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有义:三鹿索赔疑无路(《财经》 2010-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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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鹿索赔疑无路

本文见《财经》杂志 2010年第2期 出版日期2010年01月18日  共有 0 条点评

 

字号: 地方政府主导的三鹿破产程序,致使受害者似乎只能接受政府一次性赔偿方案,使司法维权变得极其艰难
《财经》记者 张有义

  2010年新年伊始,三聚氰胺阴云再布,上海、陕西相继出现产销三聚氰胺超标乳制品的事件,相关公司高管涉罪被捕。舆论在谴责无良商人利欲熏心的同时,也爆出有关政府部门在发现问题八个月后,方对外公布消息的迟延行为,实属职责缺位。

  从2008年9月至今,三聚氰胺事件之所以波澜四起、久未平复,除了“新伤”,“旧痛”未愈也是重要原因。

  据《财经》记者了解,三聚氰胺结石患儿系列赔偿案中,针对三鹿的案件有五起,在2009年3月之后,有两起在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法院立案,另外三起分别在北京市顺义区、大兴区和西城区法院立案;针对伊利乳业的案件,目前只有一起,在北京市宣武区立案。

  这些立案近一年的案件,截至目前,只有一起在2009年岁末,于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开庭,其他五起案件何时开庭均无准确时间。

  一位为结石患儿提供法律援助的人士告诉《财经》记者,还有十数名患儿试图通过提起诉讼,均未能立案,法院如此拖沓的表现,从司法程序而言,实在让人难以理解。

  德恒律师务所律师季成,是全国第一个接受患儿家属委托的律师,他已辗转津、冀、豫数月,目前仍未成功立案。其中一位河南镇平县的当事人,索赔金额原为15万元,终因“耗不起时间和精力”放弃诉讼,选择了由国家发改委指导下的中国乳制品工业协会(下称中国乳协)提供的3万元赔偿。

  在顺义区法院,国内结石患儿诉三鹿民事索赔案首次开庭后,至今也尚未结案。

  该案代理人、北京律师彭剑告诉《财经》记者,法院未能如期结案的原因,主要是2009年12月3日原告提出了追加被告和第三人的请求,请求原因在于原第一被告三鹿破产,患儿通过司法途径向破产管理人索赔无望。对于要求追加被告和第三人的请求,法院需要一段时间的审查期。

“借款”伏笔

  “三鹿事件”发生后,引起中央高度关注,2008年12月2日,国务院婴幼儿配方奶粉事件民事赔偿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制订了患病婴幼儿赔偿方案,责成三鹿集团必须承担婴幼儿赔偿金90207.68万元。

  会议同时强调,上述款项于12月20日前应足额汇入中国乳协指定的专用账户。而此时,三鹿集团的银行存款只有1400余万元,其他财产一时间也无法变现。

  如此资金缺乏之时,汇入中国乳协的9亿元巨额费用如何实现?

  据石家庄市政府发言人王建国透露,12月19日三鹿集团对外共“借款”9.02亿元。

  当时一度传闻,石家庄市政府为了筹集9亿元的资金,将政府西院和一座酒店抵押给银行。2008年12月中旬,一位石家庄市政府派驻三鹿工作组成员曾对《财经》记者承认,上述9.02亿元赔偿资金来自银行借款。当时也有消息表明,9亿元的银行借款是以石家庄市政府财政收入作担保,来自石家庄商业银行。

  至今,石家庄市政府未对9亿元从何而来,以何种方式筹措,若以财政收入担保为企业贷款是否合宜等问题,给出详细解释。

  2008年12月31日,中国乳协向三鹿集团出具了一份收据,内容是“代收婴幼儿奶粉患儿赔偿款”,共计90207.68万元。此时,三鹿集团总负债达26.64亿元,净资产为负11.03亿元,严重资不抵债。

