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并不奢侈的心愿:对孙志刚案件的反思-中国选举与治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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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并不奢侈的心愿:对孙志刚案件的反思作者:萧功秦来源:世纪中国来源日期:2003-6-18本站发布时间:2003-7-4阅读量:1432次但愿孙志刚的命运,不要在今后哪一天轮到我们头上,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很可能走到一个陌生的城市的大街上,而没有带上暂住证或其他证件,在那时,我们会无缘无故地被打死吗?

    当我们痛定思痛,反思孙志刚事件给予我们的教训时,我们就会注意到,我们的社会在公正机制的建立方面,还存在着严重的缺陷。这种制度缺陷首先表现在,司法部门中的当事人已经有了足够大的犯法"安全感",因为广泛存在着内部的根深蒂固的"庇护网",这一网络足以使当事人知法犯法之后,得以规避法律追究。进入这一网络的人们,可以通过私下的利益交换,而相互庇护利用,一旦其中某人犯法,庇护网会自动地发挥保护功能。久而久之,司法部门中的一些败类就会有恃无恐。

    我国社会司法公正机制方面的缺陷还在于,一旦出现了司法部门参与其中的冤案,很难在司法系统内部及时处理,往往要等到传媒上广泛揭露,才能引起社会与上级主管部门的重视,并得到处理。而此类事件是不是要见报,传媒记者与负责人往往又需经过相当痛苦的思想斗争,在道义责任感与单位与个人的利益得失风险之间,进行复杂的权衡之后,才会痛下决心予以披露。他们在]尽社会责任时会受到巨大的内外压力。

    我们的司法制度的缺陷还在于,从揭露到处理存在着极大的不确实因素:即使此类事件全部被被露出来,由于前面分析的社会庇护网关系在广泛存在,地方部门往往会采取不作为。除非事件持续受到社会关注,否则,当事人就可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就使媒体的披露对于问题的解决往往并不起实际作用。

    而要使一件案子持续地受到社会广泛关注,并形成强大的持续的社会压力,又取决于另外一些具体的条件,例如,该事件的社会影响已经很大,大到甚至影响到国际上广泛的关注;或者,受害人属于一个有重要社会影响的阶层,或有国际影响,或有特殊后台或背景等等,以至于如果不予以及时处理的话,矛盾激化可能对政治稳定造成更为严重的消极后果,才能层层下定决心,予以彻查,即使如此,也不一定得到公正的裁决,中央甚至必须派出可以绕过地方庇护网的钦差大员或异地工作人员,介入办理此案,才有可能拨开地方庇护网的重重迷雾,使案情水落石出。

    换言之,此类案件要真正解决,必须有种种对受害人有利的条件,这些条件又必须正好结合到一起,形成不可中断的链环。孙志刚案件,就是由于以下种种条件凑巧结合起来,从而"过五关斩六将",破除重重障碍,得以钦定彻查的案件之一。

    首先,《南方都市报》的负责人恰恰有着极大的道义勇气,冒着不成功就被打击报复并可能被查封的危险,使这一事件得以公之于众;其次,此事件已经在网络及国际上一些著名大报上持续受到广泛重视与震惊。单GOOGLE网上有关此案的网页就有上千篇;从而形成一种强大的社会压力。此事件已经严重地影响到公众的情绪,并使中国的国际形象受到消极的影响。第三,孙志刚是武汉某大学刚毕业不久的大学生,他的同班同学们在网上发出相当强烈的、充满悲愤激昂之情的呼吁,而武汉又是大学集中的地区,学生群体通常所具有的团体意识与社会敏感性又是其他社会阶层所没有的,如果处理不当,甚至有可能引发不利于政治稳定局面的多米诺式的连锁反应。正是这些因素相结合,从而才使事件的处理得到转机。

    这一事件充分暴露了我们体制中保障社会公正机制与制度的缺陷。我们社会法制方面的的纠错概率低下,纠错成本高昂,接受教训能力的低下,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事实上,中国社会上许多事件中受害者,不象有九泉之下的大学毕业生孙志刚那样,有着引起国人注目的运幸。例如,最近一期的《检察风云》杂志披露了这样一个令人震惊的案件,一个广西农民自七四年被毫无根据地关进玉林看守所,并在看守所中的任何民警都不知道的情况下,被莫名其妙地监禁了整整二十八年!当被后来的检察官偶然发现,并被放了出来时,此位当年英俊的小伙子,如今已经变成目光痴呆弯腰驼背的老人,他已经失去了说话的功能。甚至无法认出自己的亲人!(参见《检察风云》2003年第11期)

    人人都知道,司法公正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公民人身安全的最后一道护身符。孙志刚事件让我们每个人都产生这样一个并不奢侈的心愿:但愿孙志刚的命运,不要在今后哪一天轮到我们头上,因为我们每个人都很可能走到一个陌生的城市的大街上,而没有带上暂住证或其他证件,在那时,我们会无缘无故地被打死吗?

    从社会学角度来看,可以依据三个比较具有操作性的评价标准,来判定社会的健康发展程度。首先,它的制度与机制能使这个社会在揭露、处理社会不公正现象的成功概率比较大。其次,它能使社会发现、处理此类社会不公正现象的成本比较低。第三,在已经发生的此类社会不公正现象以后,制度机制具有一种灵敏的纠错能力与适应能力,社会制度能进入适应性调整的更新状态,从而能不断避免或减少类似的社会不公正现象。至少这一标准,在防范犯罪,保障公民享有公正的待遇与权力方面,具有比较明确的可比较性或可操作性。

    我们应该生活在拥有这样的法制的社会:在这样的社会里,任何敢于违抗法制、草营人命的公务员中的败类,将会意识到,他们这样做而被揭露的"风险"会很大很大,他们犯罪以后避免法律追究的概率会很低很低,他们因罪责而付出的代价将会很高很高,一旦这样的制度机制能逐渐完善地建立起来,公民的社会安全感就能得到充分的保障,败类也会转变为正常人。人总是有弱点和阴暗面的,然而,人性也总是会在新的环境中改变的。

    十多年以来,我们已经越来越重视这样一个问题,即社会的稳定与繁荣,需要建立完善的社会预警机制,过去,人们对于预警机制理解得往往过于狭窄。事实上,一个公正权利得不到充分保障的社会,必然是社会预警机制失效的社会。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一个公民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的社会,才是一个真正稳定的社会。我们正在走向中国人从来没有享有过的经济繁荣,我们也有权要求享有与之相匹配的安全、法律上的人人平等与社会公正,由于有了孙志刚事件,这个愿望决不多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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