广大人民群众才有安全感!
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国家应当出重拳!出组合拳!网络也是吸取民生的一条便捷的渠道.人民痛恨腐败,特别是司法腐败. 阜宁刘萍的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执法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屡见不鲜。具体表现在:程序违法、越权执法、执法的随意性、使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法律的尊严再次受到践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2、尽快修改、弥补法律漏洞:中国法律的制订存在一定的弊端和不足,特别是《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从立法的初衷到执法的过程和结果看,没有充分考虑受害者维权的艰辛,没有真正实现法律的公正公平。《国家赔偿法》中的确认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可操作性,虽然有听证程序可现实中没有或者很少实施。实施非法侵权的主体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违法确认,岂不儿戏?
3、拓宽民生渠道刻不容缓:最近《国脉电子政务网》的一篇《10万申诉帖暗示网络民声渠道稀缺》深邃的揭示里民生渠道的稀缺。在沉溺于围观与棒喝的公共网络空间,诸如此类的悲剧每天都在刷新着人们的兴奋值,真正因为舆论造势而迅速得到解决的事件寥寥无几,而这些被掩埋在水帖之下的呼声与呐喊无一不在暗示:缺乏法定的、有效的民声渠道和政民互动平台,公众呼声只能在公共空间被一片喧嚣稀释于无声,或者被一个更大的杂音遮盖至无形。
4、利用便捷迅速的网络渠道吸纳民声:并对公众意见能够正确甑别和有效执行,将公权力的运行路径置于阳光之下随时接受监督,这样才能约束公权力任意扩张的势力范围,才是对网络政治的正确图解,对培养公民发声的自信和提高政府形象都具有双重功效。如果在官员频频上网交流、政府网站风生水起的背景下,把试图申诉的公民都锻炼成刘萍一样的“网络发帖高手”,这不能不说是电子政务的悲哀。
5、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如今官员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甚至如阜宁县检察院的部分官员伪造当事人谈话笔录,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这样的事件在全国不是少数,这是新华网上的一段话:权力在手,意味着责任当身。当权力在运行中失范,必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追究掌权者的责任,否则,权力就如脱缰野马,肆意横行,无法无天。而严格的问责制就是在事后,对越界的权力予以纠正,给脱缰的野马套上笼头。这样不仅保证了政府权力的健康运转,更重要的是保障了公民权利不被侵犯。有权必有责,严厉问责就是对权力的一种监督。我们党强调“执政为民”的宗旨,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始终要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
6、限制法律监督部门权力泛滥的现象,避免群众有冤无处诉的实际情况。增加法律救济渠道,给群众说理的地方。这样更好的避免极端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建议:
1、建立健全法律监督体系:在现实司法实践中,执法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的现象屡见不鲜。具体表现在:程序违法、越权执法、执法的随意性、使受害人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法律的尊严再次受到践踏。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
2、尽快修改、弥补法律漏洞:中国法律的制订存在一定的弊端和不足,特别是《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从立法的初衷到执法的过程和结果看,没有充分考虑受害者维权的艰辛,没有真正实现法律的公正公平。《国家赔偿法》中的确认程序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可操作性,虽然有听证程序可现实中没有或者很少实施。实施非法侵权的主体自己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违法确认,岂不儿戏?
3、拓宽民生渠道刻不容缓:最近《国脉电子政务网》的一篇《10万申诉帖暗示网络民声渠道稀缺》深邃的揭示里民生渠道的稀缺。在沉溺于围观与棒喝的公共网络空间,诸如此类的悲剧每天都在刷新着人们的兴奋值,真正因为舆论造势而迅速得到解决的事件寥寥无几,而这些被掩埋在水帖之下的呼声与呐喊无一不在暗示:缺乏法定的、有效的民声渠道和政民互动平台,公众呼声只能在公共空间被一片喧嚣稀释于无声,或者被一个更大的杂音遮盖至无形。
4、利用便捷迅速的网络渠道吸纳民声:并对公众意见能够正确甑别和有效执行,将公权力的运行路径置于阳光之下随时接受监督,这样才能约束公权力任意扩张的势力范围,才是对网络政治的正确图解,对培养公民发声的自信和提高政府形象都具有双重功效。如果在官员频频上网交流、政府网站风生水起的背景下,把试图申诉的公民都锻炼成刘萍一样的“网络发帖高手”,这不能不说是电子政务的悲哀。
5、建立健全官员问责制:如今官员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甚至如阜宁县检察院的部分官员伪造当事人谈话笔录,编报虚假材料欺骗上级机关,这样的事件在全国不是少数,这是新华网上的一段话:权力在手,意味着责任当身。当权力在运行中失范,必需要在法治的框架下追究掌权者的责任,否则,权力就如脱缰野马,肆意横行,无法无天。而严格的问责制就是在事后,对越界的权力予以纠正,给脱缰的野马套上笼头。这样不仅保证了政府权力的健康运转,更重要的是保障了公民权利不被侵犯。有权必有责,严厉问责就是对权力的一种监督。我们党强调“执政为民”的宗旨,强调“群众利益无小事”,要求各级领导干部始终要把人民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
6、限制法律监督部门权力泛滥的现象,避免群众有冤无处诉的实际情况。增加法律救济渠道,给群众说理的地方。这样更好的避免极端恶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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