《分配方案》内幕

  按照石家庄市政府的最初设想,他们希望以重组的方式解决三鹿集团的问题。为此,有关部门下了很大力气,也有很多厂商对此颇感兴趣。但到最后,无不因债务负担过重而选择放弃。如此一来,摆在三鹿集团面前的只有申请破产。

  2008年12月12日,石家庄商业银行和平路支行向石家庄中院递交了《债权人破产申请书》。12月18日,石家庄市中院裁定,三鹿集团进入破产清算程序。

  12月26日,石家庄市中院向三鹿清算组送达《民事决定书》,指定以石家庄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爱民为组长,共14人组成破产管理人。随后,破产管理人接受了三鹿的全部资产,并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和一家资产评估公司,对三鹿的账目和全部资产进行了审计和评估。

  截止到2009年7月9日,三鹿破产财产变价收入为87051万元,加上三鹿银行存款和权益清收的收入,破产管理人实际收回的现金为90538.55万元。

  2009年7月10日,三鹿集团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召开,通过了《三鹿集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下称《分配方案》)。第二天,石家庄市中院裁定认可了《分配方案》。

  《分配方案》显示,除了以上被收回的现金以外,还有三项资产收入如保定三鹿乳业、石家庄洪生乳业等,三鹿破产最终变价财产应当总计为:110891.25万元。

  此时,大部分结石患儿已经“接受”了由政府主导、中国乳协具体执行的一次性赔偿金。根据赔偿方案,患儿的情况分成死亡、重症及接受一般治疗三种。死亡患儿赔偿金为20万元,重症患儿赔偿3万元,接受一般治疗的患儿赔偿2000元。

第三顺序清偿为零

  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财产总额确定后,首先要扣除一些费用。

  第一项是已支付的破产费用,总计2596.8万元,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其中包括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为998.02万元。

  《企业破产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表明,破产管理人有权获得报酬。但据《财经》记者计算,从2008年12月26日至2009年11月20日,石家庄中院指定的14名破产管理人,在不足11个月间共获得报酬998万元,每人每月的薪酬将近6.5万元。

  对于破产管理人为何获得如此高额的报酬,《财经》记者致电破产管理人处,被告知情况复杂,报酬的获取有充分依据。依据是石家庄中院曾通知:破产管理人采取的是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的方式,按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的0.9%计算,结果就是998.02万元。

  第二项是共益债务,总额为1917.85万元,包括因继续营业而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等;第三项费用总额为1151.26万元,包括管理人在处置变现资产过程中应承担的过户费、税费和手续费等。

  上述三项总额为5665.91万元。

  另外,依法尚有两项特别优先受偿债权当时未兑现,分别是两项建筑工程款,合计531.04万元。扣除以上各项,三鹿破产财产还剩104694.3万元可分配。

  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财产在先行扣除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将依法定顺利清偿。

  根据法定第一顺序,三鹿应偿付的债权包括职工工资、伤残补助费、遗属抚恤费等,总计为3410.18万元。这部分款项的清偿率为100%。

  第二顺序的债权分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等,总计为11302.53万元。这部分只支付了11076.48万元,清偿率为98%。

  令人不解的是,为何在破产财产仍有结余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的债权清偿率只有98%,而不是100%?

  同时,耐人寻味的是,清偿完第一、第二顺序的债权后,实际剩余90207.68万元,这个数字与破产前石家庄市政府协助筹措、由三鹿划入中国乳协的资金90207.68万元惊人的一致。

  按照法律规定,清偿完第一第二顺序的债权后,剩余破产财产应用于第三顺序的债权清偿,这个顺序里包括未接受政府赔偿方案、欲以司法途径寻求救济的结石患儿。

  但是,根据石家庄市中院认定的《分配方案》,“普通债权的清偿率为零。”那么,剩余的90207.68万元哪里去了?

  答案就在《分配方案》的一个小细节中,原文写道:“三鹿集团是用收到的处置资产的预付款9亿元,和自有资金207.64万元,合计90207.68万元,付给了中国乳协”。这意味着,寻求司法救济的结石患儿将得不到任何赔偿。

  但《分配方案》关于9亿余元的说法值得推敲,因为《分配方案》所述的这9亿元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所得的破产财产,而支付给中国乳协的9亿余元是在破产之前的“借款”,那么中间就有了重要环节的缺失。最终的结果是这笔本就“来路不明”的赔偿款,在破产财产的分配中,又闪烁其词地回到了“来路”。

  如果9亿元确实是由石家庄市政府财政担保的借款,那么现在石家庄市政府算是“解了套”。而这种“解套”的方式,产生了上述那个备受诟病的结果:普通债权清偿率为零,即通过诉讼寻求赔偿的结石患儿索债无路。

余业未竟

  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在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本期望三鹿破产案能起到示范效应,但纵观整个案件,“政府之手”可谓无处不在,从而导致某些重大破产环节发生偏离。

  李曙光认为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应该等待企业走完破产程序以后,政府再出面处理企业难以承担的人身损害赔偿等事项。”即使这笔借款是以石家庄市政府财政为担保借来的,《企业破产法》中也没有明确其应当优先得到清偿。而《企业破产法》修法过程中或者在做相关司法解释时,应当特别明确,在重大产品质量事件中,人身损害赔偿应当具有优先赔偿的地位。

  其实在《分配方案》中,破产管理人和法院也关注到了这一点,其中写道:对患病婴幼儿的赔偿具有共益债务的性质,应当随时支付。现代法律对人身权日益尊重,在破产程序中亦应体现这种精神,在人身伤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相冲突的情形下,应先行对人身权予以保护。

  《分配方案》这段话的出发点,是为其“预付”的9亿余元款项做出说明,但似乎忽略了在第三顺序的普通债权中,通过司法程序寻求赔偿的患儿。

  而且,政府赔偿方案并不能代替司法途径,患儿家长如果对赔偿数额不满,有权通过诉讼解决。

  在北京市顺义区法院开庭审理的结石患儿诉三鹿民事索赔案中,患儿小轩的父亲马晓华对《财经》记者说,小轩接受的治疗属于“一般治疗”,因此,如果同意中国乳协的方案,只能获得2000元赔偿。

  “2000元的赔偿,我肯定接受不了。”马晓华最终选择了诉讼,他要求赔偿的数额是5.5万余元,其他类似患儿的赔偿诉求大部分在5万元左右。

  一位北京律师告诉《财经》记者,“这事实上就等于强迫患儿家长接受他们本不愿意接受的赔偿数额。”

  为此,12月3日,患儿小轩及其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和第三人的申请书——中国乳协被作为第三人追加。小轩的代理人认为,中国乳协代表全部或部分患儿自三鹿集团处收取了“婴幼儿奶粉患儿赔偿款”,因此,在三鹿集团破产管理人无力赔付的情况下,若中国乳协本息尚有结余,则患儿有权从中国乳协取得相应的赔偿款。

  《财经》记者致电中国乳协,有关人士表示,三鹿集团等22家责任企业共筹集资金约11亿元,用于患儿赔偿。其中,9亿余元用于按照赔偿方式对患儿赔付,剩余2亿元用于成立患儿医疗赔偿基金,主要用于对患儿急性疾病治疗终结后到18周岁以前可能发生的疾病治疗,“因此根本不存在尚有结余之说”。

  另有法院内部人士告诉《财经》记者,目前法院也处在两难境地,三鹿集团的破产裁定已经产生了法律效力,即使“普通债权清偿率为零”的结果再备受诟病,审理患儿索赔案的法院也无能为力。

  这位人士说,能够将赔偿数额控制在一定范围内的调解方案,当属最佳。

  一岁多的小轩此时远在河南老家,体内的结石已排出,年幼的他不知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复杂故事。小轩的父亲说,相比同龄孩子,小轩明显瘦弱。■ http://magazine.caijing.com.cn/templates/inc/chargecontent2.jsp?id=110360698&time=2010-01-18&cl=106